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交易价格上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按照财政部2001年12月21日财会[2001]64号《关联方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做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即对上市公司与关
2.从交易价格上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按照财政部2001年12月21日财会[2001]64号《关联方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的价格做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即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则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确认为当期利润。一般而言,只要交易价格超过商品账面价值的120%或交易时,对某一方的交易价格超过了市场公平交易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注册会计师应合理怀疑可能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然后,结合对其他资料的审计加以识别,如检查有关的发票、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与定价策略。识别的具体方法是看企业是否存在不等价交换资产的行为,其次是将双方交易价格与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或商品价目表进行比对,如果价差较大的就应予以充分关注。
3.从相互联系的会计报表数据判财务指标是否符合逻辑性。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较小,非主营业务利润比例过大或已成为企业的主要来源时,就要考虑企业是否在利用资产重组或股权投资等方法调节利润的可能。资产重组往往使上市公司具有一夜之间扭亏为盈的特效功能,所产生的利润在投资收益中直接反映出来,因此要充分关注企业利润结构、利润来源的变化。如果一个企业的报表之间出现前后不一致、报表不平衡、不符合逻辑关系等情况,则应对其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企业应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企业实事求是的进行会计核算,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完成所有的会计报表。如果一个企业没有充分的理由而不及时提供报表,则应考虑到该企业是否做会计调整。
企业在不同的时期所采用的操纵利润的手段会有所不同,随着政策和制度的完善,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会更加隐蔽,我们就需要不断的研究反应企业操纵利润的财务指标,及时把握这些指标数据特征的变化情况,及时增加新的验证指标,在更严密,谨慎的层面上进行考察其合理性与准确性,抑制企业利润操纵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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