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质量安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二五”期间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仍存在以下问题,今后需要继续加强监理。
(一)法律、法规建设问题
法律、法规建设是建筑质量安全体系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开展各项工程建设工作的依据,是建设质量安全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建设欠健全、欠规范、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建筑市场出现虚假招标、串通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导致工作人员的建筑质量安全意识薄弱。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也时有发生。
(二)体制与机制问题
随着监管体制的创新以及建设发展的新形势,监管体制需要进一步调整,监管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机制、程序和方法需要配套创新,相关制度也需要完善或建立。
(三)建筑市场规范性问题
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也是导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建筑市场过度竞争的情况愈演愈烈。部分建设单位没有完全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譬如压缩合理工期、压低工程造价等;部分施工单位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以包代管等现象,质量安全责任制欠落实;部分监理单位对质量安全监理责任制执行缺乏力度,监理行为欠规范;部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程序欠完善,管理制度欠健全;企业为了抢工期,安排一线操作工人处于加班状态,各种施工器具、起重机械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极大威胁了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四)监管力度和方法仍需加强
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仍需加强,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仍需健全,监管人员、监管经费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经济处罚轻,使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
(五)质量安全意识问题
建设安全形势非常严峻,安全施工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同类工程事故重复发生,安全生产第一的意识并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一些企业没有处理好质量安全、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没有把质量安全工作真正摆在首要的位置来抓,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
(六)责任主体管理问题
加强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管理,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责任主体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些建设单位为追求低造价对工程质量安全重视不够,未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忽视质量安全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出现失误。
建筑设计是工程建设质量的核心和关键,由于它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作的基础。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实物的直接操作者,管理水平、技术素质、质量安全意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好坏,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着重要责任。部分施工企业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影响职工情绪,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一些施工企业存在重经营、重市场任务承揽,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措施不到位。现场管理存在漏洞,文明施工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部分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法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现场事故隐患处理不及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承担监督责任,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五大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上,一旦发现有妨碍工程质量行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加强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通过对我国建筑工程监理本身所存在的监理工程师的素养不足、监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机制以及自身制度的不完善等种种问题的分析,提出现阶段监理工程师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方法,包括加强法律法规机制、完善监理制度和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素养等等。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问题
工程监理企业业务职能过于单一的局面,其大部分工作范围仅限于施工质量管理,对项目决策策划、设计阶段、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工期控制、项目运营涉及少,没有真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控制工作。这无疑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二)监理资质管理问题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为人员和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于保证我国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本素质,规范监理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由于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还不足,致使有些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和个人还在市场中。
(三)监理工作尚有不足
人员欠到位。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各业主单位在招标时要求的人员资质都偏高,有的监理企业为了中标不得不在多个项目上报同一批人员。因此一旦中标,换人以及很多项目的总监只挂帅不出征和空挂监理人员的现象屡见不鲜。
管理欠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监理权力欠到位。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两管、一协调。而实际上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仅局限在质量控制上,如果没有其它的权利作保障(特别是计量支付权、设计变更审查权),承包人不会接受或不听监理工作指令。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控制也会大打折扣。
(四)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在许多的建设单位当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有关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的不成熟的业务训练或者是未经过短期培训就直接上岗进行工程监理工作的一些离退休的技术人员。这些业务不精的技术人员片面的把建筑工程监理理解为单纯的质量监督,在思想上错误的认识了这项责任重大的工作,他们对现行的规范标准不了解。他们当中许多人员只懂得技术方面的知识,对于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不了解。而这些却是建筑工程监理师必备的不可缺少的素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