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曾表示过要写一部关于辩证法的专门著述,不过这个心愿他本人并没有实现,这造成了我们今天在试图准确理解马克思辩证法思想这个问题上的困难。与马克思不同的是,恩格斯写有大量论述辩证法的文字,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它们看作是恩格斯完成了马克思在辩证法问题上的夙愿。但是,我们能否因此认为,作为马克思的当然“遗嘱执行人”的恩格斯,他的思想——此处指关于辩证法方面的——与马克思是完全一致的呢?我想,不会有人对这一问题作出肯定的回答。然而,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是我们准确理解马克思辩证法的不可或缺的中介,所以我们有必要全面地了解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包括他的得与失。
通过仔细阅读恩格斯论及到辩证法的那些著作,我认为,恩格斯辩证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可以区分出两个不同的部分:第一,继马克思之后,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这部分主要体现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里;第二,恩格斯本人对辩证法思想的正面阐述,这部分集中体现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下面我将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概述恩格斯的辩证法思想。
一、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
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实际上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从对马克思的引用和解读中发展起来的,这也是在前面我为什么说恩格斯的批判是继马克思之后进行的。例如,在《自然辩证法》的“《反杜林论》旧序·论辩证法”一文中,恩格斯就引用了马克思那段关于“颠倒之喻”的著名的论述。[1]
辩证法在黑格尔手里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
在引述这段文字之前,恩格斯主要讨论了辩证法在历史上存在的两种形态,第一种是希腊哲学,第二种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首先是在希腊人那里,由于他们还没有进步到对自然界进行解剖、分析,所以,自然界还被当作一个整体而从总的方面来观察,这是辩证法的一种天然的纯朴的形态。然后在德国古典哲学那里,在谈康德的时候,相比之下,恩格斯更看重他在自然科学上的贡献,由此认为,“要从康德那里学习辩证法,这是一个费力气的和不值得做的工作”[2]。进而在谈到黑格尔时,称黑格尔的著作中的那个广博的辩证法纲要,“是从完全错误的出发点发展起来的”。这个“出发点”实际上就是我们今天都熟悉的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出发点。恩格斯在总结黑格尔的辩证法时写道:“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正如在他的体系的其他一切部门中一样,一切真实的联系都是颠倒的。”[3]最后,恩格斯通过引述马克思的“颠倒之喻”,给出了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颠倒了的唯心主义的辩证法。马克思所做的工作是把它颠倒过来,给了它以合理的形态,即唯物辩证法。这个看法成了后来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标准,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马克思主义者。
恩格斯的第二种批判思路是他自己的,这主要体现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归结起来,可以叫做“方法与体系”的思路。所谓方法,指的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而关于体系,恩格斯这样写道:“当然,由于‘体系’的需要,他(黑格尔)在这里常常不得不求助于强制性的结构,这些结构直到现在还引起他的渺小的敌人如此可怕的喊叫。但是这些结构仅仅是他的建筑物的骨架和脚手架;人们只要不是无谓地停留在它们面前,而是深入到大厦里面去,那就会发现无数的珍宝,这些珍宝就是在今天也还具有充分的价值。”[4]按照这样的思路,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被他的“体系”给窒息了。上面摘录的第一段引文表达的就是这个思路。“体系产生于人的精神的永恒需要”,而黑格尔所创造的这个哲学史上最庞大的“体系”葬送了他本人“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的辩证法。
总的来说,恩格斯对黑格尔辩证法采取了强烈的批判态度,这种态度甚至与马克思相比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这种批判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恩格斯许多闪烁着炫丽光芒的关于辩证法的思想。
二、恩格斯对辩证法的正面阐述
恩格斯的自然科学知识是相当丰富的,这一点马克思可能也望尘莫及。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到处都可以看到,他为了说明一个观点,随手就可以举出一个自然科学发展史上的例子。正是这一点,使得他能够完成《自然辩证法》这样一部宏伟著作。然而,对于这本书评价,近年来出现了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它不过是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了一番梳理,并用以解释自然科学的发展规律,对辩证法本身的发展并没有作出多少新的贡献。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自然辩证法》开拓了辩证法思维的新领域,是对辩证法的重大发展。这里我不打算参与到这些争论中去,我只想弄清楚,恩格斯在这本书里究竟对辩证法做了些什么,以至于招来如此截然不同的评价。
恩格斯在这本书中做的第一项工作是:归纳出了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因此,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之否定的规律。[5]
列宁和毛泽东后来关于辩证法的论述是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的,尽管在强调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在这三大规律中,列宁和毛泽东都更加重视“对立统一规律”,认为它是辩证法的核心规律,但是,恩格斯所总结的这三大规律一直以来都是作为我们今天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的主要内容。
恩格斯在这本书中做的第二项工作是:论述了哲学中若干组重要范畴的辩证关系。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分别以“简单的和复合的”、“偶然性和必然性”、“抽象的和具体的”、“归纳和分析”以及“因果性”等等为小标题,做了一系列的论述。这些论述后来发展成今天我们所熟悉的辩证法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也即所谓辩证法的“五大范畴”,它们在今天的标准表述是:现象和本质、原因和结果、内容与形式、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可能性和现实性。在恩格斯对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论述中,有些地方甚至连其表述方法都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下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