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对土地关系的两重性与转业补偿的两方面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南粤论文中心 发表于:2010-10-22 11:30  点击:
【关健词】农民;转业;劳动收入;产权收入
下我国农民和土地存在两方面的关系。相应地,农民的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产权收入两部分,产权收入就是地租。对出让土地的农民,不仅要补偿劳动条件,还要进行地租补偿。现实案例也说明了双重补偿的必要性。双重补偿机制具有多种具体形式,本文探讨的劳动与土地合作制是其

一、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特性及转业补偿
  
  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民和土地存在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土地是农民的劳动条件和生存条件;另一方面,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相应地,农民的收入也由两部分组成,因此,对农民转业的补偿也应有两个方面。
  
  (一)农民与土地关系的两重性及转业补偿的两方面
  1、农民与土地关系的两重性。
  土地对于农民,首先劳动条件和生存条件。农民的一切劳动,都是以土地为生产资料的,土地是他的劳动条件;同时,农民的收获也依赖于土地,土地还是他的生存条件。农民一旦脱离土地,就不能再以农民的身份存在,他们的劳动环境和生存环境都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另一方面,在现今社会结构下,农民对土地拥有部分产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产权作为一个权利束,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经营权等。我国自1982年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不仅使作为集体的农民阶层拥有了土地所有权。而且让作为个体的农民获得了使用权和经营权。这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均有规定。
  
  2、农民收入的两部分。
  首先,农民作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收入。其次,农民具有土地的部分产权,应该获得产权收入,这是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现今土地产权制度下。农民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所生产的整个财富中,有一部分是要被使用权和经营权所获取,而农民作为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所有者,也就应该获得归属于那部分产权的收益。
  因此,当今社会结构下,农民既应该拥有劳动收入,也应该拥有产权收入,在形式上,产权收入表现为地租。但是,这两个部分的价值都是农民劳动创造,只是在分配上被看成两个部分。
  3、农民转业补偿的两方面:双重补偿。
  既然农民的收入包含劳动收入和产权收入两个部分,那么,要把土地从农民手中流转出来,对农民的补偿也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对农民劳动条件的补偿,以及对农民土地产权的补偿。
  对劳动权利的补偿,也就是要补偿他们总收入中的劳动收入部分,即,使农民在脱离土地后,能在其他行业获得一个稳定的工资收入。这样,他们才能构建起一个新的生存条件和生活条件,自主谋生。这部分补偿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既可以就地安排农民从事一些比较简单、可以直接上岗的工作:也可以通过就业培训,指导农民走向新的区域、新的岗位;还可以指导农民自主创业。
  对土地产权的补偿,也就是要补偿他们总收入中的产权收入部分,即向农民支付地租。地租又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绝对地租,这是一切土地产权都有的,所有出让土地的农民都应得到相当于绝对地租的补偿。另一部分是级差地租。它和土地所在的地理位置、肥沃程度、交通情况以及周边风景等因素相关,那些位置优越或风景优美的土地,与位置偏僻或环境恶劣的土地相比,能获得更多的地租,二者的差额便是级差地租。根据情况的不同,一部分出让土地的农民也应获得相当于级差地租的补偿。
  
  (二)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前提和时滞性及地租补偿的时限
  1、农民对土地产权的前提。
  农民在转业之后,与他们作为纯粹的农民时就有所不同,双重补偿机制下,他们获得的劳动收入补偿与地租补偿已经成为可以分离的两个部分,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农民可能会因为有了地租收入而放弃劳动,成为食利者。这是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宗旨相违背的,也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然而,我国的农业,目前基本上还处于小农经济阶段,承包制使农民拥有了土地的部分产权。而它实际上就是以小农经济为前提的;而小农经济的前提则是劳动者和主要的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在一起,也即农民和土地实际结合在一起,这也是现有经济体制的前提。因此。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拥有也是以在土地上的劳动为前提的。农用地本来是归农民集体所有,之所以农民作为个体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就是因为他的劳动,这是农民对土地产权的特殊性。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他就是农民,就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如果不再在土地上劳动,他就不再是农民,也就失去了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同时也失去对土地产权的收益权。
  2、农民转业后对土地产权的时滞性。
  农民对地租的收益权是要以他在土地上的劳动为前提,但是,在建立起新的生存环境之前,过早失去地租收取权利会使农民失去一个重要的收入来源,从而失去完整的生存条件,难以顺利完成转业。农民转业成为其他行业的工作人员,生存环境由原来的在土地上劳动谋生,转变到了在其他行业劳动谋生,建立起新的生存环境,这个过程需要有一个转换期。为了使农民转变角色、顺利实现转业,在土地上劳动的停止与农民对土地的部分产权的终止应该是不同步的,农民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具有一个滞后期,农民在这个滞后期内仍可以获得地租。
  滞后期结束后,农民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农民,他可以脱离土地而维持自己及家庭的正常生活,不再需要依赖土地,这时候他就没有对土地产权的收益权了。
  3、地租时限及其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偿与年度补偿。
  由于农民本身所掌握技能的局限性、宏观经济的周期波动性以及农民对后代的培养这些因素,地租的补偿应该有一个时滞期,从时间长度上来看,滞后期应该等于培养一代人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农民依然享有对地租的收取权。补偿款发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农民在离开土地后获得一个缓冲,使他们不至于无法生存和生活,而且能保障补偿款的有效利用。然而,补偿款究竟发放多少年,才能保证农民彻底脱离土地自立生活,还没有定量标准,需要进一步研究。有观点认为,这个时间期限一般是21年左右。根据地租的发放时限,地租补偿可以分为一次性补偿和年度补偿。
  (1)一次性补偿。
  一次性补偿,就是对农民让渡土地部分产权给予一笔赔偿款,之后则不再有后续补偿行为,这是以往惯常使用的补偿办法。一次性补偿款实际上就是地租资本化。一次性补偿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一次性补偿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的让渡,并没有补偿对生存条件和劳动条件的让渡。如果对农民进行全部补偿,将给财政带来非常大的负担。所以,现行的补偿普遍缺失对生存条件和劳动条件的补偿这一部分,这也是为什么农民在获得补偿后,生活条件仍然得不到改善、甚至低于原有水平。第二,一次性补偿可能会造成补偿金的非有效利用。一次性补偿 的赔偿款虽然只是对部分权利的补偿,但对于农民来说,仍是一个相对较大的数额。可能有些农民拿到这笔补偿款后,考虑不到那么长远,意识不到要利用这笔钱构建以后的生存条件,这样就无法保证农民的顺利转业。第三,农民获得一次性补偿之后,后续不会再有其他地租补偿收入。若在此期限内,农民没有顺利实现转业,没有找到新的工作,那之后的生活将面临严重的危机,难以稳定下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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