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渠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海关执法困境与建议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杨晓勇,湘潭大学法学 发表于:2011-12-24 21:38  点击:
【关健词】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 邮寄渠道
邮递渠道是海关在边境环节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最主要渠道,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本文以长沙海关近三年来的情况为例,介绍了该渠道侵权案件的特点,对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有关完善建议。

中国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从1994年开始承担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职能,经过10多年的努力,打造了一张由近4000个进出口通关监管点组成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网络,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斐然,海关查获的侵权案件每年以30%左右幅度增长,1995年—2010年,中国海关共查获侵权案件货物价值24亿元人民币 。通过不断努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影响日益扩大,获得了国内外的一致好评。2007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向中国海关颁发了“打击假冒和保护知识产权特别贡献奖”,2011年6月8日,全球反假冒组织(GACG)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G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海关总署还连续多年被由180多家在华投资的国际跨国公司组成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最有效率的执法机关” 。但在具体执法工作中,新的矛盾和问题也不断涌现,尤其是随着海关在货运渠道打击力度的加大,“化整为零”、“蚂蚁搬家”的侵权方式在邮递渠道日益加剧,给海关执法带来了挑战。
  一、邮寄渠道侵权案件的特点
  以笔者所在的长沙海关为例3,在近3年来查获的80起侵权案件中,行邮渠道的案件数量为79起,占98.8%,而邮寄渠道的案件数量高达62起,占77.5%。其中,旅检渠道查获的案件情况相对较为简单。而邮寄渠道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近年来呈现出高发态势,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发案率高
  根据2008年全国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统计,在查获的出口侵权案件中,近80%是在邮递和快件渠道查获的。主要原因是:侵权人为规避海关在货运渠道的打击,改变一次性大批量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做法,化整为零,以携带或者邮寄方式进出口。
  (二)侵权货物体积小,价值高
  邮寄物品资费较高,侵权人出于利益的考虑,主要寄运体积小、价值高、收益大的物品。目前海关在邮递快件渠道查获的侵权物品主要集中在电子产品、服装鞋帽和化妆品上。因电子商品具有体积小、价值高等特点,极易成为邮寄出口侵权的对象。
  (三)侵权行为呈现团伙化、专业化特征
  部分侵权案件呈现出一定的团伙化、专业化特征。如2009年长沙海关查处的系列邮寄侵权电子产品出境案,据调查,侵权人是由同学、朋友等社会关系组成的一个利益团伙,他们形成了国内购买、邮寄出境、国外销售的链条,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分别在郴州、怀化等地邮寄)、模糊申报、假地址、假姓名等方式,规避海关监管打击,表现出一定的专业化特点。
  (四)采用“蚂蚁搬家”的手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邮寄物品中涉嫌侵权的物品只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海关才可依照《条例》进行查处,即“有限豁免原则”。侵权人为蒙混过关,降低风险,通常采取“蚂蚁搬家”的方式,化整为零,以同一寄件人、不同收件人;不同寄件人、同一收件人;不同寄件人、不同收件人等方式将同一批物品拆分为多个邮包寄运,既规避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给海关执法增加了难度。
  (五)见物不见人的监管特点
  邮寄渠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海关见物不见人,海关的执法环节无法延伸到邮局的交寄现场,寄件人就在在邮件详情单上做文章,通过署假名和假地址的方式逃避海关打击和法律追究。这样,海关即使查扣邮件,也无法找到寄件人。因此,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罚决定中除没收或收缴侵权物品外,对侵权人科处罚金基本无法执行。
  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一)境内相关专业市场的繁荣,为海关边境执法带来巨大的压力
  一是境内制售假冒产品的产业链日趋完整,从生产、配送、直至销售都有成熟的规模化运作加以支撑,降低了侵权成本。
  二是境内市场交易的繁荣,为侵权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查获的部分侵权产品为当事人在我国境内专业市场购买,且在交易过程中未有任何形式的提醒,所以当事人对海关的查处工作和执法目的表示不能理解,认为,我国政府一方面对境内销售侵权产品行为查处不力,另一方面在边境环节又严厉打击,显失公正。此种情况将导致执法压力集中在边境,给海关执法带来困难。
  三是境内外真假品牌产品的巨大差价,为出口侵权不法行为带来巨大利润。在国外,很多奢侈品牌产品的价格让大多数消费者望而却步,而我国境内的侵权产品价格却极为低廉,做工又极为精良,这些侵权产品在境外大受追捧。市场的巨大需求和国内生产能力的过剩为侵权产品外销提供了有利的环境。
  (二)部分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
  许多邮递、快件物流企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缺乏配合支持意识,存在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放任侵权物品寄送的现象。另外,一些生产型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在不了解出口货物所涉及知识产权权属的情况下,急于加工生产和出口,从而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导致自身违法受罚。
  (三)“自用、合理”数量规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8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而对“自用、合理数量”怎样认定尚无明确的界定,且不同海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尺度不一。由此,“蚂蚁搬家”的侵权手法大行其道。尤其是在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出台之后,邮递现场的包裹出现了体积越来越小,重量越来越轻,所装物品越来越少的特点,有的包裹甚至只装了两双鞋或者三四件衣服。这使得海关在认定时,很难判断是否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
  (四)海关人员配置和关员能力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涉及到风险布控、受理申请、收取担保金、确权、扣留、调查、认定、处罚、仓储、处置、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移送等多个执法环节,而海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人员主要依靠直属海关法规处(室),人员力量配置明显不足,办案力量有限,影响了工作的开展。此外,侵权案件向复杂化和多样化趋势发展,而目前部分现场关员理论知识相对匮乏,鉴别侵权货物、物品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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