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R-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3-0071-03
人体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或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是奉献社会、实现人类生命高质量延续的一种善举。然而,目前在我国器官捐献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宣传不够、观念陈旧、法律缺位、制度不全等诸多不利因素,导致器官捐献遭冷遇,器官短缺问题十分严峻[1]。西方发达国家在较为先进的伦理思想影响下,早期即通过一系列立法和人性化捐献措施设计,有着较高的遗体捐献率。如何通过总结分析国内外器官捐献移植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和不足之处,解决我国器官供需矛盾,进而杜绝器官买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值得我国医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思索和借鉴。
一、国外器官捐献现状
在上世纪90年代,归功于其专业化的捐献措施、移植协调员团队以及充足的配套资金,使得西班牙成为世界上捐赠器官比例最高的国家,其捐献比例达到了每百万人口38人,法国名列第二,德国、荷兰、奥地利组成的欧洲器官移植集团位居第三,第四是英国[2]。随着时代的进步,现如今国外器官捐献都有了较明显的进步。在器官捐献领域,西班牙是当之无愧的领先者,2011年器官捐献人数为1667人,并成功进行了超过4200次器官移植,比上一年增长11.8%。2011年西班牙每百万居民器官捐献者为35.3人,打破了由其创造的世界纪录[3]。而同时2010年美国每百万居民器官捐献者为25名,欧盟的平均水平则为18.4人。按照西班牙器官捐献法的规定,所有西班牙公民都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公民本人在生前表达了拒绝捐献。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已经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来,约占总人口的1/4,其中多数人尤其是驾车者同意在致命车祸等意外发生后,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也有少部分人希望能在死后给自己留下一双眼睛。在2005年,美国尸体器官捐献(7593例)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而肾移植作为活体器官捐献的主体,在2005年为6571例,占全部活体器官移植的95%;2002年,活体肺叶移植25例和肝移植362例,较2001年(活体肺移植49例,活体肝移植519例)均显著减少,可能与媒体对供体死亡案例进行报道有关。2005年,活体肺移植和活体肝移植数量进一步减少,分别为2例和323例。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99.9%),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1993年至2002年共实施35例18岁以下活体肾脏捐献,在活体器官捐献中所占比例小于0.1%。而活体移植中,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占主导地位(>80%),但不容忽视的是非亲属间器官捐献比例正在逐年上升[4]。过去,收集用于医疗教学的志愿者的遗体对日本大学医学部而言是件困难且痛苦的事情。可是近年来,希望捐献遗体的日本人却越来越多,在日本“笃志解剖全国联合会”的大力推进下,目前愿意捐献遗体的人数已经从20年前登记在案的不到10万人激增到21.6万人,其中在神户大学接收遗体组织登记在案的志愿者已达到5500名,而且人数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5]。
二、国外器官捐献的程序
1.国外器官捐献的管理制度。国外器官捐献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推测同意(不反对即代表同意捐),即除非患者特意申请死后不捐献器官,患者在诊断为脑死亡后就自然地成为供体。但是,在大多数推测同意的国家中,医生仍需得到亲属的同意才可以进行器官捐献。比利时和西班牙采取此类政策。第二,指定同意(选择参加),即志愿捐献器官体系,如果患者志愿在去世后捐献器官,就需要提前提出申请,亲属在患者去世后允许捐献器官。欧盟成员国中大约一半的国家,包括英国、荷兰、德国和瑞典等,其政策都是“指定同意”。第三,请求捐献,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家属提出器官捐献的请求,该政策主要在美国实施。
2.器官捐献的类型。尸体器官捐献:最常见的器官来源之一。通常被诊断为脑干死亡的患者是最合适的尸体器官供者。这些尸体器官供体通常在ICU病房继续治疗而且需要辅助呼吸。患者年龄是能否成为供体评估中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学者认为,75岁以下的脑死亡患者可以利用其肾脏、肝脏,65岁以下的脑死亡患者可以捐献心脏,而对角膜和组织一般没有年龄限制。活体器官供者:第一例成功的活体移植手术由诺贝尔奖金获得者Joseph Murray医生于1954年在一对同胞兄弟之间完成,成为移植学界的第一项重要成就。捐献的器官类型以肾脏最多,并且通常是在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进行。其次为部分肝脏,小肠和胰腺则更为罕见。心脏移植术是20世纪人类最重要的医学成就之一,心肺联合移植使活体供心在极少数患者之间成为可能。无心跳器官供者:这类供者通常是因为事故死亡,脑死亡通常伴随心脏停跳,心脏停跳和器官无血供时间必须非常短暂,在恢复灌注之前肾脏只能存活30~45分钟。这一过程需要高度组织协调,包括原位冷缺器官和灌注后切除器官。这类供者只适用于肾移植,每年为数极少,一年移植肾存活率约80%。西班牙马德里Clinico San Carlos医院Sánchez-Fructuoso等的一项回顾性队列研究显示,以无心跳供者(如心梗死亡者)作肾源进行的肾移植,其移植物存活率不但可媲美肾源为较年轻(<60岁)有心跳供给者,而且优于肾源为较年老(≥60岁)有心跳供给者。
三、国外有关器官捐献的法规及相应的促进措施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器官移植及移植数量最多的国家,早在1968年就出台了《联邦遗体捐献法》,早在1984年,美国国会就投票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尽管已有20多年发展历史,美国器官捐献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而专业、公正与宣传始终是该体系发展的着力点。在美国,负责全美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的是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该网络具有独立、统一、公开的特点。根据法律规定,OPTN组织在财务、人员等方面具有非赢利性和独立性;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患者不会因为地域关系而影响器官信息的获取;患者的排序情况也是公开的,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在器官分配过程中,该网络严格根据公认的医学标准,考虑患者等待时间、病情轻重缓急、年龄、血型等因素,并考虑已捐献器官者及其近亲属的优先地位,配型过程透明化。负责为联邦政府管理美国各地器官移植、搜集全国移植数据的独立机构“器官分享联合网络”根据1997年至2004年间实施的移植手术数据得出:65岁以上的接受心脏移植手术者中,85%至少存活一年,75%之上存活3年,65%存活5年以上。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目前不仅有立法支持,还有专门的政策调研团队,以及多年来一脉相承的实际运行管理机构。可以说,英国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处于稳步发展中。英国目前负责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机构是国家医疗服务系统血液与移植管理处,该机构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972年成立的国家器官匹配和分配服务系统。该机构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管理人体器官捐献的办法。同时,英国卫生部门在捐献器官普及性宣传上的多年努力,使民众参与度很高。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已经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来,约占总人口的1/4,其中多数人尤其是驾车者同意在致命车祸等意外发生后,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也有少部分人希望能在死后给自己留下一双眼睛。根据英国卫生部2010年出台的计划,政府希望在5年内使英国公民去世后捐献器官的比例提高50%,即每年增加1200例捐献。力争在2013年登记捐献人数达到2500万。从2006年9月1日开始,英国针对除苏格兰的英国地区推出新的《人体组织法》,赋予那些在临终前决定捐献器官的人,坚持个人意志的权利。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