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公司将下属三家企业股权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符合59号文对企业重组的概念,因此,在设计方案中要充分利用59号文的政策。 2. 广东公司投资增值较大,如一般重组需要缴纳约1亿元所得税,因此选择特殊重组方案:计
1. A公司将下属三家企业股权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符合59号文对企业重组的概念,因此,在设计方案中要充分利用59号文的政策。
2. 广东公司投资增值较大,如一般重组需要缴纳约1亿元所得税,因此选择特殊重组方案:计划由A以广东公司100%股权对B进行股权增资(B满足公司法要求的其他条件),结果是B取得广东公司100%股权,A取得B新增股权,即收购企业取得的被收购企业股权为100%,满足大于75%的要求,收购企业以股权支付的对价比例为100%,满足超过85%的要求,符合特殊重组条件,B取得广东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仍为15亿元,暂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北京公司因投资增值较小,出于回笼部分资金的考虑,计划A以北京公司85%股权对B增资,其余15%股权由B公司现金收购。该交易也满足特殊重组要求,B取得的北京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5亿元,现金收购部分计税基础确认进行损益确认300万元(0.2亿×15%),A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75万元。
4. 上海公司为参股企业,A仅持有25%股权,不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只能进行一般重组,B企业以现金方式收购全部25%股权,B公司取得上海公司25%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3亿元,A转让上海公司股权需缴纳所得税3750万元。
四、结语
本文对59号文中股权收购涉及的若干重要概念进行了分析,希望对有同样重组需求的从业人员或企业有一些帮助,同时也希望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分析让读者对59号文在实践中的应用有直观的认识,这个例子也能反映出59号文在特殊重组方面的贡献。文中如有失偏颇或不准确的地方,还请专家读者共同探讨并予以斧正,使我们对政策的认识逾加深入和清晰。
参考文献:
[1]王骏.解读财税[2009]59号文: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之变.税务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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