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在适宜的条件下,团队生产中,成员的产出效率可以高于私人生产的产出效率。从经验上看,存在一些成功的团队生产组织,如西班牙的蒙德拉贡生产合作社,以色列的集体农庄,美国的普利坞合作社和中国上世纪50年代初期维持了较短时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就中国的实践而言,农民合作的发展程度比较低,合作难于深化,似乎陷入了一个纳尔逊所说的低水平均衡陷阱,即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层次不高,发展规模的扩张只能在低层次上实现,这不仅掩盖了发展的低层次性,而且进一步强化这种低层次性,并陷入一个困局,越发展,低层次特征越明显。把这个理论迁移到解释中国农民合作,可以观察到,中国农民的新型合作经过将近30年的发展,没有出现理论界预期的良好局面,合作始终在低水平上徘徊。国外发展良好的农民合作制度,移植到中国后出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究其原因,并非合作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合作制与其他相关的制度缺乏耦合。因此,在理解农民合作问题上,除了在投资水平、效率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外,在一系列社会发展条件上的差距更为重要,如资源环境条件、产业深化程度以及其他制度因素。
一、分工——农民经济合作的前提和结果
现代农业的发展是一个分工深化的过程,而分工深化是一个基于合作的渐进的演化过程,因此,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似乎是不证自明的。在对农村问题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分工对农业经济效率改进的意义,但分工滞后对农民合作的抑制作用却很少被提及,从而削弱了对农民合作进行经济分析的力度。
分工与农民经济合作的关系,可以表述为,分工是农民经济合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经济合作的结果,即合作受制于分工,分工受制于合作。这构成了凡勃伦(Veblen)所称的“累积性的因果关系”,原因造成了结果,结果又进一步加强原因,从而为后续的因果过程提供了起点。因此,合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工水平,分工水平反过来又对合作形成影响,可以说,合作与分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农民合作本质上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它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异质性的资源,如果经济主体拥有资源都是同一种资源,则合作发生的动力就不存在,因此,农民通过合作,开辟与各种稀缺资源主体相结合的通道,例如在专业性经济合作中,这个异质性主体可能是龙头企业,它拥有农民不具备的资本、技术等资源,农民通过与这个异质性主体的合作,产生合作剩余;对于龙头企业来说,能够与农民达成合作,同样是基于农民拥有其所没有的资源。农民要拥有与龙头企业分割合作剩余的能力,就必须形成专业化的生产优势,打破“小而全”的生产格局,发展专业化的生产,专业化生产的形成,有利于农民在更高层次上的合作,这就是分工与合作的逻辑。
与此相反,农民分工的程度低,就会阻碍合作的发展,合作的低水平,进一步强化分工的低水平,形成一个均衡的局面,使农民深陷于低水平循环的陷阱中无力自拔。必须有外力的介入,实现在某一环节的突破,才能改变这个状况。就中国农村的情况而言,分工与合作的循环累积因果环中,首先解决分工抑制的问题才能解决合作的问题,因为农民分工抑制有历史的制度原因,是根植于二元经济结构之中的,农民分工问题的解决,是二元经济结构转化的主要途径,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源。
分工是合作的前提,也是结果,但分工并不会必然导致合作,合作收益的分配是合作能否达成的关键,约翰?泰勒指出:“认为分工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了充分原因是社会理论错误最深的观念之一。分工并没有为经济共同体的契约提供原因,它仅仅描述了契约需要的条件。两个人合力架一根横梁要比一个人单干容易得多,但两个人并不会因此就架梁,除非有一种情况,即每个人都承认对方对于架好的棚屋拥有一部分权力。”这段话论述了分工与合作达成的关系,虽然分工并不一定达成合作,但是没有分工,在一个必要条件缺失的情况下,合作也就无从谈起。
二、非农分工抑制与农业内部分工抑制
劳动分工存在两种形式:社会分工与组织内部分工,通过参与社会分工的行为中,农民能获取分工经济的利益,通过组织内部的分工,农民能获取合作剩余。相应的,农民分工抑制主要是两方面,一是非农分工的抑制,二是农业内分工的抑制。两种分工抑制有不同的特点,相互之间又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非农分工的抑制
非农分工抑制,主要表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我国二元经济结构是分工及个人专业化演进的结果,只要在自由选择的条件下,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经济终将演化到完全分工状态,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就会消失。[1]因此,解决农村分工抑制的问题,与解决整个农村社会问题紧密相关。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与国家工业化的目标一致的系列政策,使城乡劳动力不可能流动,这些政策如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人民公社制度及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和就业管制完全堵截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相应的产业压制政策也减少了非农产业的劳动需求。分工受阻使农民不得不从事农业,不得不成为农民,不得不居住在农村。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后,农民获得了部分的生产、交易自主权和部分资源配置权,包括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随着农村产品和要素市场逐步放开,农村劳动力市场开始发育。由于土地经营规模很小,剩余劳动力开始在农业以外的其他经济部门寻求就业机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政府也开始实施以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的全面政策调整,逐步放松对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各种政策限制。农民劳动力转移的总体规模很大。 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转移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农村劳动力直接在当地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活动,即所谓的“就地转移”模式,或称为“离土不离乡”模式。另一种是农村劳动力离开家乡到其他地区务工,即所谓的“异地转移”模式,或称“离土又离乡”的转移模式。在前一种转移模式,农村劳动力一般能够在从事非农业活动的同时,较好地兼顾其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劳动力的非农就业成本比较低。在后一种转移模式下,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农业活动同时要伴随劳动力向其家乡以外的其他地区尤其是城市地区的迁移过程,流动成本和就业风险都比较高。(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