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自述,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他的研究就得出了以下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叶汝贤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历程中的第一个发现,其意义就在于它是“马克思第一次试图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去说明社会生活的最重要的现象”,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的萌芽”,“为进一步发现唯物史观开辟了新的途径”。
寻求对国家、革命和人的解放等政治现象的解释是马克思研究物质生活现象的主要动机。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是为政治理论服务的,后者才是他关切的焦点。在埃尔斯特的分析语境中,国家自主性或者政权自主性是指国家政权相对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利益的独立性,蕴含二者相对分离的关系,并没有一个主权国家相对于另外一个主权国家独立性的意味。国家政权属于上层建筑的子范畴,阶级经济利益属于经济基础的子范畴。基于这种理解,埃尔斯特有时把自己要解决的问题一般化为:上层建筑具有相对于经济基础来说的独立性吗?
国家政权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利益的关系问题看起来比较简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表现为这样的历史事实:当上层建筑适合于经济基础的时候,它就产生和发展,当其不适合于经济基础的时候,就要发生程度不同的变革:具体到国家政权与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利益的关系来说,当地主、资本家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以后。他们就力求推翻或变革旧的国家政权并掌握国家政权以便更好地为自己的阶级利益服务。西方诸多学者也这样来解读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思想。威廉姆斯认为,“透过历史,政治思想家试图提供开启政治世界秘密的钥匙,并且使支撑政治现象的实在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当苏格拉底强调灵魂的牵挂、霍布斯强调人的利己主义、边沁强调快乐和幸福的实质、马克思强调经济因素的决定性时,他们都在以不同的方式探求表面混乱背后的明晰性”。在他看来,经济因素在马克思那里是决定政治现象的东西,或者说经济是政治现象的本质。克劳浦西认为:“马克思的观点是,经济是社会的活生生的内核,因而把握了现代经济的真相就理解了现代社会绝大部分的重要事实”。他们所代表的观点是对马克思通行的理解。一方面,他们把握了马克思论断的实证性特征,即在马克思作为范例来分析的资本主义社会,客观经济因素的确取代了人的主观谋划而成为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他们并未理解马克思是从批判的角度来看待经济因素的决定性作用的,从而忽略了马克思不是要把资本主义物化特性绝对化,而正是要在批判这种特性的基础上诉求超越性目标。这种对马克思的理解偏离了唯物史观深刻的批判意蕴,停留在以历史事实校对理论诉求的水平上,也缺少对唯物史观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认真探究。与之相反,埃尔斯特力图对经济基础解释上的优先性作更为细致的分析。
埃尔斯特首先要解决国家政权的概念自主性问题,即国家政权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能否与经济基础特别是与所有制在概念上区别开来;第二个问题是,在国家政权具有概念自主性的前提下,它具有解释自主性吗?即国家政权结构和政策是否能够不被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经济利益所解释。埃尔斯特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
一、国家政权的概念自主性
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经济基础,而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这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所有制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是由法律规制而不能与上层建筑相分离的。在此,所有权被国家政权所支撑并由此而前置了政治体制。国家政权如果能够被经济基础所解释,则政权和经济结构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分离的实体,这样才能从逻辑上建立起二者之间因果性联系。那么,一种不能与上层建筑相分离并且由上层建筑来配置的现象(所有权)如何能够作为独立的变量来解释上层建筑(国家政权及相应的法律体制)呢?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或者说上层建筑通过它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来获得解释的命题所受到的第一个质疑。
柯亨的解决办法是在权利和权力、法定状况和实际状况以及财产关系和生产关系之间作出区分。特别地,他在财产法定所有权和有效控制之间作出了区分。按照柯亨的理解,法定权利、所有权和财产关系概念是对现实权力、财产实际有效控制状况和生产关系的反映和适应;因此,经济结构可以被财产实际有效控制关系所界定,而财产实际有效控制关系则功能性地进入到对所有权法律关系的解释中去了。
那么,柯亨的解释是否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呢?我们看不同时期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哲学的贫困》中有这样的论述:“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在英国,组织同盟是议会的法令所认可的,而且正是经济体系迫使议会以法律的形式作出了这种认可”。这表明法的关系是对既在财产关系的确认,并且这种确认表现为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一种迫令。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写到:“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期间,土地所有者通过立法实行掠夺,而这种掠夺在大陆各处都是不经过立法手续就直接完成了的”。这描述一个历史事实:占有财产的人直接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进一步扩充自己的财产。就土地所有者正是因为占有土地才享有立法主动权的事实来说,这是法的关系对财产关系的被动适应;就法律使进一步的掠夺合法化来说,这是法的关系对财产关系的主动配置。但是,由于前一个事实决定了后一个事实,所以财产关系对法的关系仍然具有解释的优先性。可见,柯亨的解释基本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是,就以上所引文本,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区别:马克思主要以占据统治地位的财产动态流转方式解释法的关系的形成;柯亨则着重从既定的所有制状况来解释法的关系的形成。在柯亨的静态理论视角内,从一种法的关系向另一种法的关系转变就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而这个问题恰恰是唯物史观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柯亨把财产实际有效控制与法律上的所有权静态对应的解决思路受到埃尔斯特的质疑。在后者看来,存在着不必甚至不能被法律关系所巩固的独立的对生产力实际控制。比如,作为生产力的数学和许多自然科学并不能通过被法 律公示的方式获得独占权,否则只能导致自我挫败,因为从法律上确认独占权就要公示这一信息,而这一行为无异于使他人免费获得了信息。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制关系并非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静态对应,尽管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权必须通过法律确认的方式才能获得。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埃尔斯特认为,柯亨以法的所有权关系反映和确认实际财产控制关系来论证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是有缺陷的。再者,国家政权的完整概念既包括政治系统的结构,也包括这种结构实际上做出的决策,而“在后者当中,一些采取了制定法律的形式,而另外一些却没有;在被制定的法律中,一些牵涉到所有权形式而另外一些则没有”。…(—∞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把政治现象与经济现象在逻辑上分离开来。可以看出,柯亨试图通过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解释法律上的财产关系和法律,并进而扩充为通过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发挥的功能性作用解释上层建筑的性质。但是,埃尔斯特却通过指出财产实际控制状况与法定财产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的脱节,指认了柯亨论证中的缺陷。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