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埃尔斯特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分析(2)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马俊领 发表于:2010-10-14 10:01  点击:
【关健词】埃尔斯特;国家理论;概念自主性;解释自主性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谈到亚细亚生产方式时写到: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谈到亚细亚生产方式时写到:“同直接生产者直接相对立的,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是像在亚洲那样,是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的国家,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任何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此,马克思指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国家政权同时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就引出了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命题的第二个质疑: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下,租金和税款是直接一致的,政权和经济结构是直接一致的,亦即政权和经济结构是无法分离的,那么政权如何被经济结构所解释呢?既然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结构不构成独立变量,它也因此满足不了作为解释项的条件。
  埃尔斯特认为,上述困境并不构成两个概念分离的障碍,因为仍然存在二者相分离的三种途径。第一,政治行为和经济行为被完全不同的人群所支撑。比如在古希腊,生产活动大体上由奴隶来进行;贸易活动由自由的非公民来进行;政治活动由公民来进行。第二,这两个领域可以被看作由不同的角色系列所承担,比如马克思曾经论述说:“在现代世界中每一个人都是奴隶制度的成员,同时也是公法团体的成员”。在此存在如下可能性:一个人在有关领域如何行事解释了他在另外领域如何行事。比如,控制的政治关系可以被剥削的经济关系所解释,即使同一个人参加了这两种性质的活动。第三,既定行为可以既具备经济方面又具备政治方面,比如马克思所描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或历史上出现的一些共产主义政体。埃尔斯特借助于柯亨的研究成果认为,一个政策的经济方面或经济后果的确可以进入到对同一个政策的政治方面的解释中去;同一个行为的经济方面或经济后果可以进入到对这一行为的政治方面的解释中去。从以上三个方面来说,存在着把经济结构与国家政权从概念上划分开来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国家政权和市场经济行为的分离,从概念上把国家政权和阶级利益混淆起来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
  埃尔斯特对国家政权概念自主性的确认为他对国家政权解释自主性的确认提供了逻辑前提。
  
  二、国家政权的解释自主性
  
  埃尔斯特认为:“当(并且在这个范围内)国家上层建筑和政策不能够被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利益所解释的时候。政权具有解释自主性”。在唯物史观视域内人们通常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工具,它为统治阶级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即使国家承担某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它也从属于阶级统治特别是经济剥削职能。很明显,埃尔斯特试图通过对国家政权解释自主性的确证来反思这样一种“常识”。
  让我们首先考察马克思关于国家政权的相关论述。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谈到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性质时认为:“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国家政权也就随着愈益具有资本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的性质,具有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的性质,具有阶级统治机器的性质”。我们注意到,马克思在此的确把资产阶级国家定义为阶级统治工具。但是,这并非是马克思关于国家政权性质的唯一论断;相反,考虑到这是马克思在法国当时阶级斗争激化的情况下所作的观察,我们还应该考察马克思对国家政权常态运行时所表现出的性质和职能的探究。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谈到社会化劳动过程时认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的劳动”;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执行,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有的职能”。这里实质上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在经济过程中发挥的职能分成了两类。其一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性质的职能,这种职能在任何一种社会化劳动过程中都会产生,一般也使经济活动参与者整体受益;其二是建立在社会对抗基础上的具有阶级统治性质的职能,这种职能为阶级社会所特有,是为阶级统治服务的。可见,马克思并未单纯地把国家政权看成是从属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利益的,它还包括社会公益的重要一面。但是,马克思无疑强调的是其从属的一面。这是因为在其语境中,阶级社会国家政权公益性的一面有利于巩固阶级统治;另外,即使国家政权对某个统治阶级来说具有自主性,它对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集团也不具有自主性,就像在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贵族建立的联合政权服从于他们的共同利益一样。
  埃尔斯特则试图把马克思对国家政权公益性职能的论述扩展、深化和细化。他想证明的是,国家政权结构及其政策有时不能被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利益所解释,亦即国家政权具有“解释自主性”。从埃尔斯特对国家政权“解释自主性”的界定可以看出,第一,他并非要从总体上否定马克思关于国家政权阶级属性的论断,而是尝试证明,(a)国家政权结构和政策有时可以在其他利益序列中得到解释,比如统治集团的利益或者作为整体的社会利益。需要指出的是,统治集团不同于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它仅仅指参与统治决策的人的集合。比如,在资本主义发展史上,资本家有时采取代理人统治的形式,自身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或者代理集团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引导国家政权的结构和政策。(b)国家政权的行为有时可以作为官僚体制内部决策机器的输出结果得到解释。比如,官僚体制通过日常运作流程和商谈程序制定政策,而这些流程和程序具有重要的形式特征,它们本身并不预定要实现任何被恰当界定的利益,包括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从埃尔斯特整个论说语境来看,他试图把个体理性选择理论引入马克思政治理论。比如,当资本主义国家采取代理人统治形式的时候,作为代理人的官僚机构的决策者和作为被代理人的资本家之间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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