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制度化扶持机制 由于中国缺乏公民社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根基,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先天不良。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需要建立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和孵化机制,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化的支持。 从
2.建立制度化扶持机制
由于中国缺乏公民社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根基,我国社会组织发育先天不良。为了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需要建立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和孵化机制,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化的支持。
从欧美国家社区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经验来看,政府支持主要有三条渠道:政府财政与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社会捐赠及非营利组织自身的服务收费,其中前两种途径占主要地位。对此,建议我国政府应从资金支持与政策支持两个方面建立加快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扶持机制。在资金支持方面:建议政府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设立特定的公共服务目标,通过各种模式与非营利组织建立契约关系,由非营利组织等主体来提供公共服务,而政府支付相应的资金。这种模式有利于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规范化的合作关系,对于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来说是一种双赢效应。在政策支持方面,一方面参照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的社区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建议政府立法支持设立“社区基金会”,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来源。社区基金会作为一个地区的居民为更有效地解决本地区的公共问题而设立的基金会组织诞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税法改革为它制定了比私募基金会更为宽松的优惠政策而获得很大发展。到1999年,美国共拥有430多个社区基金会,资产总额达到230亿美元,占各类基金会总资产的6%,用于公益项目的拨款达到了26亿美元。社区基金会的建立可以使资金的来源多样化,增加了社区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渠道。
3.推进社区居民志愿参与制度化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社区居民大量的志愿参与。作为服务于社区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要把社区居民调动起来参与到社区建设之中,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能力,另一方面社区居民的参与网络也有利于社区社会资本的培育与形成。但是也应看到,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据有关学者在对上海市的调查中发现,在上海市社区事务方面,无论是自发性群众团体活动还是组织性活动,经常参加的人仅占5%,有时参加的人占15%,从未参加的人却达到80%以上;对社区公共事务认为由政府部门或居委会处理就足够了,“居民没有必要关心”达38%(注: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上海社会变迁研究”课题组:《上海市民意愿调研报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8页。)。对于社区居民志愿参与积极性的提高,有关学者认为目前应通过政府制度创新来激发社区居民的志愿精神,培育志愿组织,引导和规范志愿活动。具体措施:从宏观上讲,可以参照西方国家一些好的做法,通过法律鼓励民众参与志愿活动;在微观运作上,可以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规定给志愿组织以财力上的支持,如在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上,可以通过“政府出钱、志愿组织办事”的方式进行,政府出钱购买志愿组织的服务,而不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同时也可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爱心银行”,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将志愿者参与志愿活动的时间记录下来,使志愿活动成为“付出、积累、回报”的爱心储蓄;政府还可以通过定向培训制度,培训志愿服务积极分子,为志愿活动的开展提供人力资源上的保障等等(注:罗峰:《社区志愿活动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1期。)。4.完善社工队伍人才机制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亟需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社工队伍,但是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情况并不理想。据有关学者对南京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南京市社区社工队伍年龄偏大(41岁以上社工占81.4%),而且以女性为主(占整个队伍70%以上),文化程度偏低(高中及其以下占60.6%)(注:臧雷振:《社区治理与公共参与——基于南京现状的调查》,《社团管理研究》2010年第7期。)。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的不断发展,具有系统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大学毕业生的不断增多,会有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员输送到社区工作者队伍当中,但是由于社会工作者社会认同度不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地位低等原因,其吸引力并不大。为此,建议政府要及早出台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员工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完善社会组织税收及从业人员的人事、工资、福利、职称、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措施,增强社会组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提高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
5.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评估机制
一些民间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治理不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是建立民间组织评估机制。科学高效的基层社会组织评估体系以及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评估制度,可以有效发挥评估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有利于健全民间组织的治理制度与治理结构。国家民政部已于2007年出台了《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对评估的机构、内容、程序及等级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民政部的这些意见,青岛市于2009年相应出台了《青岛市基层社会组织评估试点工作方案》,2011年青岛市拟全面推开基层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基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一项新工作,专业性强,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相应的操作规范和标准是做好评估试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提高其内部治理水平,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结构。
6.形成有效的社区社会组织监管机制
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首先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自律制度,包括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各种内部规章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社区社会组织应设有员工大会,有完善的员工大会召集管理制度;有按照规定产生理事会并正常运作;设有监事会或监事;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领导班子并履行职责;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在内部制度规范方面,应设立组织章程,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其次是建立科学的行政监督体系。为保证社区民间组织在法律规章规定范围内开展有序的活动,政府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社区民间组织的评价评估指标体系和等级评价制度、奖罚制度、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公示制度等系列制度与方法(注:邓恩远、赵学昌:《城市社区民间组织的治理对策探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再次是建立合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社区民间组织的重大活动信息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披露。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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