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但大多数的研究表明,在公司的社会参与与经营绩效之间有着正的相关关系。而最有意义的结论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行动会显著损害其长期经营业绩(Steph
尽管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但大多数的研究表明,在公司的社会参与与经营绩效之间有着正的相关关系。而最有意义的结论是“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行动会显著损害其长期经营业绩”(Stephen Robbins,Mary Coultar,1996)。
3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3.1 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述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理论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Longo&Bonoli(2005)认为造成这种结果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责任内涵的复杂性以及各类型责任之间存在的细微差别,这些因素导致我们不可能完全定义责任的外延有多宽泛”(徐二明,郑平,2006)。卡罗尔(Carroll)认为最早可查考的论述企业社会责任的文献是Chester Barnard(1938)的《管理者的职能》,J.M.Clark(1939)的《商业的社会控制》,和Theodore Kreps(1940)的《商业社会质量的衡量》。但当时学者只是提及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将其作为一个专题进行细致研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正式论述是在20世纪后半期,Howard R.Bowen在1953年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开创了现代企业社会责任(CSR)研究的先河,并被学者们认为是第一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威书籍(王新新,杨德峰,2007)。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至今,国际上比较认同的含义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肖素平,2007)。 3.2 卡罗尔“金字塔模型”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众多学者专注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研究,其中最有声望的是卡罗尔(Archie B.Carrol)。他于1979年首先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概括,形成了社会责任的四个类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1991年改为“慈善责任”),并形成从底部到顶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的“金字塔模型”。卡罗尔强调这四个责任并不是相互排斥,也不是相互叠加的,这样排列的目的只是强调社会责任的发展顺序。比如,在历史发展中,社会首先强调了企业对股东的经济责任,然后强调企业的法律责任,最后才强调企业的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王新新,杨德峰,2007)。其四个方面具体内涵如下:
(1)经济责任(Economical Responsibility):是企业最基本的责任,企业必须生产和销售社会所需的产品和服务,获取利润,使企业本身得以生存与发展。
(2)法律责任(Legal Responsibility):企业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与法规,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生存,是政府对企业所做出的明确的要求。
(3)伦理责任(Ethical Responsibility):这种责任并没有一种强制性或规范性的约束,但它却是社会成员对企业的一种期望与要求,需要企业自觉履行。
(4)自觉责任(Discretionary Responsibility):企业自愿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法律所要求承担的,例如慈善捐助、对口支援、进行公益性活动等。
3.3 企业社会责任二维模型
除了卡罗尔提出的“金字塔模型”之外,Quazi和Brien在对现有观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也提出了他们的“企业社会责任二维模型” (Quazi,Brien,2000)。该模型运用广义与狭义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CRS)的成本与收益两个维度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分为四类。它很好地将众多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不同论述融合其中,各个学者的观点、各个企业的实践都能在其中找到一个坐标。具体如下:
(1)古典观点:对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只会带来成本,因而企业的责任仅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2)社会经济学观点:履行适度的社会责任可以带来收益,企业可以在满足社会责任需要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3)现代观点:履行社会责任可以给企业带来持续的收益,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获取收益的一种手段。
(4)慈善观点:即使履行社会责任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失也会有意识地参加慈善活动。
4 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建议
在理论界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在企业实践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也比较滞后。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但经济发展过程中引发的矛盾也日益突出。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由企业来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已成为一种共识。本文在总结了众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学者与企业家一起共同寻找企业活动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结合点,以实现“双赢”的结果。许多企业之所以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主要是因为他们将承担责任作为企业的一项负担看待。如果承担社会责任是以牺牲企业为代价来弥补社会的不足则它始终是不稳定的,也是不正常的。学术界也有责任通过研究找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既能促进企业价值的提高又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2)作为政府,一方面要加强监督,督促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也要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加以保护。政府要从维护社会利益和保证社会运转的需要出发,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和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以国家立法和行使政府权力的形式,建立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等约束体系,并强化执法力度。同时,对企业从事慈善事业等行为也要通过税收等手段加以保护和鼓励,从而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加强对企业家社会责任的教育与培训。许多企业家都没有认识到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不仅仅是成本的增加,也会通过提升企业形像等方式给企业带来收益。大多数的研究表明,在公司的社会参与与经营绩效之间有着正的相关关系,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公司的社会责任行动会显著损害其长期经营业绩。因而作为企业家要端正态度,从自身的长远生存和发展考虑,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强化企业自律精神,并从经济和组织形式上,保证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
(4)加强社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媒介、消费者协会和工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我们不能再从单一的视角来看待,而应该从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协同的视角看待。社会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受益者,除了对企业加以监督,也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加以尊重。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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