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司法原则的冲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很多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可以提高效率,但却牺牲了正义。尤其在我国,附条件不
三、我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微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我国司法原则的冲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很多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可以提高效率,但却牺牲了正义。尤其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原则对司法原则是一个很大的冲击,甚至是否定。因此,人们对其在我国能否适用提出质疑:
1、刑与罪不适应,使犯罪者逃脱应有的惩罚。
通过附条件不起诉,一些人可以通过履行某些条件而获得免于起诉,这些都与我国的罪行相适应原则相悖。尤其令人不安的是犯罪分子将可能利用附条件不起诉逃脱应有的惩罚。 2、附条件不起诉削弱了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
刑罚对犯罪具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附条件不起诉使主观恶性不再严重,犯罪的特殊预防完全可以在减轻刑罚的基础上实现。附条件不起诉使得刑罚的威慑效应降低,不起诉所昭示的犯罪收益大于犯罪风险的情形,可能引导潜在的犯罪者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我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以上的担忧是必要的,这些问题也确实会存在。但是,当我们在考虑一种制度的合理性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制度本身,而更重要的是要综合它所处的环境,权衡其各个因素的利弊。我们赞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运用,但我们始终不会同意牺牲司法的公正或者正义,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而人们主要担心附条件不起诉对实体正义的损害,实体正义在刑事司法中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安全得到维护:二是,无辜的社会成员免受刑事司法侵害,个体的安全得到维护。如果损害了司法正义中的任何一项,我们都有充分的理由指责和拒绝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量的案件不能及时的结案,使得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变大,案件诉讼周期变长,诉讼效率低下,使司法公正的实现大打折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教授波斯纳法官曾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效率”。 更何况“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在大量的犯罪案件的重负之下,为了追求那一点点的正义,而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并且给当事人带来精神上和经济上的负累,是否本末倒置了呢?
实际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正义不是那么不可调和的,表面上看制度与我国司法原则有以上三方面的冲突,但这种冲突并不是绝对的,不会僵持不化。因为正义的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多样的。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最低限度的正义,是绝对不会跨越的。它所放弃的部分权力是在社会允许的范围之内,并不会对正义构成实质的损害和威胁。正所谓“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蕴含了这样一个道理。虽然他不能达到完全的正义,理想的正义,但却实现了有限正义,现实正义。
(三)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想。
经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德国建立自己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性质轻微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给予被害人合理赔偿,承担一定赡养抚养义务,并且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意,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此项制度应有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性质轻微,即依照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且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2、被告人需对被害人做出合理赔偿,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一定劳动能力的丧失,被告人还需承担被害人家庭一定的赡养抚养义务,并且不起诉决定须经被害人及其家属书面同意。
3、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应得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批准。
为防止公诉机关对本应该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于某种案外原因却作了不起诉处理,从而损害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放纵犯罪,《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不起诉的救济手段和监督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的自我救济——强制起诉制度。
被害人接到检察官终止诉讼的决定以后,他有权在15之内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检察院审查后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继续开始诉讼程序,也可以维持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害人对上级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的决定不服,可以在30日以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的同级法院申请作出强制起诉的决定。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也可以裁定提起公诉。当作出提起公诉的裁定时,下级检察机关必须执行该决定,正式提起公诉。
2、司法救济。
检察机关不起诉权的行使,必须征得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同意。无开始法院的批准,检察机关不得擅自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法院也可以依被害人申请作出强制起诉的决定。上级检察机关如果发现下级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可以撤销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强制其起诉。
3、权力机关救济。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的权力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发现确有错误经其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销不起诉决定,强制起诉。
四、结语
总而言之,改革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是十分必要而有实效的,要在不违反基本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切实而有效地改革,并且完善对它的各种配套措施和监督机制,以保证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实现。□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09级研究生)
注释: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参见徐友军.比较刑事程序结构.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 波斯纳.法律之经济分析.台湾商务出版社1987年,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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