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两党制的政党制度框架下,民主党与共和党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自然不言而喻。但是,该制度对两大党之外的其他政党而言,并不是很好的舞台。它们很难有上台演出的机会,即使偶尔能借助于一些途径参与政策过程,
在美国两党制的政党制度框架下,民主党与共和党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自然不言而喻。但是,该制度对两大党之外的其他政党而言,并不是很好的舞台。它们很难有上台演出的机会,即使偶尔能借助于一些途径参与政策过程,但也只能是扮演摇旗呐喊的角色,对政策过程的影响有限。
另外,美国的主流政党具有意识形态色彩淡薄、组织松散、纪律松懈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影响了它们在政策过程中作用的发挥。在具体政策领域,意识形态色彩淡薄表现为两党很少有正式的政党立场,两党的具体政策主张内容大同小异,很难发现显著区别。组织的松散主要表现为两党的全国委员会在非大选之年几乎处于“休眠”状态,对全党而言它并不是一个领导机构。如此,它很难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制定可供选择的方针政策,也就不会成为政策过程中的重要影响因素。纪律的松懈则往往导致两党很难对本党党员尤其是本党议员形成有效约束。国会议员很容易根据选举的需要,自由脱离本党的立场,而选择其他政策。
二、法国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概况
法国以1958年宪法为依据,加上一些不成文习惯,形成了目前的“总统本位的混合制政体”,或者称为“半总统制”。这种体制混合了总统制和议会民主制的特征。能否成为执政党既取决于总统选举,也取决于议会选举。
在法国,总统享有的权力可以与美国总统的权力相媲美。譬如,法国总统享有主持内阁会议的权力,而且内阁会议通过的法令,需经总统签署后方能生效;总统还可以通过决定是否进行公民投票及解散国民会议等方式,来缓解内阁重要法案被议会否决带来的危机;总统还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总统还是最高司法会议主席,可以独立行使特赦权;总统可以直接参与外交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外交活动等。
法国总统享有的权力决定了其在政策过程中的地位,使其可以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方针政策。赢得总统选举的政党,可以利用总统的权力,非常便利地将本党的意志转换为国家意志。譬如,总统党(赢得总统选举的执政党)常常利用总统享有的立法权,决定议会的优先议事日程、具体提案的讨论及有关表决。这样就可以使本党的政策主张经过相对比较简便的立法程序,转变成国家法律和政策。有些时候,总统党甚至会不惜以非常手段强行实现由政党政策向国家政策的转化。例如,上世纪80年代社会党上台执政后,在没有经过协商与公开讨论的情况下,提出了国有化的相关方案,并强行使其通过。
法国政府党派色彩较浓,政府关键部门均为执政党所控制。各政府部门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部门首脑。这一现实为总统党控制政府的日常政策选择,把政府变成本党政策的加工厂提供了便利。但是,总统党在执政后往往容易变得缺乏组织性。组织性的缺乏导致政党领导人进入政府或人员由政党向政府转移后,政党变成一具空壳,而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削弱了政党的组织性。这种恶性循环束缚了政策过程中政党作用的发挥,使政党对政策过程的影响局限于一定范围之内。
议会在法国享有最高立法权。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一旦赢得议会多数,往往可以凭借其多数议席、本党议会党团、为其控制的各议会常设委员会和严格的组织纪律,主导议会立法程序,将体现本党纲领、政策主张的议案提交议会并推动其通过审议,从而实现本党目标。但是,法国强化政府而贬低议会的政治体制特点决定了与借助总统推行本党政策相比,借助议会推行本党政策效果要逊色得多。
当总统和总理分属不同政党时,法国的政策过程会比二者属于同一政党时复杂。以总理为领袖的政党会凭借自身在议会中的多数及其他优势,主导议会立法程序,实现对议会的领导。而以总统为领袖的党则会依据总统所特有的权力对议会进行牵制。政策过程因而在它们之间的博弈中变得复杂起来。
三、美法两国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比较及思考
制度模式决定行为模式。美、法两国政治运作机制的共同点与不同点,决定了各自政党参与公共政策的过程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
(一)美法两国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共性
第一,两国的主流党在本国公共政策过程中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作用也都因客观条件的制约而限于特定范围之内。第二,两国的政党均非法定决策主体,均不直接接入决策程序,其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影响均借助法定决策主体来实现。第三,两国的政党为更好地将本党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政策均力图通过赢得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而上台执政。第四,两国的政治运作机制均深刻地影响着本国政党对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由于两国的总统选举与议会选举是分开的,行政权与立法权不为同一政党控制的局面经常出现。因此,公共政策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是执政党经常面对的问题。
(二)美法两国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差异性
第一,在美国,赢得总统选举的政党是理所当然的唯一执政党,而国会的多数党不能称为执政党。在法国,赢得总统选举的政党是执政党,国会多数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执政党。这方面的差异影响了两国政党参与政策过程的方式。第二,美国是典型的两党制国家,而法国则是多党制的代表。两党制框架下,政策过程中的政党博弈主要是两大党之间的博弈;而多党制框架内情况要复杂得多,仅执政的政党联盟内的各党在政策过程中的相互协调就是颇为复杂的博弈过程。第三,相对而言,法国政府的政党色彩显得比美国政府的政党色彩要浓厚。可以说,美国的公共政策过程更富于个人色彩,而法国公共政策过程的政党因素要明显得多、浓厚得多。第四,美国政党在意识形态、组织纪律等方面的特点,使之如梅休所言,似乎“更多地作为‘政策派系’发挥作用,而不是作为……‘统治工具’发挥作用”[2];而公共政策过程中的法国政党则更像政党的样子。
(三)美法两国政党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体现的一般规律
第一,在政党政治环境中,政党是连接政府和社会(即民意)的主要中介组织,“政党是把一端架在社会,另一端架在国家上的桥梁。如果改变一种表达方式,那么政党就是把社会中思考和讨论的水流导入政治机构的水车并使之转动的导管和水闸”[3]。政党因素是政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子。
第二,尽管政党在总统制各国政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政党只是一种社会政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政党对政策过程的影响还是要借助政府、议会等公权机关来实现。政党借助公权机关影响政策过程的事实决定了政党的政策是不同于国家政策的,中间存在一个经法定程序由政党政策向国家政策转化的过程。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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