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放火,是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故意烧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导致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放火者放火往往是为了毁灭痕迹,掩盖其杀人、盗窃、抢劫和报复等罪行。放火的发生,不仅直接影响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而且危及人民生命和公共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因此,准确认定放火案成为目前消防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常见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如何进行火灾现场的勘查,从而查明火灾的真相。
二、放火案的特点
(一)放火动机明显,放火目标明确,其作案过程有一定的预谋性
放火犯和放火客体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放火多为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恋爱不成反目成仇;发生债务纠纷,上下级,干群之间关系紧张、矛盾激化,贪污盗窃等。因此,罪犯作案前,一般对其放火过程进行过周密考虑。
(二)放火时间和地点有一定规律性
放火犯为掩人耳目,其作案一般选择在空隙时间,如节假日、上下班前后、开会、当事人外出、举行集会、文艺演出、夜深人静的时候,在偏僻、易逃离现场、不易被发现的地点实施放火。
(三)有预谋、有准备
放火者除对其放火时间、放火地点、放火方法、放火物进行周密考虑之外,甚至设想出一旦被发现如何借口逃脱,如何伪装,免受怀疑等方法。
(四)火灾发生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特异性
由于放火是一种人为的和故意的犯罪行为,所以放火案具有突发性和特异性的本质特征。放火者使用各种手段达到一定目的,除对放火时间和地点的选择有一定规律之外,还往往携带放火物,在物资集中、堆放易燃物品多的部位,因此火灾发生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特异性,蔓延迅速,发现已成大火。
(五)发火物或可燃物的位置变动
现场内发火物或可燃物有明显的位置变化,如电炉、电熨斗等故意放置在可燃物或引火物上,起火处发现起火前没有的物体残骸,可燃气体、液化气、煤气灶开关被打开等,而又不是当事人所为。
(六)连续多次发生火灾
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连续多次发生火灾,或者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
三、放火的类型
实施放火可以有多种目的,每一起放火案都有一特定的作案动机。尽管这种动机因人而异,形形色色,但常见的动机有以下几种:
(一)报复协放火
这是放火案中最常见的一种动机,其特点是放火分子与被害者之间有一定的矛盾,如邻里矛盾,同上级领导或同志之间的矛盾,受到了处分或处罚,没上调工资、妒忌等等。
(二)掩饰型放火
某些犯罪分子在实施了杀人、盗窃、强奸等犯罪活动后,往往还会放火焚烧犯罪现场,妄图销毁罪证,制造失火的假象,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三)经济性放火
持有这种放火动机的人多为企图通过放火的手段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通常表现为财产保险诈骗放火和销毁账目的放火。
(四)政治性放火
所谓政治性放火是一种以故意烧毁国家或集体财产、或以干部和积极分子为侵害对象的放火犯罪;另一种则是为了实现某种个人利益而伪装积极灭火,如为了立功受奖,升级调资、入党入团等等。
(五)精神性放火
属于这种类型的放火者往往很难确定其放火犯罪的具体动机,只有放火者本人清楚他实施放火的目的所在。
(六)寻求刺激性放火
放火分子既不为财产也不为报复,放火的目的纯粹是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或为了某种情绪的宣泄。
四、放火现场勘查与调查访问
一起火灾当初步被认定为放火时,则放火现场的勘查由于关系到对放火性质的最后确定和对放火犯罪分子罪证的搜查。所以勘查人员勘查现场时要更仔细、小心和认真。
(一)放火案现场的勘查
放火案案情错综复杂,没有一个固定的认定模式。放火现场的勘查由于关系到对放火性质的最后确定和对放火犯罪分子罪证的搜查。所以比一般的火灾勘查更要仔细、小心和认真。当然,在火灾扑救过程中,火灾现场必然经受不同程度的破坏,致使放火勘查和物证的收集有一定的难度。但是通过对现场的认真勘查,根据现场中燃烧状态、燃烧痕迹、人证、物证即可做出细致可观的鉴别认定。
1、外部勘查
对建筑物和火灾现场的外部勘查,可使人得出一些有意义的主观印象。对一个经验丰富的火场勘查员来说,往往能从火场外部勘查的直觉初步判断起火的原因是属于放火,还是属于失火,外部勘查的内容包括:
(1)被烧建筑物的门窗是开着还是关着,若关着,是否锁着;有无破门窗而入或盗窃破坏的迹象。任何与常理不通的情况都预示着非正常出入或放火的可能。
(2)燃烧方式有无异常现象。火一般以“v”字形向上和向外燃烧,因此任何有液体燃烧的现象的地方都应该仔细勘查。
(3)有无爆炸现象、异常的气味、异常的火焰颜色和异常的烟。建筑物外墙异常的燃烧和爆炸的痕迹常常具有放火的可能。
2、内部勘查
当火势被控制后,需要尽快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和火源,搜寻放火物证。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尽量不要移动室内物品,避免破坏物品,尽可能保护好所有的证据。
(1)准确认定起火点
准确地发现、认定起火点的数量和特征,是认定放火原因的重要依据之一,能否正确地确定起火点直接关系到能否发现放火遗留痕迹物证和正确判断或在性质,有多处起火点常常是放火的另一个重要迹象。
(2)起火点周围提取烟尘
初起的火灾燃烧,大量的烟气向上升腾,在运动过程中由于冷热不一,烟尘会在冷面的上半面和玻璃上吸附冷凝下来,待火灾后这些烟尘被保留下来。而正是这些烟尘中吸附着一些微量的原始物质,证明了起火部位初起燃烧存在的物质,必须对这些原始烟尘取样、分样。北京蓝急速网吧火灾、大连空难正是对起火点附近的玻璃上提取的烟尘和死者鼻腔,指甲以及头发上的烟尘进行提取而对认定放火提供了重要的证据。
(3)建筑材料或室内物品、地面上显示有不走存在的易燃液体的痕迹,是放火案中最典型的物证。
特别是判断有易燃、可燃液体加入燃烧后产生的痕迹。对于使用了易燃物的放火现场,应注意以下两个特点。其一是所谓的“溅泼效应”。任何一种液体倾洒在地上,一般都呈手掌的样式向外飞溅和蔓延。因此一旦点燃起火后,它们就会以五指状方式燃烧,留下这样的燃烧痕迹。第二个特点是,当液体易燃物泼在地上时,重力作用会使它们向低处流动和向下面渗透。因此,在地毯、地板隔层、甚至地下室或建筑物下面的土壤里都有可能找到易燃物的成分。疏松多孔的物质对液体的吸收能力要比表面坚硬的物质高。所以木头(即使是烧焦了的木头)、地毯、土壤、家具覆盖饰物等都可能吸收较多的易燃物。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