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璐 发表于:2011-07-11 11:09  点击:
【关健词】刑事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改革
近年来,由于犯罪率居高不下,法院无法承受日益增多的案件,造成许多案件久拖不决。面对如此困境,我国应当对现行的不起诉制度予以改革,赋予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提前作出处理,不再进入审判程序的权利,以期缓解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系统的办案效率,维持司法机关的正常

 一、改革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各类刑事犯罪层出不穷,刑事犯罪率也不段上升。大量的刑事案件无论罪重罪轻,故意或者是过失,社会危险性大或小都通过刑事普通程序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压力剧增。
  图11997年—2009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罪犯情况
  资料来源:北大法意网
  犯罪激增和法官短缺造成了案件的大量积压,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比比皆是,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案件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被害人以及家属得不到有效地救济,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因此建立可行的刑事审前分流程序势在必行。虽然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了刑事不起诉制度,但是由于规定的范围过窄且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故而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适用。 以2009年为例,2009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而提起的公诉案件763950件,占80%。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规定过于模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法定不起诉规定了六类情况,包括: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刑事责任的。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的不起诉除了法定不起诉是强制不起诉以外,其他两类不起诉都是相对不起诉,并且条文规定空洞,缺乏可操作性。而检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标准,大量案件通过审查起诉最终结果都是提起公诉,造成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流于形式。而缺乏可行的刑事审前分流程序的危害很多:
  1、案件大量积压。受程序设计和专业技能以及法官人力资源配置的影响,法官短缺十分严重,法官的工作负荷急剧增长,刑事案件又处于不断上升趋势,造成了法院案件大量积压,法院承受了极大的案件负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十分严重。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更加激化了社会矛盾。
  2、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改造。大量案件不论过失或者故意,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都通过刑事审判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投入监狱。而对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监狱的改造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甚至会适得其反,往往恶性犯罪大多数都是累犯。
  3、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对于轻微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获得理想的赔偿,要比把犯罪嫌疑人投进监狱更值得接受。虽然我国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害人及其家属并不能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比较理想的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并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信访事件时常发生,并不利于解决社会矛盾。
  二、改革参考模式——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刑事分流程序发展比较完善的是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及德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控诉方和刑事被告人达成的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人就一项较轻罪行或者多项指控中的一项认罪,以换取控诉方的让步,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消其他指控。”辩诉交易体现了控辩双方的协商,是一种典型的刑事契约。其操作过程可以简单概括如下: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当控辩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被法官确认为出于“自愿”和“理智”,则在判决中体现这个协议,而无需再开庭审理。当然,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法院并没有义务必然接受,也可以驳回,如果驳回,则法院不受协议的约束,并给予被告人撤回其有罪答辩的机会。辩诉交易在美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美联邦和各州90%以上的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结案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理念、检察官广泛的裁量权及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相关诉讼理念和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就我国目前的法制发展状况来看并不具备实施辩诉交易的土壤。
  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又被称为暂缓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3条a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公诉人可以不起诉那些犯罪性质轻微的案件,但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通常这种犯罪比153条规定的轻罪要严重一些。根据此项规定,检察官可以要求被告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选择:(1)给付一定款项,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2)向某公共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3)作出其他公益给付;(4)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被告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这些要求时,对其行为不再作为轻罪追究。被告人如果不履行这些要求、责令,将不退还已经履行部分,并且要作为轻罪追究。暂缓起诉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绝大多数暂缓起诉的案件,被告人均履行了法定要求。对于特定的案件,在检察官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前,必须得到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批准。此类案件往往可以收到效率和经济上两个方面的实效。德国在赋予检察机关具有不起诉决定权的同时,也相应设置对这一权力的制约与救济,如被害人自我救济程序、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以使检察机关按立法目的,正确行使检察自由裁量权,避免滥用权力的情况发生。
  程序作为一个环环相扣的过程,任何一个过程的改变都将会影响其他程序乃至整个程序的运行,关于程序的改革必然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任何程序的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从目前来看,相对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德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能被我国接受,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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