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关怀与考古定性:民国时期广州南越王墓的发掘(5)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丁蕾 发表于:2011-03-24 14:30  点击:
【关健词】南越王墓;民国;考古;定性
在推理定性的方面,胡氏通过墓砖和镜上文字断定年代,推断该墓应为一位晋代官员;蔡氏则以实物对照史籍,得到大胆而又具体的结论,坚信其为南越王赵兴之墓。仔细对照两份发掘报告,针对鎏金铜器、陶器、文字瓦等古

  在推理定性的方面,胡氏通过墓砖和镜上文字断定年代,推断该墓应为一位晋代官员;蔡氏则以实物对照史籍,得到大胆而又具体的结论,坚信其为南越王赵兴之墓。仔细对照两份发掘报告,针对鎏金铜器、陶器、文字瓦等古物种类,胡肇椿依据墓砖上的文字清晰地指明墓葬年代,蔡守根据猫儿岗带有“万岁”字样的碎瓦推断出确切的墓主身份。这正好反映出以蔡守、胡肇椿为代表的传统金石家、考古学留学生发掘墓葬时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念:前者的重心是从遗物中得到墓主的地位关系,后者更注重墓冢所反映的那段历史时期的生活、文化状况。
  金石学出身的蔡守努力尝试运用考古学方法去指导操作、撰写报告,但考古学知识对于他的论证并没有实质性帮助。事实上,他试图通过“考古”得到更多的“古物”,继续沿着金石学“以物证史”的传统方法去印证他想要得到的结果。蔡守此时是关注南越王历史和墓葬的广东学人之一,只因掌握更多的知识技能,拥有广泛丰富的人际网络,才能为他亲身追寻南越王墓创造更多机会。蔡守认为猫儿岗是“赵兴墓”的说法,胡肇椿没有简单认同。同为黄花考古学院成员,1931年时胡肇椿不便也没有明确表态。但是,胡氏在1940年发表的《广州古物发掘追记》,追溯三十年代的六次考古发掘工作报告。论及东郊猫儿岗汉墓,胡氏没有指出其为南越王赵兴的墓,甚至认为该墓“比较简陋”,只是出土陶屋较精

美——“南中国历来所出土的陶屋实难抗手”。传统金石学与西方考古学的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三、出土文物的收藏和展示
  
