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日益受到尊重并得到落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内,追求利润最大化使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动力,企业成了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在这种引擎的推动下,我国的经济也有了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快速提升,人民生活得以明显改善。但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和谐面临挑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从微观基础来看,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发展的微观载体—企业—没有充分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贾生华,郑海东,2007)。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也开始致力于社会事业,尽社会责任,将企业发展与社会进步联系起来。如许多企业将“绿色”、“环保”、“节能”等作为营销的主题;加强对员工培训,使员工价值和企业价值相统一;热心捐助慈善事业,帮助弱势群体。然而,虽然部分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但企业当前的整体表现仍然与人们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也推动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和研究。
2 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发展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RS)问题的讨论从进入20世纪以来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其实早在1900年以前,一些富有远见的企业家就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有了初步认识,如早在1899年安德鲁·卡内基就在《财富福音》一书中第一次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观点;日本的涩泽荣一和德国的沃尔特·拉特瑙提出企业特别是大企业要处理好其周围社会的关系等。但是,传统的关于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并不像它所称的那样讨论“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讨论“工商业者的社会责任”。其中最大的注意力则集中在工商业者在业余时间以及企业之外应该或是能够做些什么(Peter F. Drucker,1973)。
随着企业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一系列社会问题是由企业发展所引起的,企业应该对这些问题的发生负责。民众的不满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重视,政府开始对企业行为加以控制,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其中最为典型的是20世纪30-40年代哥伦比亚大学贝利(Adolf A. Berle)教授和哈佛大学多德(E Merric Dodd)教授的争论。贝利认为企业管理者只能作为企业股东的受托人,其权力都是为股东利益而委托的权力,企业的惟一目的在于为股东赚取利润,股东利益始终优于企业其他潜在利益者的利益(Berle,1931)。多德不完全同意贝利的观点,他认为公司是既有营利功能又有社会服务功能的经济机构,在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及其相应的法律观念变革进行考察后,进一步指出:“公司经营者的应有态度是树立自己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的社会责任感”(Dodd,1932)。这场争论持续了近20年的时间,最终以多德接受贝利的观点即:企业在履行经济职能的同时也应该履行部分的社会责任而告终。(田祖海,2005)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五六十年代,人们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探讨从经营者转向企业的慈善捐赠问题和深化经营者社会责任职能的探讨(田祖海,2005)。在这一时期的美国和欧洲等西方国家政治上比较稳定,公司在社会中的势力增强,同时新税收法也鼓励公司为慈善事业做出捐赠。在美国公司捐赠得到法律的认可,企业的捐赠行为异常活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得到了大众的接受。但这一时期以曼恩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对此表示反对,并与贝利进行了一场辩论,批评了贝利同意多德将企业经营者视为企业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委托人的说法。不过,随着时间发展曼恩的思想也发生变化,部分承认企业可以承担社会责任。
20世纪70-80年代,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上许多学者仍持有不同意见,但这些意见更多的在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范围,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理论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利益相关者”的概念于1963年由斯坦福研究院首次提出,1984年弗里曼(Freeman)给出了一个广义的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影响的任何个人和群体”(Freeman,1984)。他的观点与当时西方国家正在兴起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观点不谋而合,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赞同,并成为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关于利益相关者界定的一个标准范式(贾晓慧,符正平,2007)。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全面的,也是必须的。这一时期,虽然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一些崇尚自由经济主义的学者仍然拒绝承认企业的社会责任,但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迅速发展,广义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继续得到发展和扩大,并且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支持。同时,现实中的企业开始积极地承担起各种社会责任,主动地甚至是前摄性地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陈宏辉,贾生华,2003)。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一种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概念“企业公民”(Corporate Citizenship)应运而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发展逐渐由以企业为中心、利润至上转向以人为中心、生活至上。伴随着发展中心的转变,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角色和职能也发生了变化。“企业公民”就是在这个时代转换的大背景下,对现代企业的地位、角色和职能的思考中提出的一个新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企业把自己看成社会公民,另一方面指企业把企业的员工看成是企业的公民(陈进华,2007)。“企业公民”的确立从哲学和伦理上对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位,如果这种观点得到广泛认可,则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将成为一种必须,并且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
综上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争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将其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古典观”,以诺贝尔奖得主弗里德曼为代表,主张企业只应对股东负责,企业只要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就是具有社会责任的表现,至于其他人的利益,则不是企业要管和所能管的;另一种是“社会责任观”,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要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管理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员工、所在的社区乃至政府等)负责(周三多、陈传明,2005)。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