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边缘化背景下《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唐丹 发表于:2011-11-02 10:32  点击:
【关健词】边缘化;《外国法制史》;教学;调整
7.融合与创新:日本法与俄罗斯法。这一章可以视课时情况进行扩充或者浓缩,其中对日本法进行介绍时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比较日本和中国近现代法制在面临东西方法文明碰撞时的处理方式。 上述七章并未涵盖教材的

  7.融合与创新:日本法与俄罗斯法。这一章可以视课时情况进行扩充或者浓缩,其中对日本法进行介绍时应当有意识地引导学生比较日本和中国近现代法制在面临东西方法文明碰撞时的处理方式。
  上述七章并未涵盖教材的所有内容,例如欧盟法,目前的大多数教材都包含了欧盟法的内容,但是林榕年老师已在其主编的《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中删去了欧盟法一章,正如他所言一方面大部分高校其实在实际教学中并未将欧盟法纳入教学内容,另一方面欧盟法本身也在不断的变化中,[7]因此笔者在对教学内容和框架进行调整时也删去了欧盟法部分。其他,如古埃及法、非洲法等固然也重要,但是其体系性以及对整个《外国法制史》学习和研究体系的重要性略逊于上述各章包含的内容,因此,在课时量紧张的前提下不再纳入上篇的教学内容中。
  (三)下篇
  在通过上篇对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进行介绍之后,学生已经对这些法律制度本身有了直观的了解,相应地,也对绪论中的那些题目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形成了一定的观点,这时展开的下篇的教学就与上篇完全不同了。在结束上篇时,可以根据学生对绪论中题目的偏好划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承担一个题目的讨论和讲述。笔者认为这些题目的拟定可以借鉴杨玉圣老师的观点,即不要拘泥于外国,而应当将中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也囊括进来,这一篇的视角不再是微观的某个时期、某个国家或者某个地区,而应当着眼于整个世界法律的成长;同时也不应当局限于历史的、静态的研究,而可立足于中国法律的现状通过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来探寻中国现代法制与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具体的行课方式可以部分借鉴湘潭大学的“研讨式教学法”,由每个小组的同学先行讨论,拟定出讲稿,上课时由小组的某个或者某些成员上台讲述,内容可以是涵盖整个题目,也可以就题目中某些具体问题展开。讲述完毕后还须回答老师或其他小组的同学提出的问题。最后,由老师作出点评和总结,而同学则根据上述讲述、答问、点评和总结写一篇小论文作为平时作业。
  除了上述理论课时之外,《外国法制史》还可以与法学实践课,例如《模拟法庭》、《法庭观摩实习》等合作,以外国法制史上著名的案例,特别是英美国家的案例为内容,由老师协助,学生自编、自排、自演庭审过程,这既能让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地对外国的法律制度形成再认识,同时也能了解并熟悉不同的诉讼形式,亲身感受异质文化。
  四、结 语
  《外国法制史》的边缘化是客观的事实,也是暂时不能改变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外国法制史学科就此没落。在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承认边缘化的消极影响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其积极的一面:正因如此,《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才能更具创造性和灵活性,《外国法制史》才能更容易挣脱条条框框的束缚,充分地展现其重要性、独特性和可塑性。(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61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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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 陈盛清,林榕年,徐轶民.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1.
  [2] 赵立新.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困境与教学改革[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6): 106-109.
  [3] 杨玉圣.从“外国法制史”到“世界法律通史”——高校现行“外国法制史”改革刍议[J],政法论坛,2008(1):152-157.
  [4] 夏新华,贺鉴.研讨式教学法在省级精品课程《外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应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42-45.
  [5] http://jpkc.znufe.edu.cn/Jpkc2.0/pages/ViewApplication.aspxid=238(2011-8-22)
  [6]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91
  [7] 林榕年,叶秋华,王云霞.外国法制史(第四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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