  1916年“赵胡墓”、1918年“南越王赵佗墓”,以及1931年“赵兴墓”的三次发掘,不仅体现广东本地学术传统和西方考古学传人的交融,还揭示出民国成立后文化学者在文物保护法令法规逐步完善过程中收藏与展示古物的态度变化。
  1916年以前,在中国挖掘到古物后据为己有并非违法之事。所以“赵胡墓”一被发掘,墓中古物很快被人瓜分完毕,沦为私人藏品。谭镳从被废弃路旁的“长丈余、广尺余”的铺地木端搜得一些木刻字,呈文请求将这些木刻字送到广州文庙中保存。但在呈文之前,谭镳已将其中刻有“甫九”二字的木刻赠与蔡守。该木刻长八尺六寸八分、宽一尺三寸五分、厚二寸七分,其它木刻形状、大小不详。根据1932年蔡守的叙述,这些木刻最终也没有被政府方面接管,始终是由私人收藏。此十四枚木刻分别藏于:
  据上可见,谭镳所藏木刻最多,数量有4枚,台山黄葵石、中山李文枢各藏有3枚,新会梁启超、新会林泽庵、顺德蔡守、番禺汪兆镛各有1枚。蔡守所藏之木刻系谭镳赠送。远在北京的梁启超所藏之木刻虽未明确说明来自何处,也应是其表兄谭镳所赠。其他人所藏之木刻来源,现已无从推断。由此猜测,最初从墓冢中取出木刻后,谭镳至少私人保存五、六枚;而发现墓冢的业主黄葵石及据说也是发现人之一的李文枢,分别保存三枚。此后,除甫五、甫七、甫十四曾被公开展出外,其余木刻全部下落不明。
  1916年10月,为了挽救中国文物继续遭到破坏,北洋政府颁布《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古物“先将公家所有萃集保管。对于私人所藏,若一时不能收买,则应设法取缔,以免私售外人”。因此,1918年李月庭声称发现“赵佗墓”后,立即向有关当局呈明情况。但是,办法规定仅仅声明古物不能私自卖给外国人,而对于国内私人买卖和发掘没有予以制止和否定。因此,李氏辩称“粤当局”令他“为此等古物之保管者”,强调拥有古物的合法性。李氏说法是否真实,现已无从考究。但民国年间政局动荡,政府没有能力实现对古物的保护和管束,只能期望阻止它们流失海外。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形式上实现全国统一,再次颁布《古物保存法》。法律重申“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的古物概归国有”,进一步规定“发现人需立即报告当地主管行政官署”,“若隐匿不报则以盗窃论”;古物的采掘权“归属中央或地方政府直辖的学术机关”,掘得之物只能归中央保管。因此,1931年蔡守夫妇获得广州市立博物院授权开挖猫儿岗墓冢,所获古物自应全部交给博物院。但根据一份1937年日军占领广州前夕市立博物院展品装箱转移时的古物清单——《古物部保存品物清册》,对照1931年蔡守《发掘东山猫儿岗汉冢报告》内的物品清单,惊奇地发现两者内容并不完全相符。详见表二:
  1931年蔡守夫妇撰写猫儿岗发掘报告,记录出土文物共有20种25件。虽然多以陶器为主,也不乏金、玉等物。正是依据为数不多的金、玉和陶宫,蔡守才断定该墓属于南越王赵兴之墓。然而,核对1937年广州市立博物院的《古物清册》,上述古物并未列入在内。广州市立博物院古物清册记录在“广州市东山猫儿岗出土”名目下的11种22件文物,都是陶器、石器而已,且仅有三件古物能在猫儿岗发掘报告中找到相应名称。造成两份名单不一致的原因,部分是由于某些古物名称略有差异。例如,比较1931年发掘报告中的“陶宫”照片和1933年广州市展览会上展出的“广州市郊猫儿岗汉冢陶屋”照片,发现“陶宫”和“陶屋”实属一物,只是名称有别。但是,即使部分古物名称差异并非两份名单不一致的主要原因。猫儿岗出土的一些金属物品、玉等物,均未记录于广州博物院的清册内。这些物品到底流向何处呢?此外,广州市立博物院也没有接受蔡守认定猫儿岗墓是南越王赵兴墓的推断。尽管蔡守夫妇在1931年《考古学杂志》和1932年《艺彀》中多次声称猫儿岗墓是南越王赵兴之墓冢,但市立博物院无论是1933年广州市展览会中的展示,还是1937年古物清册的记录均无提及。
  蔡守对南越王墓的推断虽未必能使所有人信服,当时不少人收藏家还是深信不疑。1933年广州第一次展览会上,著名收藏家关寸草展示了他收藏的1916年东山“南越文王赵胡墓之冢”出土的甫五、甫七、甫十四三章“黄肠木刻”,五件青铜器和玉器。根据关氏编录《广州市展览会南海关氏南越木刻斋出品》一书所称,其收藏之甫五、甫七、甫十四等南越古冢木刻原为新会谭氏所得,不知何故何时被卖出,只知某年的夏天邹少毅乃由“估人之手”购得,后邹氏又转赠于他。邹少毅,其人不详。至于邹氏得到这些木刻文字的时间、地点和途径,《广州市展览会南海关氏南越木刻斋出品》中没有交待更多具体的信息。关氏得到木刻后邀请书画家友人以之为主题共绘书画,惜一直未曾出版。该书画册手稿现藏于广东省博物馆,名日《南越木刻斋图》。册内有二十开书画,根据画人之题记可知这批书画大概成于1928年至1933年间。据此推断,关寸草得到南越木刻的时间应该是1928年或之前。关氏称,所藏的三张木刻原藏于新会谭氏。另查蔡守1932年《广东古代木刻文字录存》一文,南越王冢之木刻甫五、甫十四确为新会谭镳所有,甫七为新会梁启超所有,关寸草所称之新会谭氏可能就是谭镳。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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