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是一国政府对本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体系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政策。各国对本国农业进行补贴的历史并不长,但在当今国际贸易格局中,所有国家都不遗余力地在世界贸易规则框架下进行农业补贴,以保持本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保护本国农业,增加务农人员的收入,其背后有着充足的理论依据做支撑。对农业补贴的历史和理论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对角色刚刚从农业“索取者”转变为“反哺者”的我国而言尤为重要。
一、农业补贴的历史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农业长时间作为最重要的产业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尽管其自身存在着很大的风险,但人类并没有余力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工业社会到来之前,人类面临的问题并不是很复杂,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并无明显劣势,农业补贴无从谈起。我们从历史中能了解到的农业保护措施仅仅局限于遇到自然灾害,国家采取减税和赈灾等举措。这种情况持续到工业的兴盛和国际贸易的频繁时期。
18世纪末,拿破仑在欧洲发动的一系列战争殃及整个欧洲大陆,战乱导致欧洲农产品严重匮乏,由此各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支持和保护农业。英国于1815年颁布《谷物法》,规定只有当英国国内粮食价格超过“法定水平”时才允许国外的谷物输入;法国于1819年开始征收谷物进口关税;与此同时,美国、加拿大也开始实施农业保护政策。19世纪初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正式走上历史舞台。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通运输革命的发生,自由主义逐渐占据上风,并逐渐取代了以关税为特征的贸易保护主义。19世纪六七十年代,国际农产品贸易步入了自由贸易时期,直到19世纪70年代中叶出现的第一次世界性农业危机。由于世界性农业危机的出现,农产品贸易保护主义渐渐复苏,各国相继提高农产品进口关税以保护国内农业发展。在此期间,一直奉行自由主义的英国、荷兰和丹麦顶住了各方压力,拒绝加入保护主义的行列。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严重破坏了欧洲农业,直到20世纪20年代才逐步恢复,尽管如此,第二次世界性的农业危机还是出现了。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由于远离战火,其农产品出口能力迅速扩大,由此导致农产品价格进一步下跌。农业危机使美国迅速制定一系列法案,通过使用关税措施保证美国农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值得一提的是,20世纪30年代,奉行自由主义贸易政策的英国也最终放弃了自己的立场,加入了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潮流——世界范围内采取贸易保护政策支持国内农业价格与收入的趋势已具雏形。
20世纪50-70年代,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呈现减弱趋势。但国际农业贸易的保护形式趋于复杂化:国际农业贸易长期游离于有效约束的框架之外;各国农产品保护的形式也不仅仅是使用关税手段,而是更多地利用各种非关税壁垒,使得保护体系更加复杂;各国的农业保护政策趋于法律化,政府对农业的保护向范围更加广泛、管理更加系统的方向转变。而发展到今天,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进行补贴以保护本国农业已形成了共识,名目繁多的补贴措施构成了今天世界上各国农业补贴的现状。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例,在经济全球化加剧、贸易自由化呼声日紧的形势下,美国、欧盟、日本对农业的补贴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增加。在世界贸易的框架下,发达国家大幅度削减了价格支持力度,但同时增加了直接收入补贴和其他名目繁多的高额保护和支持。[1]自从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农业协议》,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削减价格支持力度的同时,增加了其他方面的保护和支持。美国、欧盟、日本的农业补贴总额2002年高达3 000亿美元,占世界各国农业补贴的80%左右。
二、农业补贴的理论依据
农业补贴作为针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的激励措施,其背后存在各种理论依据,支持农业补贴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一)公共财政理论
在市场上,具有外部性的产品在供给调节上存在失灵,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农业不同于一般产业,也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要素,其本质是公共产品。[2]农村基础设施、农民的技术培训和农业科研创新等方面在农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但这些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和搭便车行为。因此,客观上要求全社会补偿农业,使农业正外部性“内化”。具体做法有:通过政府的干预,一方面通过政策手段从社会上其他人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农民的损失,将农业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农业经济效益的差额返给农业;另一方面充当制度供给者、环境营造者和主要投资者的角色,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二)非均衡理论
按照非均衡理论,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出现越早的产业,比较利益就越低,而生产较晚的产业,其比较利益就越高。农业作为一个“母亲产业”,是人类最早的产业之一,这就造成了其比较利益的低下。农业部门的比较效益低下,因此缺乏对逐利资本的吸引力,而且难以阻止农业内部各种要素资源向非农产业流动,致使农业缺乏竞争力,最终导致农业的萎缩。在20世纪90年代,农村劳动力的大幅度转移、农业投资的减少、土地的荒废等现象告诉我们,在没有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农业比较利益低这一特点决定了农业无法作为一个平等的成员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只有政府补偿农户市场所不能弥补的收入机会成本,才能把部分农户留在土地上,减少农民无休止地由于农业缺陷而弃农从工、弃农从商,甚至撂荒,才能稳定农业,保障农产品的正常供给和粮食安全。[3]
(三)土地资源价值全面实现论
现代经济学认为,稀缺性是价值形成的前提,效用是价值形成的源泉,效用和财富的稀缺性相结合而形成的边际效用是价值形成的条件,也是价值的尺度,它决定了价值量的大小。土地资源有价值,其价值取决于土地资源的效用,价值量则由土地资源的边际效用决定,并服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当土地资源无限供给时,其边际效用为零,其价值为零,当土地资源日益稀缺时,土地的价值就越来越大。在当代,土地效用多元化,已不仅仅是经济价值所能概括的,同时还包括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等。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是指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所获得的农产品的价值;生态价值是指土地及其上的生物构成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调节气候、净化环境、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价值;社会价值是指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等转化为社会功能的间接价值,以及人们考虑到土地利用一定程度的不可逆性及未来对土地需求的不确定性而愿意支付的价值,主要包括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就业和收入保障(代内公平)、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代际公平)等方面的价值;文化价值是指土地本身构成的自然和人文综合景观带给人们的休闲、审美和教育的价值,以及维护原有乡村生活形态、保留农村文化多样性遗产、传承传统历史文化的价值。[4]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的土地收益只是土地经济价值的一部分,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没有得到实现,因此,农业补贴虽表现为政府对农民的转移支付,但实质上不是对农民的恩赐,也不是偿还历史的欠账,而是农民作为集体土地最终所有者的应得,是土地资源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经济上的实现。[5]在这种认识下,农业补贴政策的执行,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增加农民的收入;有利于合理高效和可持续地利用土地资源,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