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中,仿佛它们是选择抑或模仿的客观法则的产物。在诠释学和唯名论传统的路径中,社会行动获得了其自发性,自我和心智是解释社会行动的主要范式,而社会被看作是通过个人的解释、估量而达成的可能流动的连续状态,但是,这种研究,完全用社会学的名义,藏匿着甚至更为强烈鲜明的反行动者的偏见,因为它在消解结构支配论的同时,也消解了对社会行动进行考察和分析的客观实在性。如何破解这种矛盾?重要的是实现视角、方法的转变以及对社会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的重新思考。
同自然界不同的是,“人类社会,始终介于完全受感情支配的,没有任何类型推理的动物性的社会和完全由逻辑一经验推理支配的社会之间,它的形式不仅受外部局势,也受感情、利益、以感情满足和利益满足为目标的逻辑一经验推理,以及附带地受表示或有时还能证明感情与利益的在某种情况下作为宣传手段的派生物的支配”。尽管帕累托将社会秩序形成的实质和过程描述为类似于本能冲动的情感的展现和社会利益集团之间的较量,可能存在假解释的缺陷,但是他对社会学的使命和价值的重新思考,对于社会行动的特质的重新认定,仍然具有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他关于社会行动的非连续性、社会研究的总体性的阶段性特征、社会现象之间因果关系或者均一性的不稳定性、社会研究所采用的方法不可回避的价值和利益倾向问题的论述,深刻地揭示了实证论的社会学传统,预设了一条着眼于规律、公理和相应的推演性逻辑体系,试图发展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果规律及其理论命题。从初始条件和边界条件推导出具有均一性特征的社会性后果,从而达到分析、解释社会现象的目的这样一种研究特征在方法和价值取向上的局限。在我们看来,这种理论效力的下降,不仅取决于社会理论本身在取向、视角和方法上的基本预设,而且也取决于社会事实本身以及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方式的变革。当语言将概念建立在某一地点、某一时间或客体上的能力以及将符号组织成为内在于时间、地点和客体的能力逐渐下降时,时间和地点就变成了相互分离的东西。假如符号系统变成了可分离的东西并且游离于现实,是支离破碎并且无序的,那么关于时间和地点有关的概念含义就很难把握。事实上,在任何意义上,意义都变成有问题了”。因此,社会学研究更加应该关注于“因果机制”。默顿在描述帕森斯的宏大叙事体系的缺陷后指出,功能分析必须强调对功能的必要性条件进行经验性的判断,关注于经验性的命题而不是整体性的理论框架,为此,他认为应将注意力放在可以观察的行动模式、中心模式出现(在各种潜在的替代模式中)并维持的结构背景、这些模式对行动者的意义和行动者顺从和越轨的动机以及对社会系统中个体和其他事件的尚未意识到的需要模式上。这种研究的实质,就像是埃尔斯特所界定的机制层面,而不是在公理或者描述层面的,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解释方式,机制,是指两种事物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是“经常发生的、易于识别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关系诱发的条件或者后果是不明朗的,所以这不是一种决定性的、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解释,从本质上是对事物间的关系提供了一种论证。社会学的研究任务就从寻求建立一个庞大完整的逻辑体系,去寻找具有普遍意义的因果规律,转向于从具体可以观察的因果关系去分析和解释社会现象,
