邮寄渠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海关执法困境与建议(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杨晓勇,湘潭大学法学 发表于:2011-12-24 21:38  点击:
【关健词】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 邮寄渠道
三、相关对策探讨 (一)建立侵权当事人黑名单,实现打击到位 目前当事人因单次侵权数额不大,而许多团伙作案要查清其违法事实,对海关执法手段和执法成本要求较高。海关行政处罚力度不大,放虎归山在所难免。而当

  三、相关对策探讨
  (一)建立侵权当事人“黑名单”,实现打击到位
  目前当事人因单次侵权数额不大,而许多团伙作案要查清其违法事实,对海关执法手段和执法成本要求较高。海关行政处罚力度不大,放虎归山在所难免。而当事人被海关处罚以后,为了挽回损失,继续变本加厉地组织侵权产品出境。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以知识产权执法系统的启用为契机,针对查获的的侵权行为当事人和邮递、快件物流企业建立“黑名单”,向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通报,在其再次作案时帮助有关力量及时介入,确保打击到位。
  (二)寻求与境内有关执法部门的深度合作,共同打造更为有利的执法环境
  积极寻求与境内执法部门的深度合作、着力于共同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才是从根本上缓解口岸执法压力、挽回中国产品国际声誉的必经之路。针对查获的侵权货物来源,海关应积极寻求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的支持,实现准确打击,减少循环侵权的可能。尤其是在我国近年来出现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规模化运作趋势下,仅凭海关一家在边境环节进行堵截不仅收效有限,且为海关工作带来巨大压力,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通关速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简化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
  完整而又严谨的法律体系是做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前提。我国应对“自用、合理”的定义做出明确解释,对“自用、合理”的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界定,以提高一线关员的执法统一性。我们可以借鉴荷兰海关的有关做法。按照欧盟有关法令,对自用合理数量以内的侵权物品不予查处,实行免责处理。但荷兰通过国内立法,对自用合理数量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除对盗版软件、假药和假烟实行零容忍外,对货物物品进行具体分类,分别确定合理数量。
  (四)完善海关工作机制,加强关员能力建设
  一是要明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两个层级的职能分工,配齐配强知识产权保护人员力量,完善工作规程与操作流程,促进海关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提升执法水平。同时,可以考虑调整直属海关部门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能。把案件审理、查处这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移交给具有刑事、行政两种执法资格的缉私警察,而法规部门的职责转到对工作的宏观指导、检查考核,以及教育培训方面。
  二是要加强业务现场的监管力量。因为知识产权执法的基础在基层,业务现场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履行的程度如何,是决定海关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关键。应对业务一线的关员加强教育培训,增强现场关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现场关员发现、甄别侵权商品的能力和案件办理能力。除了海关内部组织的专门培训外,还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邀请权利人“上课”,丰富一线关员的商品知识,提高关员甄别技能;积极参加地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开阔眼界,拓展工作思路。
  三是参照国外先进做法,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专家制度。知识产权专员制度在美国、荷兰、日本等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执法专员选拔程序严格,受过专门及定期的培训,对知识产权事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把监管现场与职能部门很好地对接起来,加强了二者的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我们可以探索建立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专家制度的路子,在各直属海关建立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家队伍,将其配置到各主要监管现场,负责本现场涉嫌侵权货物的初步鉴定、与上级和权利人的协调联系等工作,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力量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注释: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知识产权新闻发布会.
   长沙海关法规室.2008年以来长沙关区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的分析报告.2011年.
  
  参考文献:
  [1]张旗坤,等.欧盟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白洁.旅检渠道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及建议.执法研究.2008(7).
  [3]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10-4-29.
  [4]海关总署.2007年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0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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