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合一的历史对古代西藏的影响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岳远晟 发表于:2012-06-25 14:01  点击:
【关健词】嚗玛拔希;八思巴;五世达赖;十三法典
文章试图通过回顾西藏的政教和一制度的历史来论述政教合一制度带给西藏的影响。在西藏运行达700年之久的政教合一制度既是西藏经济特点和文化特点的反映,又是政治特点的表现

西藏的政教合一制度是建筑在西藏特殊的经济特点和文化特点之上的政治组织形式,既是西藏经济特点和文化特点的反映。又是政治特点的表现。几百年来政教合一制度的统治,在广大藏族人民心目中已经形成了政治与宗教不可分的观念。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政教合一”制度是一种集世俗的政权与宗教的神权于一体,对属民实行双重统治的特殊的社会制度形式。“政教合一”制度在藏区的建立和完善,是伴随着藏传佛教实力的逐渐壮大和影响的不断扩大而实现的。佛教诞生于印度,它的伦理体系是以婆罗门教的“四谛”为基础的。“四谤”指的是“苦,集,灭,道”。“苦谛”指的是人生的不幸;集谛指的是不幸的来源;灭谛指的是可以消灭的道理;道谛指的是消灭苦的途径。
  公元七世纪时,佛教传入吐蕃,在以松赞干布等几代赞普的支持下,佛教获得了较大发展,公元十世纪,吐蕃王室为争权而分裂,继而相互征战,再加上奴隶、平民大起义,统一的吐蕃政体很快土崩瓦解,藏族社会从此进入了长达数百年的地方分理时期。在这期间,吐蕃王室永丹和欧松的后裔分别在山南和阿里地区建立地方政权,并一度在其区域内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这是藏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的初步尝试,随着藏传佛教的形成,尤其是各教派集团经济实力的增强,各教派纷纷向政治领域渗透,相继建立起许多区域性的“政教合一”政权。吐蕃王室系统程众多的地方割据势力互相混战,从五代到南宋,西藏变成了各自为政、诸王还相统属而四分五裂的大混乱状态,史称“分裂时期”。藏族社会的政教合一制度就开始于这一时期。在这个时期里,佛教也因政治分裂而分裂,形成许多教派,各教派的兴起均以转世制度、,扎根群众、佛苯兼收的面貌出现。此外,藏传佛教将佛教的理论发挥到了极致,利用灵魂还灭、灵魂转世、因果轮回等理论,巧妙地把世俗社会的世袭制度移植到宗教领域,来解决寺院领袖人物的传承程继承寺院经济财产问题,建立了活佛转世制度。1288年(元世祖至元25年),嚗玛嚗举派的嚗玛拔希首开活佛转世制度的先河,接着其它各派纷纷效仿,普遍实行,以致在藏区普照出现数以万计的大小活佛系统。
  这些新出现的教派分别又与当地的世俗集团紧密地结合起来,互相利用,藏传佛教各派首领深知如是没有政治势力的支持程庇护,其教法便难以在藏族地区流传:而世俗统治者也知道藏传佛教有“迷信人心之故,反利用之,以助政法之所不及”,于是“教依政而行,政持教而立” 。随着藏传佛教的深入人心,各割据势力看顾到它能驯化民众力量,干脆穿起宗教外衣,由一职变为二职,成为既是封建顀主又是宗教教主,“以致形成僧俗一体,政教不分的局面”。到了公元十一世纪至十二世纪。西藏的佛教逐渐完成其本土化过程,出现了西藏化了的佛教流派,即藏伟佛教。形成了独特的宗教文化为特色,这是在青藏高原特殊的人文、地理、历史环境中形成的。
  公元1254年(元世祖至元31年),元朝在中央设立了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和藏族地区行政事务机关——总制院(后改名为宣政院),元世祖忽必烈授命萨迦派法台八思巴以国师的身份兼管总制院的院务。在内地,他代表蒙古王室管理汉族地区的佛教事宜,而在藏族地区,则由他代表中央王朝进行管理,集教政、军政、民政、财政等权于一身。后来,忽必烈又将“西藏三区“作为接受“密宗灌顶大法”的布施送给了八思巴。《青史》记载:“特别是元世祖忽必烈对于八思巴以西藏三区作为传授灌顶之恩酬。依此喇嘛作喇嘛事业:并由次第推位的萨迦本钦作世间事务。”就这样,八思巴还仅是藏族地区的钦定的宗教领袖,而且也是钦定的政治领袖,集天上的和人间的权力于一身,至此,政教合一制度便在整个藏族地区完全奠定和推行开来。绛曲墅赞执政后,加强地方政权建设,逐步兴建了日喀则宗,贡嚗宗等十三个大宗,并制定了各宗的宗本任期三年的制度。同时,依据松赞干布时期制定的《十善法》的精神,制定古代法律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政教合一制度。
