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要从这样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宗教问题有“三性”,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笔者在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中认为,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就必须依据这“三性”,从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提高四种能力,切实做好宗教工作。
一、提高对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
我们研究和处理宗教问题,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必须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宗教牵涉到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当前,我国信仰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信教群众有1亿多,几乎占了我国总人口数的十分之一,分布于我国社会的各行各业,有的还是著名的专家教授,他们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也是我们党必须团结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看到,宗教在广大信教群众中有着强大的号召力和凝聚力,能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我们党能否团结这部分特殊的人民群众,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系到能否巩固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提高党对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
(一)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与信教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得民心者,得天下”。 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成立89年、执政61年的重要经验,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这就启示我们,要做好这1亿多信教群众的工作,就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广大信教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我们要情系信教群众,倾听信教群众的呼声,实现信教群众的合理意愿,多为信教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尤其要关心那些工作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信教群众,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要通过我们的实际行动,获得广大信教群众的真心拥护,将他们的力量凝聚起来,将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出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新贡献。
(二)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一切革命政党的任何行动都是实行政策。不是实行正确的政策,就是实行错误的政策。”可见,在维护广大信教群众利益的过程中,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起着最直接的作用。科学的政策,有利于团结信教群众;错误的政策,只会伤害信教群众的感情,只会破坏党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的还会造成人民的分裂。因此,我们在制定涉及宗教问题的各项政策时,必须慎之又慎,确保科学决策,确保政策出台后的积极作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充分体现了决策的科学性,以高明的政治智慧解决了信仰无神论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与信仰有神论的各种宗教之间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并作为党对宗教工作的最基本政策,长期地、一贯地坚持。实践证明,我们党始终如一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通过《宪法》、《刑法》等予以保护,使我们党获得了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充分调动了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们党的革命、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国以人立、政以才兴、业以才治。”党对信教群众的工作能力强不强,取决于我们党是否有一批高素质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宗教工作干部是党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宗教工作干部的素质、水平和形象如何,关系到党对信教群众的工作能力,关系到党与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党在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号召力,关系到党的宗教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必须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宗教、学术“三位一体”的高素质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这支队伍中的每一个体都应该是一个杰出的宗教管理专家。政治上,他信念坚定、胸怀博大,不仅具有有政治家的开阔眼界,能从党和国家事业的高度去认识宗教,精通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又具有政治家的人格魅力,深受广大信教群众的喜爱,具有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宗教上,他学识渊博,熟谙世界各主要宗教发展历史、教义教规,是一个博学的宗教专家,与各宗教的信教群众有无尽的“共同语言”,在信教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能轻松地团结信教群众;学术上,他又具有很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能运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去分析宗教领域的种种问题,善于总结,善于创新,能按照宗教客观规律去处理宗教问题。
二、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
宗教问题本身错综复杂,在当今世界社会政治生活中,常常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更具有特殊复杂性。宗教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拥有大量信教群众、文化经典、教会组织和活动场所设施等的社会实体,宗教还往往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的工具。因此,宗教事务大多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从三个方面下工夫,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
(一)在宗教法制建设上下工夫。2005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几十年来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条例》共7章48条,主要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四个方面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作了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法可依,使全国各地的宗教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实践中发挥出重大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国家宗教事务局依据《条例》,不断出台《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得以深入贯彻落实。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