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行为倾向并不一定是利益最大化,企业的行为倾向也并非完全是利益最大化,他们的行为选择并非存在像主流经济学所描述的那种具有严格二元关系的偏好一致性。这些问题的讨论很复杂。利益最大
其实,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行为倾向并不一定是利益最大化,企业的行为倾向也并非完全是利益最大化,他们的行为选择并非存在像主流经济学所描述的那种具有严格二元关系的偏好一致性。这些问题的讨论很复杂。利益最大化的论证是以主体的确定性存在为前提的,但由于政府各级机构不是严格“理性经济人”意义上的行为主体,其利益的表现形式既有可能是政治利益,也有可能是官员的私人利益,并且私人利益往往会取得政治利益的现象形态。规制俘虏理论和规制经济理论以寻求政治支持作为政府利益最大化的分析观点,实际上暗含着以政府精英代替政府各级规制机构的假设。显然,这种假设在支持着行为理性假设的同时,也使得那些本不属于政府精英但在各级机构中实际制定和执行规制政策的行为人的动机及其决策属性被理论研究所忽略。在宽泛的意义上来看这里所说的政府各级规制机构中的局中人,他们确实存在着能够用利益机制来描述其行为动机的内容,按照主流经济学的理性定义来追溯他们的偏好一致性,对这个问题的唯一处理方法,只能是在区分政治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基础上来描述政府各级规制机构之局中人的二元关系,即描述政治利益比私人利益受偏好或政治利益与私人利益无差异。但由于政治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实际融合是否定这种观念划分的,因此,沿着这样的思路难以解说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
规制主体的决策属性与其行为表现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在现实中,企业行为的耀眼形式是利润最大化,而政府则是谋求政治支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制理论将主体行为的属性假设成以效用最大化为底蕴的理性,则有它的合理性。但由于决策属性的硬核是行为人是否对影响选择的信息和环境因素进行了思考从而形成自己的认知,无论行为人的决策属性如何,即无论他们对影响选择的信息和环境因素是否形成自己的认知,其目的都是追求最大化利益即效用最大化,只不过是这种最大化在不同的情况下包含着不同的内容罢了。换言之,最大化问题是行为表现的目的和结果,决策属性则体现了选择是如何进行的过程问题。
四、简短的分析结论
产业规制中的决策行为及其属性,是规制理论在研究政府和厂商行为时不可回避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理解主体的决策行为属性的要义,在于行为人是否对影响决策的信息和环境等复杂因素进行加工和处理,从而形成对该项决策的特定认知。这种以“由思考而认知而决策”来界定理性选择的思想,是对新古典经济学以效用最大化和偏好一致性来定义理性决策的一种可供深入研究的修正。这样的理性决策含义是强调决策过程而淡化决策结果,它的反面所映射的,是非理性决策及其属性。效用函数既可以在理性决策中存在,也可以在非理性决策中存在。在政府和厂商的产业规制的效用函数中,既有追求经济效用最大化的因素也有追求非经济性效用最大化的成分。理性决策和非理性决策都有可能产生正负效用的事实,表明以能否实现效用最大化来判别理性决策的观点值得商榷。
如果本文的分析观点成立,规制经济学有关政府和厂商的行为研究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有必要作出某些调整。调整的思路可以按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放弃对政府和厂商行为分析的理性假设;(2)在有限理性的视域内关注政府和厂商的非理性行为;(3)重点研究政府的立法、司法和执行机构之间的理性决策和非理性决策的同构关系;(4)将非利润动机引人厂商的决策行为分析;(5)关注政府和厂商之间的行为互动。显然,这是一种企图重新架构产业规制理论分析框架的设想,它可以概括为试图以本文所解说的决策行为属性来构造一个有别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效用函数、并以此来重新架构产业规制理论的学术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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