  但是,正是由于这些教派的上层僧人直接参与掌握政治、经济权力的活动,导致他们在享有特权的同時,积聚财富,追逐利禄:有的还饮酒作乐,磺行不法,为争权夺利,各教派之间还经常发生争斗。到了十四世纪后期,西藏佛教各教派由于戒律废弛,僧人腐化,出现了“颓废萎靡之相“。而这个时候,出身于青海湟水河流域的宗喀巴适时提出了 “严守戒律”竺宗教改革的口号,公元1409(明成祖永乐7年)藏画的初一到十五,宗喀巴大师在拉萨大昭寺召开了全藏不分教派、有万余人参加的祈愿大法会,这次大法会提出守戒的口号,恢复了佛教在教育民众、发展文化方面的作用,在民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这次法会也标志着格鲁派的正式诞生,也标志着藏传佛教进一步走向成熟完善。到了公元十七世纪中叶,格鲁派在清王朝程和硕特蒙古势力的支持下跃居成为整个藏区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派别。清朝初年,五世达赖阿旺罗桑嘉措在清政府程蒙古和硕特部首领固始汗的支持下,登上了政教合一的法五宝座,到了十七世纪中叶,西藏处于地方贵族藏巴汗政权的统治之下。当时,格鲁派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公元1622年(明熹宗天启2年),在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的主持下,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正式坐床。不久,漠北蒙古信仰嚗玛嚗举派的喀尔喀部首领却图汗征服青海,对格鲁派实行迫害政策。他还打算率兵入藏,与藏巴汗的军队联合消灭格鲁派。由于藏巴汗推行了更为严厉的迫害格鲁派的政策,公元1642年(明思宗崇祯15年),固始汗率兵进入拉萨,处死了藏巴汗,固始汗控制西藏后,迎请五世达赖到日喀则,将西藏地方政权献于五世达赖。之后,五世达赖建立“甘丹颇章”政权,实行“政教合一”统治。很显然,上述“政教合一”政权大多局限在很小的区域范围之内,而且带有“民间授权”的性质。固始汗收蕃地13万户之权力供养五世达赖喇嘛,以布达拉宫为其居处。五世达赖成为西藏的最高统治者。五世达赖委任第巴管理具体的事务。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甘丹颇章政权。公元1652年(清世祖顺治9年),五世达赖受朝见顺治皇帝,被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坦喇达赖喇嘛”。在格鲁派建立的政教合一的甘丹颇章政权统治的300年里,使佛教的教义传播到了藏区的各个地区,佛教的观念也深深地浸入到了藏族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深入到了藏人的观念意识当中,体现于藏人的各种风俗习惯之中,使藏族成为一个几乎全民信仰佛教的民族。五世达赖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甘丹颇章政权后,颂布了著名的《十三法典》。《十三法典》是为了发扬格鲁派的教法程巩固政教合一政权体制的一部法典。它参考了帕竹时期程蔡巴嚗举政权时期的相关法律条文,由第巴索南饶豋按照五世达赖的旨意,以《十六法典》为蓝本,删除了其中的第一、二、十六条,该法的诞生对西藏政教和一政权有着里程碑似的意义。不過,五世达赖虽然掌握了教权,但统治权仍在世俗藏王手中,公元1750年(清高宗乾隆15年),世俗藏王制度被取消,政务直接统统于七世达赖,分由四个嚗伦处理,政教合一的实质加强。公元1793年(清高宗乾隆58年),清朝颁布“藏内善后章程”,规定达赖在驻藏大臣平等地位的关系上总摄政教两权,政教合一制度进一步巩固起来。  在西藏地区,真正由中央政府授权且在大范围实行“政教合一”的统治则始于七世达赖喇嘛时期,公元1751年(清高宗乾隆16年),清朝平定珠尔墨特那木扎勒的叛乱之后,认真总结以住西藏政局动荡不安的原因。为了加强对西藏地方事务的管理,削弱西藏地方的世俗势力,决定改革西藏地方政治体制进行重大调整,又鉴于达赖喇嘛在西藏地区的特殊地位,乾隆皇帝权衡当时西藏地方体制的利弊,决定推行政教合一制度。提出了“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该善后章程一是提高和巩达赖的地位与职权;二是强调驻藏大臣与达赖地位的平等。至此,清朝对西藏地区的治理实现了由“政教分离”向“政教合一”的转变。在此后的200年间,西藏地区一赶实行政教合一的制度。乾隆皇帝之所以先择授与七世达赖喇嘛管理西藏地方事务。在西藏地区奉行“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藏传佛教在藏区流传很广泛,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广大的民众往往“惟喇嘛之言是听”。格鲁派取得政权以后,就利用政权来扩大神权,再利用神权来巩固政权。因此,对藏区的管理就必须充分利用藏传佛教,发挥藏传佛教僧侣的作用。否则,就很难达到利用宗教力量来为清朝统治服务的目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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