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 主体中国  ”?(3)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姚选民 发表于:2011-10-29 09:27  点击:
【关健词】#8201,amp,中国,主体,认识,如何,
在此意义上说,对主体中国之秉性的不追究,不仅仅是建构不出有效的中国法律哲学问题,更是中国人在面对困境时人格面相不断摇罢或波动即主体性受支配性主体性受支配性这一后果得以循环出现的内在原因,也是中国近代

  在此意义上说,对“主体中国”之秉性的不追究,不仅仅是“建构不出有效的中国法律哲学”问题,更是中国人在面对困境时人格面相不断摇罢或波动——即“主体性→受支配性→主体性→受支配性……”这一后果得以循环出现的内在原因,也是中国近代以来“俄狄浦斯式悲剧”问题重复上演的内在原因。尽管邓先生通过对中国法学知识体的批判和反思,如一声春雷般地唤醒了中国法学论者的主体性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让中国法学论者意识和看清了我们自己所处的国际或世界环境;也就是说,邓先生的智性努力让当下中国法学论者的“主体中国”意识实现了从“不圆满”状态或“无”之状态到“圆满”状态或“有”之状态的飞跃。但是,邓先生所做的努力在缺失对“主体中国”秉性之揭示的情况下,其“药效”对中国法学论者,乃至中国学人,能够维持多久,笔者则深深地表示忧虑!
  当然,对邓正来法律哲学论述的反思,笔者并不是要否定他的智性贡献,而是以一种“不客气”的语辞引起他对“主体中国”之秉性的关注[18],并期待他之法律哲学论述的进一步深化和圆满,从而能对“主体中国”之秉性论题有所论述,当然,笔者的这一请求或邀请却是以邓先生有过对“主体中国”秉性之论题的思考或论述为前提的。我们知道,邓先生对“主体中国”秉性论述的缺失,所产生的后果只是其法律哲学论述作为一剂猛药之“药效”时间的长短问题;而如果他对“主体中国”的秉性这一问题缺乏思考,则不仅前述情况的后果——即“药效时间较短之后果”——依然存在,而且还会钳制或制约他对中国法学论者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或受西学支配之原因的更进一步思考和追究,从而,使得他对“1978-2004年中国法学”的批判可能会流于描述性或浅层反思性[19]。
  
  五、结语
  
  在本篇评论文字中,笔者仅仅是指出了邓正来先生法律哲学论述中对“主体中国”秉性论述的缺失,却并没有对“主体中国”的出场方式进行探讨。也就是说,“主体中国”应是被建构的,还是被揭示的?在邓先生的法律哲学论述中,他主要倾向于认为,“主体中国”是被建构的[20]。当然,从发生学语境来说,所有人的秉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后天形成,从这种泛泛的意义上讲,“主体中国”当然是被建构的。但是,邓先生所言之“主体中国”若是指“中国人的认同”问题,或者说,意指“中国人的认同”是被建构的,从而,充分强调“中国人”这一身份意识的被强加[21];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笔者的观点似乎跟邓先生的观点不同,并认为:“主体中国”不是被建构的,而主要是被揭示的,因为俗话说得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我们知道,一个民族之所以是一个民族,是因为该民族的发展会始终贯穿着它的民族秉性;从长时段的中国历史来看,“主体中国”只能是被揭示的,尽管我们可以建构出一种私性的“主体中国”。不过,这种私性“主体中国”不是作为整体之中国人的“主体中国”,而只是某部分人所想象和追求的“主体中国”。如果有人想将其建构出的“主体中国”强加于生活于中国的人的头上,则其所能产生的后果只能是“通往奴役之路”。“主体中国”是中国历史的主体,世世代代绵延不绝,这是我们作为中国人的认同基础,尽管中国人的认同方式跟其他民族或国家中人们的认同方式存在着不一致或差异,但那是由于中国人之认同方式的独特性,而不是贬低、矮化或改变中国人既有认同方式的理由。
注释:
  [1][2][5][7][9][10][11][12][16][20]参见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第224-225、1-2、2、185脚注①、280、21、231、247、251-252、3-4、184-185、224-225、25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3]参见邓正来:《关于社会秩序之性质问题的缘起——从“童工”到教授》,载《小路上的思与语》第1-14 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参见刘小平:《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4期。
  [6]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的重建:批判与建构——吉林大学教授就职演讲》,载《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第319-32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8][17]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第259、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3]参见赵汀阳:《知识,命运和幸福》,载《哲学研究》2001年第8期。
  [14]参见赵汀阳:《心事哲学之一》,载《读书》2001年第3期;《心事哲学之二》,载《读书》2001年第3期。
  [15]参见赵汀阳:《文化为什么成了一个问题》,载《世界哲学》2004年第3期。
  [18]参见摩罗:《中国的疼痛:国民性批判与文化政治学困境》,载邓正来主编:《重新发现中国文丛》第1-293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鲁迅:《月亮的寒光:鲁迅国民性批判文选》,摩罗、杨帆编选,载邓正来主编:《重新发现中国文丛》第1-356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梁启超:《太阳的朗照:梁启超国民性研究文选》,摩罗、杨帆编选,载邓正来主编:《重新发现中国文丛》第1-305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摩罗、杨帆编选:《人性的复苏:国民性批判的起源于反思》,载邓正来主编:《重新发现中国文丛》第1-329页,[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9]参见徐亚文:《路径依赖与观念成长——对当下中国法学知识生产方式的一种浅见》,载孙国东、杨晓畅主编:《检视“邓正来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评论文集》第28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1]参见吴彦:《世界正当秩序之建构——评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9期。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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