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志着在中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包容一个重要的社会核心群体农民,在改变城乡社会保障二元结构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1992年推行的农民养老保险(老农保)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属于完全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志着在中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开始包容一个重要的社会核心群体——农民,在改变城乡社会保障二元结构方面迈出坚实的一步。1992年推行的农民养老保险(“老农保”)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缴费,属于完全积累型的“自我储蓄”模式。2006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4657万人。其中农村老年人10801万人,占73.7%。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覆盖率差别明显,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比率,城市老年人为78.0%,农村为4.8%(注: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研究报告,2007),载中国网(china.com.cn),2007-12-17。);覆盖率比例为16∶1。新农保制度中,个人缴费只占少部分,绝大部分资金来自财政转支,形成一种特定的“统账结合”模式,使占中国人口50%以上的农民群体被初步纳入现代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为代表的非市场化、非正规就业劳动群体的包容,启动了以公民权利和“去商品化”为有机内涵的福利体系建构进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补充或替代,使农民个人和家庭能够相对独立于与市场参与相挂钩的劳动保险之外,维持社会所认可的生活标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失问题进一步显现出来。新农保制度为与农村居民同为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制度模式和管理经验,促进了各地建立城市非正规就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老年女性群体具有更明显的保障与补偿功能。根据全国第5次人口普查所得数据,2000年中国60岁以上女性人口达到6660万人,占同龄段老年人口总数的51.2%;其中农村老年人口占中国老年人口总数的近60%,农村老年女性比例约占农村老年人口的55%。由于农村女性有报酬的劳动参与率低,大部分老年女性形成对配偶和子女的经济依赖(参见表1),实施非完全缴费性养老保险将有助于增进农村女性老人的独立性,减小收入和生活质量的性别不平等。处于经济地位最低层的农村老年女性在非缴费性的老年社会保障计划中将得到相对更大的补偿收益。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呈现从群体包容到体制包容(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一体)的趋向。新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近几年来,北京、天津、重庆、苏州、杭州、广州、成都、郑州等城市,依靠地方财政能力,率先颁布了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各地的制度模式、财政投入力度等均不一样,有待尽早探讨出台相对一致的政策制度框架。
以上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包容性的分析更多是出于一种“潜符号”、“潜功能”意义上的解释,政府推行新农保的现实目标更多是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然而社会包容是一种普世性的价值理念,其渗透和提升最终有助于新型公民社会福利体制的成长。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容性的维度
著名社会福利学家艾斯平-安德森提出“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概念(注:Gsta Esping-Anderson. The Three Worlds of Welfare Capitalism. Princeton,1990,p.52.),来认识公民对自由市场的依赖程度以及抵御社会风险的能力,从而揭示不同福利国家体制应对社会问题的功能或方式。“去商品化”指政府部门旨在减少公民依赖自身劳动或市场获得福利保障的公共行为和努力。根据艾斯平-安德森的实证研究,去商品化可通过给付标准与资格、收入替代率、权利赋予(家计调查、工作成就、公民权利)三个维度来测量(注:[英〗保罗•皮尔逊编:《福利制度的新政治学》,汪淳波、苗正民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65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多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包容理念、实现公平合理的资源分配原则,达到社会保护目标,可以通过一些量化和质性指标来衡量(见表2)。
从质性指标来讲,“可接近性”指是否便于缴费和领取;“可转移性”指异地转移;“可携带性”指异地领取;“可衔接性” 指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这些维度或指标也是福利国家在衡量福利制度时所通常提出的一些重要原则或特征(注:参见《加拿大保健法》(The Canada Health Act),载于“加拿大保健部网页”(Health Canada Online: http://www.hc-sc.gc.ca/)。)。新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时确定了“低水平起步”原则,又处于刚刚实施阶段,因此在“可接近性”、“可携带性”、“可转移性”和“可衔接性”等方面不可能达到较高水平。以下就其他一些容易量化的指标来相应衡量“新农保”的包容程度。
1.农民参与率
农民参保率反映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和接受社会保障的程度。由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包含来自公共财政“普惠式”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同时借助于行政手段层层落实,试点地区农民的参与率相对较高。到2010年6月,全国参加试点的27个省区320个县和4个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已有5965万人参保,占试点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人口总数的63.8%,1697万名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已按月领取养老金(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第二季度新闻发布会》,中国网,2010年7月23日。)。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起步早、力度大,农民参保率超过97%,已经在全国率先实现新农保参保、发放两个全覆盖,提前10年达到《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水平(注:黄红芳:《我省693万老年农民按月领养老金》,《新华日报》2010年10月29日第一版。)。
2.财政转支率
财政转移支付量和支付率可用于衡量新农保的“去商品化”程度。依据2008年的数据测算,如果全国60岁及以上所有农村老人按现有标准享有新农保,中央财政一年补贴支出535.1亿元,占中央财政收入比重的1.64%;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达53.3%,而中央财政支出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仅为21.3%,因此1.64%这一比例并不大,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而地方财政年最低补贴数额为245.1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86%,总体上没有超越地方财政的负担能力(注:参见邓大松、薛惠元《新农保财政补助数额的测算与分析——基于2008年的数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薛惠元、张德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探析》,《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2期。另据测算,如果提前8年即在2012年实现全覆盖,这时将有5.95亿人口参保,有0.9亿60岁以上的人口领取养老金,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金达545亿元(如果基础养老金标准每年按照10%提高,则中央补贴基础养老金数额为660亿元)。此时,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占当年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87%(如果考虑基金养老金标准的增长因素,则中央财政负担力为1.05%)。参见杨翠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应注意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2010年社会保障重大事件研讨会”论文)。)。目前新农保只在占10%的地区试行,公共财政的实际支付额和比例要小得多;随着逐年公共财政的增长,政府有更大能力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660元和缴费补贴30元(以最低补贴计算)共计690元,约占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4.5%和2009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3.4%,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20%)。 (责任编辑:南欧)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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