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to Define Egoism and Altruism in Human's Action
—A Survey on the Popular Demarcation's Criterion
Zhu Fuqiang
(Lingnan College,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Abstract: The popular demarcation's criterion are as followings: hedonic eudemonia doctrine based on the aftereffect of action, instinctive impulsion doctrine based on the motivation of action, self-preservation doctrine based on the continuation of life, abstract morality doctrine based on the universalism. However, all these doctrines can't give an effective criterion to distinguish egoism and altruism. In fact, the former three criterions take all human's action as egoism with a view to animal's instinct, which makes of the analysis foundation of pan-economic man in modern economics, the later deviate the experiential foundation by adopting a transcendental exterior rule, which makes it a moral sermon.
Key words: egoism; altruism; instinct; self-preservation; abstract morality
一、前言
流行的学说往往将人类行为区分为“利己”和“利他”的,生物工程学还提出了相对应于这些行为的基因构成,如早期提出了自私的基因说,近来又号称人类基因中有80%的利己成分和20%的利他成分,云云。正是基于早期的食物学说和心理学说,并结合了功利主义哲学思想,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将人性视为“自利”或“利己”的,从而提出了人性的性恶论,并由此构建了现代经济学体系。然而,殊不知,“利己”和“利他”本身是人对行为的一种界定,含有一定的情感因素和价值观,而基因本身是一种物,自身不含有情感因素。正因如此,本来就没有所谓的“利他主义”抑或“利己主义”基因之说。如卢梭认为,原始人满足自身的生理需求的活动也无所谓性善、性恶之说。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主张性恶论,根本上是源于带有还原论色彩的自然主义思维:它仅仅考虑人性中具有自我保全的动物性本能,并将这种基于生理性反应的保全本能视为“利己”的。问题是,如果人类行为不能简单地还原为本能,人类行为不能简单地还原成为“自利”倾向,那么,我们又如何对人类行为进行性质界定呢?人类行为是否可以作利己和利他的区分呢?显然,这就涉及到“利己”和“利他”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以及相应的界定标准问题。
其实,现代主流经济学在对人类行为进行分析时之所以依赖于一个模糊而笼统的经济人概念,甚至通过偏好扩张等途径将所有的人类行为都纳入经济人的分析框架,从而混淆了利己和利他的行为差异。关键就在于,学术界业已存在的几种界定标准为之提供了心理学和伦理学的支持,而这些标准几乎最终都将人类行为的差异模糊化。正因如此,经济学理论在应用上就遇到明显的困境:一方面,主流经济学迄今都一直无法对经济人概念的内涵作清楚的界定,以致不同学者在分析人类行为以及构建模型时常常是自说自话,其中不免充满冲突或自我矛盾;另一方面,基于经济人的模型化分析使得人类行为中蕴涵的社会价值观被抹杀了,这不仅无法真正地讨论社会关系中的人之行为,更无法体现理论的人本关怀。因此,为了让读者对人类行为以及经济人的理论基础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本文就业已存在的有关界定利己和利他的流行观点作一梳理、归纳,并对它们的逻辑性和可应用性作一分析。
二、基于行为后果的幸福快乐说
基于整个社会善的扩展角度,功利主义从行为的后果来判断其性质:增进个体功利和社会功利的行为就是善的,而降低个体功利和社会功利的行为就是恶的。当然,早期学者更关注社会功利,因而对行为后果的关注又往往与行为的目的结合起来,从行为所希望达到的后果来判断行为的性质。一般地,人们习惯上把追求个人自身的利益以满足自身欲求的行为称为利己主义的或自私自利的。例如,桑德斯就说:“利己主义是认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利益而不应该牺牲自己利益的学说。”①相反,利他主义则表示为把社会或他人的利益看得比自己的利益更重。例如,波吉曼写道:“利他主义是认为人们的行为有时能够以某种方式将他人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前的理论”;②同样,《圣经》中也写道:“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新约·哥林多前书》,第十章)。
显然,这种从私人利益的满足出发对利己主义的定义为早期的众多学者所接受,首先是为大多数的基督教道德哲学家所接受,后来也为绝大多数的伦理学家所接受。事实上,从亚里士多德开始,经斯宾诺莎、康德、沙甫茨伯利、斯密到边沁的大多数西方伦理学家都持这种看法。因此,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西季威克总结说:“我把‘利己主义’一词等同于‘利己的快乐主义’,指个人把他自己的最大幸福当作其行为的终极目的”;并且,“利己主义者(可)理解为这样的人:当他面临两个或更多的行动方案时,他尽可能确定每一行动方案可能导致的快乐与痛苦的量,并且选择他认为将给他带来快乐对于痛苦的最大余额的行为”。③当然,基于善的扩展角度把追求私利的行为定义为利己主义不仅为广大社会哲学家所接受,而且还特别受到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热捧。实际上,广义的经济人含义也就是基于这种对幸福追求的理解。正如内维尔·凯恩斯指出的: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直接目的是以最小的努力和牺牲,获取最大的财富,仅仅在直接目的上我们才认为经济人受利己动机的驱使。
然而,运用基于欲求实现的这种幸福快乐说来界定人类行为的利己和利他性质,不但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在理论逻辑上也是混乱的,简要说明如下。
其一,利己主义中“利”的内涵不断突破,从而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事实上,早期经济学一般将这种利益限定在物质利益上,追求的满足也主要是物质性的生理满足;相应地,早先的利己主义也主要反映个体对物质利益的贪得无厌的角逐。但是,随着人类需求和利益的多样化发展,经济学逐渐将人类的利益追求和需求满足扩大化了。这样,借鉴哲学上一种广为流行的定义:由最大快乐所确定的意志就是利己主义的,从而利己主义也逐渐上升为所谓的“心理利己主义”——“人们的行为只是为了推进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这种利益不必是生理上的快乐——它可能是广义上的幸福,或者甚至是自我完善的理想”。④显然,心理利己主义排除了利他的逻辑可能性,把人们所追求的一般快乐都包含在人类所有的“效用”范畴之中,即使我自己的“独善其身”也被看成是一种效用,从而也被视为是“利己”主义的。实际上,按照这种定义,人类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是利己的,因为人类行为的目的本质上是基于“小己”而圈层扩展的。例如,按照上述定义,一个人回避肉体的快乐,并以避开肉体快乐为快乐的行为也是利己主义的;德雷莎不求回报地工作却被看成是在实现自我追求,因而也不值得称颂。但是,早期的亚里士多德等人却将这种行为称为节制,是人类值得称颂的德性之一。可见,根据心理利己主义,利己主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就变得非常宽泛,以致成为一个完全没有实际用途的概念。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