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选举平等性与差别性相结合,偏重于差别性
人民民主理论一直强调选举的平等性。国家宪法和人大选举法则规定,除了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者,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委会选举法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最新修订的人大选举法更是明确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中共党章规定,党员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但在实践中,选举民主却体现出较强的差别性。这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突出执政党党员的政治身份与资历。这在党内选举和行政选举中比较明显,而且这种门槛越往高层越明显。如在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中共党员比例高达70%以上,十届则达到72.99%。某市市级人大代表总数1360名,党政及企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占了1184人,占87.06%[9]。二是强调族群身份。主要是不同民族、行业要有特定的人大代表,选举还会照顾到个人的社会贡献与知名度,一些明星、老板、劳模等都有组织安排(有学者称为一般性政治安排)。党内选举也如此。“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10]三是强调性别身份。人大选举、党内选举与村委会选举方面的法规都规定,在选举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人大选举法更是明确规定,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行政领域,各级领导班子的配备也明确规定要有女性。四是与户籍挂钩,非户籍常住人口的选举权得不到保障。此外,在实际选举中,还有变相限制代表提名权、“巧”设代表提名障碍、设法制约代表酝酿权、为难代表自由选择权等现象存在[11]。
二、当代中国选举民主的发展趋势
(一)竞争性选举会逐步增加
从规范来看,民主的核心是授权,选举则是民主选择到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手段。“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12]虽说选举不是民主的全部,但竞争仍然是“自由选举”的一个基本特征[13]。这主要有三个原因:1.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竞争性选举是近现代社会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生活在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典型反映,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有了竞争机制,才能使选举成为一种民主开放的选举,一种在全体选举人公开监督下的选举,选举结果才为人民所真正接受,具有权威性。完全可以说,没有竞争性,选举难免走过场、走形式,选举制度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失去它应有的民主政治功能。”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利益分化与竞争“必然转变为对政治利益的竞争”。因此,竞争性选举是“公民实现选举权的最佳形式”[14]。2.由政治职位的稀缺属性所决定。在任何选举中,因其名额是稀缺的,竞争成为必然。3.差额选举是“当前选举中存在竞争的制度性因素”[15]。实行差额选举的实质是在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之中。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规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新修订的人大选举法增加了候选人要与选民见面、设秘密写票处等规定,也都强调了选举的竞争性[16]。
从经验来看,一方面,竞争机制不健全已经影响了选民选举权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质量。另一方面,新时期以来,各地在各级各类选举创新中都推出了许多竞选模式。以党内选举为例,自1998年秋四川遂宁市莲花乡和东禅镇“公选”党委书记以来,各种竞争性选举创新层出不穷。1999年山西临猗县卓里镇“海推直选”产生党委书记,2001年四川省雅安市全面实行乡镇党政正副职“公推公选”、一般干部“零起点竞争”,2004年底江苏射阳县组织基层党委民主推荐县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党内的竞争性选举在推行过程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其发展趋势符合执政党的政治预期和党的群众路线要求,扩大竞争性民主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17]。主要行政干部选举选拔过程中的竞争性也体现出同样的逻辑。在理论界,胡伟教授认为,“在实现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上,应以实行差额选举,强化选举功能作为起点。可考虑逐步增加中央委员会选举差额的比例,争取每次选举差额比例提高5%至10%。条件成熟时可考虑把差额选举扩大到政治局与常委选举中,然后逐步推广到省市与基层”[18]。
(二)选举的程序会逐步完善
完善程序民主是实现实体民主的前提。罗尔斯就把公正的程序比喻为“切蛋糕”的规则[19]。安东尼·吉登斯甚至认为“民主本身只能以程序性的方式加以界定”[20]。中国选举民主尽管偏重于实体民主,但新时期以来我们除了不断完善实体性规范外,还先后颁行了一大批具有程序意义的制度规范,选举民主的程序正逐步得到完善。在人大选举方面,重新制定并修改了人大选举法和人大组织法。在基层自治层面,1998年正式颁发村委会组织法。在党内民主方面,先后制定颁发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领导干部选举选拔方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则对党内选举与行政选举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经验来看,基层自治层面的选举民主首先是作为程序民主出现的。“就形式而言,中国基层群众自治中民主先行的具体表现则是程序民主先于实体民主,或者说选举程序重于选举结果。比如在村委会选举中,先后经历了由委任制到选举制,又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再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三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为了保证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愿,基层群众创造出各种选举方法,以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如‘海选’、‘两票制’等就是程序民主先于和优于结果民主的具体表现,也是民主先行在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中的具体表现。”[21]事实上,各种选举民主的模式创新都是从完善程序开始的。比如,2003年江苏沛县公推公选县长过程包括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二轮民主推荐、驻点调研撰写调研报告、演讲答辩和现场民意测验、差额考察、全委会票决、依法任命等程序。在民主推荐阶段,先召开有754名县处级干部参加的首轮推荐会,从符合条件的70名报名者中推荐出12名人选;第二轮推荐由29名市级领导干部从第一轮推荐产生的12名人选中再推荐出6名。为杜绝不良现象,在通知与会人员时不提前告知会议内容,推荐会上当场划票投票计票,有关人员现场监督。公开选拔阶段取消了文化知识测试,在驻点调研、撰写调研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演讲答辩、民意测验,重点考评推荐人选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最后的综合得分按调研报告、演讲答辩和民意测验3:3:4的积分比例计算,选出前3名进入组织考察程序。组织部门对这3名人选进行差额考察,市委全委会对考察确定的2名建议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最后确定1名作为县长候选人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和人代会依法选举任命。党内选举创新也是从完善程序开始的。 (三)直选的范围会逐步扩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