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是20世纪末期以来,由联合国发起而广泛实施于国际之间的一种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其宗旨在于承认世界各国文明和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对于保护人类文明的发展成果,促进各国文化交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文结合和平县王阳明重要历史文化遗存问题,从文化学角度出发,尝试对王阳明儒家德治文化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展开相关讨论,以促进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和平县王阳明建县文化遗存现状
和平县地处粤东北山区,始建县于明代正德年间,属于纯客家文化区。虽然我县建立历史不长,但在此之前,我县归属于古龙川和惠州郡管辖,本地人民在此繁衍和发展已经具有悠久历史,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长期以来,我县人民在生活和生产的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丰富而灿烂的文化。特别是从明代名儒王阳明奏请朝廷设立县治以后,和平人民安居乐业,德化大行,创造了大量生产、生活的工艺技术和文化艺术。
王阳明在我县的政事、德治和文教活动的历史,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地位。王阳明在这里实践了他的“知行合一”、“致良知”等哲学思想,和平县至今仍保存众多王阳明的遗迹。近年来,和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县城修建了以阳明博物馆为主体建筑的阳明公园,使王阳明设县、德治和文化教育的历史在我县和我省更加广为人知。
目前,和平县人民政府的办公地址仍设置于明清、民国以来的县府旧址,这一旧址已经具有近五百年的历史。县政府内有明清时期种植的古树,县人民政府自建国以来即对此古树妥为保护。至今依然郁郁葱葱、生机盎然。
阳明公园位于和平县城东山岭,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内陈列王阳明与和平有关史迹、文物资料、民间传说等。阳明公园的石阶梯有666级高,故取名“天梯”,又有“六六大顺”之美誉,登高远眺,和平县城尽收眼底。可以说,阳明博物馆是我县推进“阳明古郡、文化和平”文化建设的一张亮丽的“文化名片”。
阳明博物馆占地1500平方米,位于和平县城的阳明公园山顶广场。其间王阳明的专题陈列,以王阳明的《添设和平县治疏》为核心,以丰富的图文资料及幻影成像等科技手段,详细解说王阳明“心学”精髓。王阳明“心学”,其核心思想就是“和”。这是和平县得名的由来。在现代,阳明心学对大众追求人生价值、处理世界多元发展时期的民心问题非常实用,也是建设和谐和平的重要依归。
二、王阳明在和平县设置县治的历史
王阳明原名王守仁(1472-1529),汉族,浙江余姚人。字伯安,号阳明子,世称阳明先生,故又称王阳明。中国明代最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和军事家。王守仁是陆王心学之集大成者,非但精通儒家、佛家、道家,而且能够统军征战。其学术思想在中国、日本、朝鲜半岛以及东南亚国家都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据历史记载,1516年闽粤两省交界之漳州南靖县山区发生大规模农民起义。王阳明被任命为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巡抚,管辖江西南安、赣州,湖广郴州及粤东粤北各地。作为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他率三省军队进入这一地区 “剿抚” ,至翌年春平息了起义烽火。福建漳州平和、广东和平正是因此次事件,在王阳明的奏请之下正式建县。福建、广东、江西一带也因此留下了许多阳明先生的遗迹。正德十三年(1518年)正月,王守仁在和平平定了池仲容部。他经实地勘察后,认为和平是四县交界之隙、“三省闰余之地”,政教不及,因而多有贼巢。为此,他上疏朝廷,请求设置和平县,并兴修县学。从此,和平县的历史揭开了新的一页。和平县城又称“阳明镇”,即来源于此。
在王阳明的历史影响下,和平人民一直崇尚“阳明文化”,重教兴学,守法知礼,民风淳朴。在和平县,随处可见以“阳明”命名的学校、建筑,如阳明中学,阳明一小,阳明大桥等等,当地人的造纸亦被称之为“阳明纸”,用这种纸制的伞则称之为“阳明伞”。深入挖掘王阳明历史对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人文有重要意义。
三、王阳明在和平县实施的儒家德治政策
王阳明的心学理论,是明代以后中国儒学发展的新起点,他批判和修正朱子学说中“万物有理”的缺陷,提出“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万物一体”等学说。
王阳明具有一系列系统的政治、思想和文化主张。在政治方面,他主张明赏罚以提高统治效力,行德治礼教以预防“犯罪”。他认为:赏罚乃“国之大典”,应当受到充分重视和正确地加以使用。他主张“赏不逾时,罚不后事”,认为过时的奖赏,等于没有奖赏,过时的惩罚,等于没有惩罚,都起不到劝善惩恶的作用。这些主张的目的,集中到一点,就是要提高统治效率,以“破山中贼”。此外,他还主张行德治教化以缓和阶级矛盾,减少犯上作乱。他说:“民穷必有盗贼”,认为老百姓已经贫困不堪,还要没有休止地征敛,就等于驱使他们去作盗贼。因而有必要“罢冗员之俸,损不急之赏,止无名之征,节用省费”,对灾民实行“赈济”、“免租”,使他们“不致转徙自弃而为盗”。所以,他反对“蔑道德而专法令”,主张在镇压人民起义之后,立即“建立学校,以移易风俗”,以求得久安长治。
王阳明很重视“纲纪”,主张整肃执法之吏,杜绝“法外之诛”。他认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对那些寅缘窃踞官职的豪门势家子弟的不法行为,如居心刻薄,“骚扰道路,仗势而夺功,无劳而冒赏,懈战士之心,兴边戍之怨”的情况,要大力加以整肃,特别是对“戾于法”的执法之吏,应当严格要求。但是他指出,在司法审判中,“刑曹典司狱讼”,事情“繁剧难为”。他们往往受到权贵的拂抑和牵制,以至使得依法断狱之词,“未出于口,而辱已加于身;事未解于倒悬,而机已发于陷阱”。在这种情况下,要使他们“不挠于理法,不罹于祸败”是很难的。这就尤其要从整肃吏治、严明赏罚入手,消除执行法律的阻碍。(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