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营利制度视角看遗产管理中“实然 ”与“应 然"的悖离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张金玲 发表于:2010-03-02 07:32  点击:
【关健词】遗产管理;非营利制度;实然;应然
[摘要]遗产管理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但在目前我国遗产管理 { i 中,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相当突出。笔者从非营利制度视角审视了我国遗产管理中“实然”与 ; { “应然”的悖离,并对非营利制度在我国遗产管理中的运用提出了建议。文章认为,遗产管理应该实行 i ; 非营利制度,遗产保护与利用应是遗产管理的两个方面;遗产的展示与解

遗产管理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遗产保护与
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但在目前我国遗产管理 中,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相当突出:要么视 旅游开发为洪水猛兽,保护工作缺乏动力和群众 基础,遗产自身价值未能充分实现;要么以遗产资 源为“摇钱树”,过度开发或偏离主题,使遗产原真 性受到破坏或文化价值受到遮蔽。这就是我国遗 产管理事业中“实然”与“应然”状态的巨大反差。 遗产保护技术与遗产管理制度是现代遗产事业的 两大支柱,如将遗产保护技术暂且搁置不论,则我 国目前遗产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更多是遗产 管理制度的掣肘。缘于此,上个世纪90年代以 来,遗产管理制度改革成为学术界和遗产业界持 续的呼唤,非营利制度逐渐引起国内学者关注。① 本文尝试以非营利制度视角审视我国遗产管理中 “实然”与“应然”的悖离,并对非营利制度在我国 遗产管理中的运用略陈己见。

一、遗产管理非营利制度的内涵 非营利制度在欧美市场经济国家遗产管理中
普遍推行。这是一种介于政府管制与市场机制之
间的制度形式,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牺牲服务品 质以谋求利益的机会主义动机¨】。遗产管理机构 可以参与市场运作,从而与政府管制相区别;但它 又不以营利为最终目标。介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 间的“非营利机构”(non—for—profit firms)或“非营
利组织”(non—for—profiting organization),在西方
国家普遍存在。如在英国最负盛名、分布最广的非
营利遗产机构是英国国民信托基金,其资产包括农 田、历史故居及其他建筑和园林,主要分布在乡村 地区。该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每年募集足够资金以 维持遗产保护活动旧J。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有类 似的志愿和非官方机构。这些机构最显著的特征 就是“非营利性”,它不以产生利润为终极追求,其 利润不属于机构产权人和经营者,而是用于非营利 机构发展或其他非营利事业的再投入。这种“非营 利性”并不意味着遗产管理经营不能“赢利”,而是 主要表现在这一赢利的目的、方式和分配上。【3-
遗产管理应该实行非营利制度,是由遗产的
价值和特性所决定的。遗产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 化资源,是连接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物质载体。 由于遗产资源的公共性与可持续享用性质,加上 其丰富的文化价值及其派生出来的经济功能,遗 产旅游方兴未艾,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即 在其中产生。与作为经济资源的自然矿产、生态 环境、人力资源不同,遗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
无可替代性,其所包孕的物质信息、文化信息以及
历史印痕等,不能由一个现代复、仿制品所复原。 由此,遗产管理与经济资源管理的目标截然不同。 如果说经济资源管理的首要和最终目标是“经济
营利”,那么遗产管理显然志不在此,其使命无非
就是遗产的“保护”与“展示”。遗产的价值和功 能都具有非营利特征,决定了遗产管理机构需要 建立非营利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所有文化和自
然遗产单位。
但在我国,这一制度及其理念远未达到广泛接 受和付诸实践的地步。当前我国正处于遗产管理 制度变革期,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树立“非营利” 的理念,建立“非营利”的制度,以确保遗产得到日 益完善的保护,确保遗产价值尽可能公益性地和广 泛地被社会公众享用,确保遗产经营收益尽可能使 遗产单位、国家遗产事业和遗产地社区共同地、公 正地受益。这种遗产管理制度和理念才是既体现 中国特殊要求又符合国际遗产管理发展方向的。
以笔者浅见,遗产管理中树立非营利理念,实
施非营利制度的内涵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遗产资源开发和遗产旅游管理,是新时期遗产管理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保护与利用应是遗产 管理的两个方面,保护是基础和前提,利用是途径 和目的;但不能因为遗产利用而伤害遗产的本征价
值和自身寿命。其次,遗产的展示与解说,是遗产
利用和发挥其文化政治价值的重要途径。在“展 示”与“解说”中,既要遵从遗产的原真性原则,又要 突出遗产的主题和核心价值,可因势利导,不可偷 梁换柱,应主题突出,不应喧宾夺主。再次,遗产在 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 益诉求。各利益群体都可表达其利益诉求,但都得 以尊重遗产的非营利性为前提,都得将遗产的保护 与可持续利用作为各种工作开展的出发点和落脚 点。区分遗产区与非遗产区、遗产展示与遗产服务 业,协调好遗产部门、地方政府、社区居民、游客、遗 产旅游业、服务业从业者等各利益相关群体的诉 求,是遗产管理非营利制度实施的关键。
二、我国遗产管理中“实然”与“应然”的悖离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和丰富遗产资
源的旅游大国。文化遗产的大量存在和大量消
费,使得遗产旅游异军突起的同时,遗产的保护和 永续利用成为人们持续关心的话题。遗产管理工 作中,要求管理者尊重遗产的非营利性,以非营利
理念和制度推动遗产事业的持续发展。不管从制 度上还是理念上,“非营利”都是应该而且能够为 我国合法的,并不受到我国国情(制度)的排斥。 当然,我国情况有其特殊性,非营利制度及其理念 要在我国实行和普及,要想“毕其功于一役”是不 可能的。毋庸讳言的是,目前遗产管理中“实然” 状况与“应然”的理想状态还相距甚远。
就管理主体及机构安排而言,我国遗产管理中 多头管理和属地管理的“条块分割”特点非常突出:
遗产地按资源的性质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从中
央到地方形成完整“条”的格局,即所谓条条管理; 公共旅游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遗产所在地政府部 门要对这些单位的地方机构行使人事、投资、决策 等权力,形成横向“块”的序列,即块块管理。
如从经营体制而论,当前我国主要有两种管 理方式。一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其中又 有“由遗产主管部门掌握所有权,由旅游部门、集 团公司行使经营权”、“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等形
式。前者如1998年中坤公司买下世界文化遗产(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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