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于胡塞尔同时使用这两个概念是出于术语习惯原因,而不是内涵上的区分,一开始不应严加区分它们的不同,只是在后面的研究中,我才指出胡塞尔有时更倾向于把意义看作行为中的具体意义,在表述中使用的含义则更注重它的逻辑观念内涵。参见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A52-53/ B152-53。在《逻辑研究》基本术语和文本的翻译上,得益于倪梁康先生的三卷出色译本(上海译文,1994-1999)颇多,个别基本术语的不同译法都标出了德文。
[2] 胡塞尔并未用这个概念命名第一研究的工作,我从德里达《声音与现象》(西北大学出版社,1973)那里借用了这个概念,但是我也不在德里达所主张的所谓 “先验还原”意义上使用它,而是根据波姆(R. Boehm)所考察的结果,将之理解胡塞尔此时真正具有的“限制”含义。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68,122页以下。
[3] 对比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年)A20-21/ B120-21和他的《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论》(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5)§63。
[4] 对比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理论研究》第一分册(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A20-21/ B120-21和他的《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论》A224、§64、§66。
[5]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6] 参见穆里冈(K. Mulligan),《论感知》,载于史密斯和伍德霍夫主编的《胡塞尔剑桥指南》,剑桥大学出版社,1995,第171页。
[7] 《逻辑研究》第二卷,A486 / B214。
[8] 同上书,A486 / B214。
[9] 《逻辑研究》第一卷,A82 / B182。
[10] 同上书, B185。
[11] 胡塞尔,《逻辑学和认识论导论——1906至1907年讲座》,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4,第443页。
[12] 胡塞尔,《文章和书评(1890-1911)》,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9,第107到108页。
[13] 同上书,第406页以下。
[14] 《逻辑研究》第二卷,A504 / B232注。
[15] 同上书,A360-361 / B1381。
[16] 参见上书,A562 / B290、A360-361 / B291。
[17] 同上书,A385/ B2363
[18] 值得注意的是,布伦塔诺那里,作为意向行为,感知是判断,而不是表象。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的观点看心理学》,劳特里奇出版社,1973,第20、24页。
[19] 同上书,A365-366页。
[20] 同上书,A390/ B1415-416。
[21] 同上书,A559/ B288。
[22] 同上书,A563以下/ B291以下。
[23] 同上书,A524/ B253。
[24] 同上书,A532/ B260
[25] 同上书,A532/ B260
[26] 同上书,A51/ B151。
[27] 同上书,A567/ B295
[28] 《逻辑研究》第二卷,A52/B152。
[29] 胡塞尔:《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第285页。
[30] 同上书,第287页。
[31] 《逻辑研究》第二卷,A375/ B1398。
[32] 同上书,A387/B1411。
[33] 同上书,A388。
[34] 同上书,A260/B1267,请对比A400/B1426。
[35]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6/B14、A100/B199、A322等。
[36] 同上书,A392/B1417。
[37] 参见史密斯(D. W. Smith)和麦克因斯泰尔(R. Mcintyre),《胡塞尔和意向性——对心灵、意义和语言的研究》,李艾德尔出版社,1982,第116页以下。
[38]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7/ B295。
[39] 德莱福斯(H. L. Dreyfus),《胡塞尔的感知理论》,载于德莱福斯主编,《胡塞尔、意向性和认知科学》,麻省理工大学出版社,1982,第105页。
[40] 《逻辑研究》第二卷, A568/B296。
[41] 同上书,A565/B293。
[42] 同上书,A560/B288。
[43] 参见《逻辑研究》第二卷,A554以下/B283以下。
[44] 同上书,A590/B2118。
[45] 同上书,A712。释义是构义的同义词,在第二版中胡塞尔用构义概念完全取代了释义。
[46] 同上书,A363/B1364。
[47] 参见波姆,《从现象学立场出发》,第106页以下,另请参见索可洛夫斯基,《胡塞尔构成概念的形成》,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6年,第99页以下。
[48] 参见贝耐特(R. Bernet)、凯恩(I. Kern)、马尔巴赫(E. Marbach)主编,《胡塞尔现象学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93,第116页以下。另请参见让(B.Rang):“映现和自身给予性——胡塞尔早期作品中感知现象学的窘境》,载于《现象学研究》第一期,1975年,第105-137页。
[49] 贝耐特:《胡塞尔的意向相关项概念》,载于耶瑟林(S. IJsseling)主编,《胡塞尔专刊和胡塞尔研究》,克鲁沃出版社,1990,第61-80页(参见倪梁康先生译文《胡塞尔的“Noema”概念》,载于赵汀阳主编,《论证》,1999,第150-170页)。
[50] 韦尔通(D. Welton):《意义的起源——对胡塞尔现象学开端的批判性考察》,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83,第212页以下。
[51] 《逻辑研究》第二卷,B2 = 5 \* ROMAN V。
[52] 胡塞尔,《算术哲学》,马蒂努斯•尼伊霍夫出版社,1970,第16、63、68、69页等。
[53] 《逻辑研究》第二卷, A645/B2173。
[54] 图根特哈特(E.Tugendhat):胡塞尔和海德格尔的真理概念,瓦尔特•德•格鲁特出版社,1970,第123页。(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