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实践方面,华东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都作出了尝试。华东政法大学派出教师前往世界各地进行实地调研,建成全国最全面最具影响力的外国法制史图片库。湘潭大学将研讨式教学法应用在了
实践方面,华东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高校都作出了尝试。华东政法大学派出教师前往世界各地进行实地调研,建成全国最全面最具影响力的外国法制史图片库。湘潭大学将“研讨式教学法”应用在了其《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并将教学框架调整为绪论加六篇,即古代法、西欧中世纪法、宗教法、英美法、大陆法、混合法。[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则在《外国法制史》课程中划分了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其中实践课时由观摩与模拟审判、案例与文献检索和撰写案例摘要三部分构成。[5]
上述理论探讨和实践尝试可以说都极具创造性,但也都对高校的硬件设施、经费调用和师资水平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对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这样专业的政法院校和湘潭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这样将《外国法制史》作为精品课程来打造的高校来说尚具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对其他法学专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或者不甚重视法律史这样的理论学科的高校而言就更是只能望洋兴叹了。但是,《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势在必行,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学生沦为“法律的工匠”,[6]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借鉴与吸收上述理论和实践的成果,走出一条“平民化”的《外国法制史》教学调整道路。
三、《外国法制史》教学的调整方案
在调整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本科阶段的《外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对象以及教学目标。一般来讲,《外国法制史》适宜在大二下学期或者大三上学期开设,这个时候,学生基本结束了法理学初阶和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有了一定的先行课基础,同时也逐渐习惯了大学的学习方法,形成了一定的法学思维方式。而另一方面,这个阶段的学生也开始感受到升学或就业的压力,开始对哪些课程“有用”,哪些课程“没用”形成自己的判断。面对这样的学生,培养其学习的兴趣,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在授课过程中刻意迎合学生,我们始终要将让学生能够了解法的历史并能进一步解释法的历史作为我们必须坚持达到的教学目标。基于此,在进行教学调整时,就可以以教材内容作为基础,有针对性地提炼、整合,将教学内容安排为由浅入深的两篇。上篇是对基础内容的介绍,以老师讲授为主要教学形式,其目标是让学生通过对上篇的学习而了解法的历史。下篇则须深入到解释法的历史这一层次,以专题的形式来展现,同时让学生也参与到教学中来,或讨论,或让学生自己上台当一次老师。具体来讲可以作如下安排:
(一)绪论
在开始上篇的讲授之前须用一至两课时的时间对《外国法制史》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让学生了解这是一门什么样的课程,其在整个法律史课程以及整个法学课程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其研究对象是什么,有哪些特别的学习方法等等。同时还须就该门课程教学内容、教学体系的安排进行说明,让学生明白这门课程不能完全按照教材的内容和体系来进行,但也不会完全脱离教材,无所依托。而最重要的是列出一些下篇将要涉及的较为宏观或者较为综合的题目让学生记下,并要求他们在上篇的学习过程中不时地回头来思考这些题目,为下篇的参与教学做准备。这些题目可包括对法律成长路径的梳理及其规律的总结、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等等,同时列出相应的书目和文章供学生课后阅读。这些题目可以以一些生动的法律故事引入,例如神明裁判、苏格拉底之死等等,从而引起学生深入了解和进一步思考的兴趣。
(二)上篇
上篇具体可以由以下七章构成:
1.人类成文法的开端:楔形文字法。首先要明确楔形文字法在《外国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其作为人类成文法的开端,诞生了怎样伟大的法典,形成了哪些独特的制度,同时作为古东方奴隶制法的代表之一,与其他古东方法相比具有怎样的个性和共性。这一章可以《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为基础展开,同时可以穿插相应的中国古代法进行对比讲授。
2.民主的摇篮:雅典城邦法。雅典城邦法只是古希腊法的一部分,但却是最具典型性的一部分。在课时量不充足的情况下,这一章可以只讲授雅典城邦法,以雅典城邦的几次立法改革为线索梳理雅典城邦法的发展,总结雅典民主制的内容和特点,并引导学生思考雅典民主制与现代民主制的异同。
3.私法的早春:罗马私法及其复兴。罗马法素来是《外国法制史》的重点内容,理论上应当面面俱到,但是与上一章一样,在课时量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提炼出重中之重,即罗马私法。这一章不仅要让学生了解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还应介绍罗马私法在中世纪的复兴,并引导学生分析其复兴的原因以及对现代民法的影响。
4.蛮族的功绩:日耳曼法。作为中世纪西欧封建法三大支柱之一的日耳曼法因为内容粗陋,缺乏体系,常被人嘲笑作“丑小鸭”,但其对西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举重轻重的作用,在讲授的过程应当引导学生思考个中缘由,并提醒学生应当以发展的眼光来评价日耳曼法。
5.信仰的力量:三大宗教法。这一章把教材古印度法、教会法和伊斯兰法三部分内容合并讲授,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感受不同文化背景下信仰的力量。其中古印度法因为涉及的宗教较多,内容较丰富,在课时不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只介绍婆罗门教法。这一章除了给学生展开不同的宗教文化外,还应引导学生思考宗教法与世俗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6.知者乐水,仁者乐山: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这一章将要涵盖英、美、法、德四大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法的发展以及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形成。笔者认为在介绍近现代法时不宜像教材那样以部门法的形式展开内容,而应当以梳理发展脉络,总结发展规律为主,在介绍制度内容时可以“有特色的制度”作为介绍对象,而这些内容的安排应当针对不同国家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以英国法为例,作为海洋法系的发祥地,海洋法系许多重要的制度和原则都是英国封建法中就已经形成,因此,在介绍英国法时自然应当将重心放在对其封建法的介绍上。但当介绍到美国法时,就不能如此了,美国法能够成为代表性的国家法有赖于独立战争之后对英国法的发展与完善,因此,介绍美国法时就应当以其近代法为重心。通过对上述四国法基本情况的介绍后,在学生了解的基础上,还应当进一步引导学生进行比较:英美之间的比较,法德之间的比较,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比较,并提醒学生,比较不是为了求同,也不是为了求异,而是为了求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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