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政务公开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自200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以来,各地政府部门紧紧围绕强化政务公开的服务性、增强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行政效能,不断拓展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规范运行模式,政务公开制度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政务公开作为世界性的行政管理发展潮流,它对传统行政理念和管理制度是一种带有根本性的变革,在推行中必然会在思想上、体制上遇到较大的阻力和障碍。目前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重公开轻回应;重对外轻对内;重数据轻说明;重制度轻机制等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不少相关条例、办法和规定,也不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虽然有些制度还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但目前更为迫切的是,需要构建政务公开的一整套运行机制。机制实质上就是制度加方法,对单个制度进行系统化的有机整合,并促进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和整体运转,使政务公开的各项制度落在实处、产生实效。
一、国外政务公开行之有效的做法及经验
政务公开是随着公民社会发展而兴起的一种行政行为,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公民社会发育成熟比较早,政务公开成为这些国家政权行使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务公开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所遇到的问题,对于我们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1.对行政程序实行优先公开。法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过去一直有重事后救济、轻事前程序保障的特点,但随着各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开始强调行政程序的公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保障作用。由于行政信息的公开内容受到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而且西方发达国家公民大都关注程序公平,因此这些国家政府将行政程序作为优先公开的对象。法国在行政程序的一些环节上引入透明机制,如行政程序中的告知义务、先契约公告义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开、行政处理决定说明理由的公开等,努力将行政权的行使置于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之下。并且,还在诸多方面为行政机关设定了程序性义务,其中有咨询程序,要求在制定公共政策、出台规范性行政文件之前必须咨询有关机构、团体。咨询程序有“任意咨询”、“强制咨询”、“必须遵循咨询意见的咨询”三种形式。[1] 在强制咨询的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不进行咨询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咨询,将构成程序违法;必须遵循咨询意见的咨询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不仅要提出咨询请求,而且要听取咨询机构出具的意见,否则将构成“职权瑕疵”。
2.注重法律保障体系建设。西方发达国家政务公开的经验表明,要保证公民知情权、知政权的落实,就必须将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公开行政信息的义务上升到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层面,而不寄希望于他们的道德境界。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政务公开的实现,大都制定出台了各种与政务公开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政府会议公开法》、《情报自由法》、《行政规章公布法》、《阳光下的政府法》、《隐私法》等,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如法国在2000年出台的《行政关系中的公民权利法》对财政资金使用作了明确的规定,任何人都有权按照法律确定的程序查阅行政当局有关预算和会计账目的文件。2003年经过修订后的这部法律对以补贴形式拨付给私法人使用的财政资金的运用明确作出了公开要求:凡是拨付给私法组织使用的公共财政资金必须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形式明确补贴目的、数额、使用条件,在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资金享受人应当向提供资金的行政机关提交证明项目实际开支与资金拨付用途一致的报告。[1] 法国一向注重伸张纳税人了解赋税用途的权利,这部法律在已有基础上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3.美国联邦政府在推行政务公开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政务公开推进中面临的民主与效率相悖的问题。行政权力的行使强调集中统一,行政机构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行政民主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决策程序需要经过多重环节,权力行使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繁琐的权力运行必然影响行政效率。在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的实施中,一些联邦行政机构的委员曾一度以阻碍政府行政效率为名试图回避会议的公开。二是深化政务公开面临的行政成本上升的问题。信息自由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不仅包括申请者需要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一定的获取信息的相关费用,而且也包括实施信息自由和政务公开的部门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从1998年至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的信息自由申请量翻了4倍,从每年80多万件升到每年320多万件,总的信息自由成本费升至2003年的323亿美元。[2]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保密界定问题。尽管法律已将涉及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保密信息列入豁免公开范围,但保密范围的界定自主权在行政部门,主要表现为狭义地使用《信息自由法》、随意扩大信息保密范围和密级、扩大情报部门的侦查范围而缩小个人隐私空间等。其结果是公众、新闻界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政务公开请求经常会遇到行政部门以国家安全为由的拒绝,由此产生了信息自由的请求者对联邦政府行政部门持续不断的诉讼活动。
二、建构我国政务公开运行机制的对策思路
按照现阶段服务型政府建设对政务公开提出的新要求,我国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应在总结和推广已有成绩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政务公开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在机制的建构和运行中促进体制改革、完善法制建设,实现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等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多重目标。重点加强以下政务公开运行机制的建构:
1.政务公开法律法规保障机制。政务公开法治化是推进政务公开的必然要求,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都应有法可依。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对推进政务公开的方向和步骤具有引导作用;对政务公开的秩序要求具有保障作用;对政务公开的改革成果具有巩固作用。[3] 由于地方政府十分重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设,有关政务公开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在国内一些省市已初步形成,并开始发挥作用。具体做法:(1)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建立行政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程序和收费标准“六公开”制度,推出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意见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等多种配套制度。(2)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出台系列试行办法。出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办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社会评议制度、年度报告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等。(3)对推进行政权力透明运行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推进范围、实施步骤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工作实施方案、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办法、行政权力网上运行电子监察管理规定、权力库更新维护办法等。目前,《行政程序法》、《隐私权法》在立法中,《保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知识产权法》在修订中,政务公开的法律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因此,构建政务公开法律法规保障机制,首先要以国务院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法律依据,按照政务公开的新要求和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省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其次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决策公开和监察监控等各个环节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注重规章制度的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的整体效应。第三是总结和推广部分城市政务公开法律法规保障机制的运行经验,加强对政务公开单项制度的整合,促进各项制度的有效运转。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