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利益补偿机制。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或大区域为了某些整体利益的实现,可能要危及某些(小)区域发展机会时,应当给予这些(小)区域应有的机会或利益补偿。利益补偿机制是对区域合作可能造成的过大利益差距的制度救济,
3 利益补偿机制。“补偿原则是指国家或大区域为了某些整体利益的实现,可能要危及某些(小)区域发展机会时,应当给予这些(小)区域应有的机会或利益补偿”。利益补偿机制是对区域合作可能造成的过大利益差距的制度救济,同时也可减少和避免地方政府的机会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利益补偿机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补偿谁,即补偿的主体和对象分别是什么。补偿的对象应该包括两类:一类是区域合作中处于弱势地位且受到利益损害的利益主体,另一类是区域合作中为了区域整体利益做出牺牲的利益主体。补偿主体,一是政府,二是区域合作中的获利丰厚的群体。政府承担一定的利益补偿责任,用以化解区域合作中的利益矛盾与冲突,是政府推进区域合作和维护区域稳定的正当举措。问题在于,这种补偿是由平级政府实施还是由上一级政府实施?长三角作为全国最发达区域之一,由中央财政解决利益补偿,其正当性是令人质疑的;而平级政府的补偿则可能遇到诸如地方财政政策的制约。笔者建议,由三地政府牵头,共同建立长三角区域合作发展基金,用于区域合作的基础投入和利益补偿。基金来源可按长三角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筹集,也可以针对区域合作产生的合作剩余征收特别税(这样做可能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另外,补偿方式也可以多种多样。如教育支援、人才培训、技术转让、资源共享、政策优惠等。通过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形成稳定的利益共享合作链,实现长远的发展目标,也具有利益补偿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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