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人类行为是利己还是利他?(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朱富强 发表于:2010-10-28 13:03  点击:
【关健词】利己主义;利他主义;本能;自我保全;抽象道义
其二,基于个体感觉的幸福快乐观也丧失了社会性评价这一内涵。事实上,只有当我们把自尊、个人定位感以及成功者的理想与我们赞许的快乐相联系的时候,只有当快乐来自于我们认可的源泉的时候,快乐的企盼和实现才能令我

  其二,基于个体感觉的幸福快乐观也丧失了社会性评价这一内涵。事实上,只有当我们把自尊、个人定位感以及成功者的理想与我们赞许的快乐相联系的时候,只有当快乐来自于我们认可的源泉的时候,快乐的企盼和实现才能令我们幸福;相反,即使依靠一种药品使我们处于一种永恒的极度亢奋状态,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也不是真正的快乐。因此,一般来说,幸福仅仅是指我们对事物的状态和我们的成熟感到满意;而且,为了实现这一幸福,个人往往愿意作出利益上的牺牲。特别是,有时人们仅仅是为了追求某一目的而不考虑由此可能带来的巨大的功利损失,但幸福快乐说却无法解释这种行为。所以,布隆克指出:“任何以满足欲求来定义的幸福都是有问题的,比如当我们牺牲自己来推进我们珍爱的事业时,这种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幸福,即满足苛求(或是对这种满足的企盼)确实不相吻合。我们希望达到某种最终目的,仅仅是因为自己乐于这样做,并不去管这种结果必须作出自我牺牲并有损于我们的幸福”。⑤
  其三,这个定义因实际上排除了利他的可能而失去了价值判断的标准。利己和利他本身是人的一种价值判断,反映了人类的偏好以及鼓励和劝阻的倾向。事实上,在人们日常生活的使用中,“利己主义”这个词是带有贬义的,是一种道德上的责难。但是,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追求快乐本身就是人的基本目的,因而对快乐的追求本身就是善的行为。甚至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快乐为一切生物所共有,它也伴随着一切选择,因为高尚和利益总是令人快乐的”。⑥受之影响,启蒙运动以后的大多数道德学家大都转而将个人追求幸福的行为视为人之美德了。譬如,休谟就把人们普遍赞同的行为、性质和品质分为两类:一是直接给当事人或旁观者愉悦的,二是对当事人和旁观者有用而最终和间接产生快乐的。事实上,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也承接了广为使用的“利己主义”术语,但却早已舍弃其中的贬义色彩而赋予了中性的味道,甚至视为人的一般行为特征。结果,这种基于幸福论的定义根本上就将带有感情色彩的利己和善相混淆了,正如石里克所说:“决没有一个不怀偏见的人会把那样一种行为,例如因为使别人满意而自己觉得高兴所引起的行为,也称做利己主义的行为”。⑦
  其四,它无法区别有害于和有利于他人利益的自利行为。按照上述定义,尽管个人追逐自身利益被看成了利己的,但正如经济学根据“无形的手”的原则发现的,私利和公利之间存在一定的正相关逻辑,即个人在追求个人幸福的同时也会间接促进社会善的膨大。显然,这就产生了两个困惑:一方面,从社会善做大的角度上看,个人追求私利的行为也就成了可以理解并应该得到鼓励的事,因而追求个人幸福的行为就不应当全被看成是“恶”行;另一方面,基于“个人幸福与他人利益乃至公共幸福往往都是统一的”这一经验观察,那么,就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果因使别人满意而产生快乐的行为是不是也算利己主义行为?正因如此,一些学者转而从行为的后果探讨其性质:那些产生有利于他人利益或整体利益后果的行为被称为利他主义的,而产生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则被称为利己主义的。譬如,西季威克就区分了利己的快乐主义和普遍的快乐主义(即功利主义),认为利己主义为了产生自己微小的净幸福会牺牲其他人的任何数量的幸福;而功利主义者则主张,如果普遍幸福能够有一点点提高,他也应当准备牺牲自己任何数量的幸福。问题是,行为的后果往往受其他非人为的因素所影响,即这种基于后果的判断往往撇开了人的情感因素,而且大多数人的幸福也完全可以通过歧视或剥削少数者来实现。因此,根据行为的最终结果来衡量行为的正当与否与行为本身的性质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别。
  其五,一般来说,“利他”行动是实现“利己”结果的更有效的途径。一个致力于社会进步及社会问题挖掘的人,因他的发现而推进了社会制度的完善,最终自己也受到了社会的尊敬,这本身又是一个自我实现的人所追求的。事实上,根据沙甫茨伯利、哈奇森等人的快乐道德观,有德性的人会从行善中感到快乐,而不管他们对行善的结果有何看法。也就是说,合理的善的行为既非出于利己的快乐,又非基于理智的计算,而是完全源于一种直觉的道德情感。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真正区分利己和善的行为呢?根据这种思路,即使极端利他主义的自我牺牲行为在对他人做出牺牲的同时自身生命也得到了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我牺牲也是利己和利他的结合。那么,如何看待这种利他主义的行为呢?显然,上述定义往往难以为社会提供一种真正可行的行为判断标准。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按照这种利己主义支持者的观点,德蕾莎修女内心深处的愿望是帮助别人,因此她的善举还是为了自己的(自私)利益,这又是不值得宣扬的。
  最后,这种追求自身快乐的行为划界标准为现代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提供了理论基础。尽管这种分析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但是,概念的模糊性却阻碍了对人类行为的认知和区分,从而造成了理性研究中的混乱,以致根本无法对不同行为产生的机理、导致的后果进行研究。博特莱特指出:“如果没有任何行为可以被认为是非自私的行为,那么利己主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无意义的命题。因为,只有当人们能够想象某些非自私的行为时,讲论自私行为才是有意义的”。⑧正因如此,现代主流经济学将人的所有行为都视为利己主义的,从而忽视了人之行为的多样性,也就无法对个体的行为提供某种预测,这显然是理论的失败。另一个问题是,上述以对幸福的追求来定义人的行为,但却没有界定这种幸福究竟是指即期的还是远期的。因为即期和远期的幸福往往是相悖的。正如西季威克自己指出的:“一个人可以追求他的最大可能的幸福,而不去根据经验确定可能伴随着某一特定行为方案的苦乐的量,并且相信他有某种更有把握的推理方法来确定长远看来将使他最幸福的行为”。⑨
  总之,基于行为后果的幸福快乐说来对行为进行界定存在明显的问题。一者,它并不能有效地把利己和利他的行为区分开来,而正如博特莱特指出的:“如果没有任何行为可以被认为是非自私的行为,那么利己主义这个概念本身就是无意义的命题。因而,只有当人们能够想象某些非自私的行为时,讲论自私行为才是有意义的”。⑩二者,按照功利主义的看法,追求幸福和快乐本身是善的、是正当的,因而也就无法与带有贬义色彩的利己主义等同起来。所以,包尔生指出,快乐并非价值判断的标准,“快乐仅仅在它作为有德性的行为的结果时才有价值,而当快乐是通过刺激我们本性中低级的、感官的东西和压制我们较高的精神能力而获得的时候,我们就把这种快乐看作卑下的”。11而且,即使根据边沁的功利主义公式,把那些对社会的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的行为称为善的或利他的,这种区分标准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每一个行为的结果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不确定,即使差别很小的行为也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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