按照这种思路,在寻求将社会行动的结构性约束和行动者自主意愿联系起来,破解传统视角下的解释困境,有必要将这些要素,既是结构性的同时又是个体性的,置人于一种互动的实践之中,如同格兰诺维特的嵌人性理论所指出的那样。必须将分析纳入到具体行动环境之中。法兰西学派的社会理论从对传统组织研究的刚性结构与个体自主的核心命题的解构开始,从描述行动者的策略性的行动特征、来源及其展现形式作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由此推导出在特定结构安排下,行动者如何通过攻击性的和防守性的行动,取得在相互依赖关系之中的优势地位,以实现自己的行动目标的行动过程,以及和这种进程密切联系的。并由其建构的但是同时体现自身运作逻辑的关系网络一一实际行动体系是如何生成和运作的。这种推论路径不仅成功地将传统组织分析的集体行动和科层组织的两种独立的路径统合起来,将组织分析的共时性的和历时性的分析视角统合起来,使人们获得了关于组织这样一种社会单位的新的观感:在这里,组织被视作为集体行动得以发生的领域,是集体行动在建构局部秩序过程中的一种权变性的结果,是社会结构部分的、区域性的和权变性的产物,而组织框架下的社会行动,是行动者置身于决策性的相互依赖关系的环境之中的建构并且维系互动关系的行动过程。而且,由于其研究对象的普遍性:组织仅仅构成行动的一种环境或者领域。是诸多集体行动的样式的表现形式之一,将通过对组织的发生、机制和结果的各种条件的考察所获得的反思,推广到去分析更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行动:社会行动总是处在相互依赖关系之中的,不论这种依赖的结构化程度如何,人们的行为及其互动的策略总是受到这种依赖关系所内涵的诸种规则的塑造和协调,并且在其安排下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均衡状态。但是,无论在哪种形式的结构安排下,行动者仍然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自主权,并且,由于多种原因,他们继续追求各不相同的利益,由此在行动领域之中创制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这样的一种社会理论,为我们考察社会行动的实际运作逻辑以及由此展现的实际社会秩序,分析这些行动和秩序得以形成的机制、目标、社会设置和诸种后果。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
四、行动者及其体系:社会行动的逻辑
在这种视角下,要摸清社会行动的实际逻辑,首先应该以行动的展开过程而不是静态的结构或者脱离行动背景的意愿为研究中心。尽管社会行动总是在特定的结构安排——“官方体系”内进行的:如同不会有不移动位置的运动那样,社会行动总是处在一些规范尺度之中的,但是,社会行动既不简单遵循制度化的路径,不纯然受价值观、信仰以及规范的引导和规约,但也并不是简单体现为人格的自然成长的要求,而是体现为对诸种规则和个体的不可言状的心理因素的偏移,具有不可化约的权变特性。社会行动的这种特质,是由于其所建基的特殊的理性类型所决定的。
和传统研究不同的是,在这里,社会行动既不是理性的,也不是非理性的,社会行动,从本质上来说是在认知的、情感的、文化的和意识形态的所有局限性的有限理性的驱动下做出的,是一种策略理性:行动始终是一种决策‘的过程,在一种缺乏确定性的自然的和社会世界中,行动者总是在不断推测他们的同伴,对于他人的个性、兴趣、愿望和计划做出种种假设,产生一种持续性的相互作用,并且生产了行动领域,这就意味着,了解行动者的理性特征和行动者的策略性本能,必须始终是以情景性经验背景为依据,和行动领域密不可分。行动者并不独立于行动领域而存在。在行动领域中,他们是游戏者,行动领域的结构对他们的理性与行动构成了条件限制,而这反 过来又对行动领域的结构产生影响。诸种结构性约束,无论是正式的制度规范还是非正式的文化规则,既限制行动的知觉和可能性,同时,又被行动者实现、维系和转型变换。社会行动既指涉过去——个体的经验,既使他获得了诸种限制着他对情景的领悟,同时也限制其调整自己行为与情景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和关系能力;也指涉着个体对被建构的诸种游戏的参与和他对相互依存关系的潜在结构的介入中所面对的制约力量和机遇。这就意味着,一种社会行动的形成,不应仅仅归因于以往的社会化,而且应该归因于他们对其行动领域里诸种机遇与制约力量的感知,归因于他们对于游戏对手中其对手行为或多或少是直觉性的预期,归因于他们对其短期和长远利益的相应理解。从这个意义上,人们对于社会行动的考察,必须通过在经验上对被研究的领域之中的行动者进行解构和重构,揭示行动者如何在行动的初始结构的限定下,如何生产出诸种存在——行动者的互动所创造和维系的相关结构,揭示行动领域的结构抑或占据主导地位的游戏规则。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