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秀山、施长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39-02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事后监督并通过办案进行监督,在参加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检察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在不僭越职权边界的前提下,充分延伸检察职能,将监督关口前移,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为社会管理创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命脉,国有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发展走向。大多数国有企业经历了三十年来中国经济制度的巨大变迁,每一次制度的改变都会有新的矛盾和纠纷出现,建立一种长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检察机关可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帮助国有企业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富有生命力的制度基因。
一、检企共建纠纷调处联络点,深入企业直接参与解决纠纷
多年来,检察机关与国有企业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已初见成效,已经形成了职务犯罪预防的网络。检察机关应当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依托原有的职务犯罪预防网络,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司法服务范围,尤其是扩大检察机关法律咨询的服务范围,将劳资纠纷及改制过程中的各种纠纷纳入检察机关的咨询范围。充分调动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的人力资源,在企业设立纠纷调处联络点,形成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可以形成定期定点咨询制度,即检察人员定期在企业设置的联络点接受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律咨询,也可以采取诉前个案咨询制度,即在纠纷进入诉讼之前,企业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对个人提出没有约束力的法律意见。由于检察机关相对中立的法律地位,其提出的意见更容易为职工群众所接受,而且这种咨询并没有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其实,检察机关只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优势帮助企业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使国有企业可以把精力更多的集中在生产经营上。检察机关参与诉前纠纷的调处,有利于实现ADR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资源。
有些人认为,检察机关参与到企业纠纷解决过程中,有越俎代庖之嫌,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检察机关在这个纠纷解决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很独特的,并没有利用检察职权来做分外之事,也不是扮演独立的居中裁判者,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实,可以把检察机关看作是有一定威信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居中调停人,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于双方仅具有参考意义。现在有些检察机关已经认识到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作用,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自上而下的思想灌输,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扎实建构,有些检察机关已经在企业或社区设立了检察工作室,让检察人的身影出现在基层,让社会管理创新从细节做起。
二、检察机关积极参加国有企业纠纷调处中心,辅助企业建立自力解决纠纷机制
现在,部分国有企业仍被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困扰。我们在司法调研中发现,有些企业二十几年前的房改问题、职工工龄买断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企业一直在积极寻求彻底解决的终极方案,但这些都是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过渡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而企业自身的处理方案又缺乏公信力而不被职工所接受,结果导致集体上访、职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一些先进地区的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企业纠纷调处中心,这个中心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本企业主管领导、本企业工会领导、本企业职工代表组成,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特约观察员参与其中,全程关注纠纷处理和解决的过程,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提出处理意见并对纠纷处理的合法性予以关注。当企业出现纠纷而协商无法解决时,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纠纷进入该中心,企业不能对纠纷采取回避、拖延的态度,检察机关应当在适当的环节建议企业启动听证程序,以确保纠纷调处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司法调研中,我们遇到了这样的纠纷,一个国有企业,在九十年代面临破产,在重组过程中,企业职工可以选择买断工龄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企业工作,当时很多职工看到企业经营状况不好而买断工龄能拿到二十多万的现金,很多人选择了买断工龄,在企业破产重组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企业的效益相当好,这些买断的工龄的职工要求享受住房补贴等政策待遇,企业想给这些职工解决问题,也多方咨询政策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的说法,结果企业也不敢做出任何决定,事情这样一直拖着,有些职工集体上访,甚至集体堵截企业上班职工乘坐的班车。其实,如果企业有一个纠纷调处中心,不能保证这件纠纷有个圆满的解决方案,但有这样一种解决的机制,可以让职工的利益诉求有一个畅通的表达渠道,不会出现矛盾激化升级的不良局面。
三、协助企业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实现与检察职能有效对接
由于对纠纷的处理缺乏有效的解决机制,结果一直发展到积重难返的地步,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在安全管理方面有一个著名的“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二十九次轻微事故和三百次未遂先兆,以及一千个事故隐患。在企业纠纷预防方面同样适用这一法则。“风起于青萍之末”,企业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也是从小小的不和谐开始的。只要注重预防,加强预警,企业的矛盾和纠纷完全可防可控可解。检察机关应当协助企业建立纠纷预警机制,只要企业发现些许纠纷的动向,就立即将情况反馈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经验对事件发展的动向做出预判,建议企业采取防范措施。我们在调研走访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件,一名职工在更衣室更衣时,突感身体不适倒在地上,同事见状立即通知了企业领导,企业处理的也很及时,立刻打了救护电话,后送到医院后死亡,医院诊断死因为突发心梗死亡,这时候家属向企业索要高达50万的赔偿,而且将尸体停在太平间一直不火化,此事已经持续了一年多,死者家属不到法院起诉,却四处上访。这里,虽然死者的家属的要求有些过分,企业在这个事件处理上也做得相当不错,但对纠纷处理上还是缺乏预警意识、证据意识,在纠纷出现的当事,企业不仅仅要做好自己的工作,更应该会同有关部门联手解决这个问题,在这个案件中,可以由劳动局牵头,检察机关参与,提前参与该纠纷的解决。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