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大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2)

来源:nylw.net 作者:周美雷 发表于:2015-11-06 11:28  点击:
【关健词】政治问责制,人大政治问责,执政党政治问责,行政问责
二、发挥人大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重要作用的现实要求 发挥人大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源于人大在政治问责制中具有主体地位,也源于现实政治发展要求发挥人大的问责作用。 (一)人大在问责制中具有主体地

   二、发挥人大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重要作用的现实要求
发挥人大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源于人大在政治问责制中具有主体地位,也源于现实政治发展要求发挥人大的问责作用。
(一)人大在问责制中具有主体地位。官员问责属于政治问责,政治问责的主体应该是各级人大。人大作为政治问责制建设的主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决定的,展现的是人民主权和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同时,人大问责也体现了现代政府责任设计的国际惯例。具体来说,各级人大是政治问责制建设的主体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
一是由人大在我国政体中所处的政治地位所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人大不仅是立法机关,更重要的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落实的主要手段就是人大对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拥有的监督权和问责权。因此,人大天生负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成员进行监督与问责的权力,这也是宪法与相关法律赋予人大的职责。如果人大不去履行政治问责职责,恰恰是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失职的一种表现。
二是由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所决定的。我国宪法专门设置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一般可以具体细分为四方面的权力:知情权,指对监督对象的了解,带有监察、督促性质;调查权,指对监督对象进行考察、检查、调查,是为了更好地行使知情权等权力,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手段和方式;审议权,指通过会议的形式,对监督对象提出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监督方面的议案,进行讨论、审查、评议、评价,提出批评和建议,或者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处置权,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过程中,对被监督对象存在的问题所拥有的依法处理、纠正的权力 〔2 〕。可见,人大的监督权实际上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对一府两院具体事项的监督检查权和对存在问题的具体事项进行问责和纠正处置权。应该说,人大拥有的具体事项监督检查权是问责和纠正处置权的前提和基础,而问责和纠正处置权是具体事项监督检查权的必然结果,是人大政治监督和政治问责的实现形式。因此,人大享有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是人大对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政治问责权的宪法依据。此外,人大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也都对人大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行使决策、监督、质询、问责权作了充分的说明与规定。
三是由现代政治发展趋势所决定的。由人大对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政治问责职权符合现代政治发展趋势,也是国际惯例。在西方国家,代表民意机关的议院普遍享有对政府及其政治官员的问责权。这种问责权广泛表现在对政府及其政治首长的询问、质询、弹劾、罢免上。政府首长必须定期及时地向议会就有关政策、预算、重大公共项目和人事安排进行说明、解释和辩论,以取得议会的信任和支持。虽然西方在宪政体制上实行的是所谓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原则,但是对政府首长及其政治官员实行异体独立的监督与问责是国际惯例,是政治现代化的必然结果。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在2002 年也实行了高官问责制。香港特区政府下的政治官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以及精简合并后的11 个政策局局长,都属于政治问责的对象。问责官员就其职权范围的事务和政策乃至其个人品行操守向特首承担政治责任,并借此间接地对全体香港市民承担政治责任。应该说,无论是西方国家的议会问责制还是我国香港特区政府的高官问责制体现的都是一种政治问责机制,通过政治问责的制度设计与实施确保政府官员对政策的成败、行政的运行和其个人的道德品行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二)现实政治发展要求发挥人大的问责作用。确立人大在政治问责制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能够充分释放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显现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权力监督机关的政治本性。
1.有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就是要确保和尊重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享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同时也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大依法组织人民群众、依法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职责,这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的根本权力。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不仅是公权力的赋予者,同时也是公权力的监督者。人民有权通过人大这一组织形式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和罢免国家公职人员,以履行监督权。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对于各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严格的政治问责,可以督促和约束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加强依法行政,落实全面依法治国。
2.有助于充分发挥人大的现有功能。从我国当前的政治实践来看,人大回归在政治问责制建设中的主角地位,也是充分发挥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从理论上来看,人大权力的最高性具体体现在决策权与监督权上。但是,我国的政治与行政实践表明,很多地方的政治决策权实际上主要由各级党委行使,行政决策权则是由各级党委与政府共同行使。可以说有关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决策事项,如人事决策、规划决策、公共项目决策、重大事项决策,乃至涉及人民群众公共生活的重要决策等,人大能够行使决策的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当前在理论上思考和在实践中探索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这一现实命题的方向应该放在人大的国家监督权上,而政治问责即是人大行使国家监督权的重要领域。

         3.有助于责任政府的建设。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理念。政府对人民负责是责任政府的根本要求,然而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失灵”的属性和“官场病”的惰性,其很难主动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建立一套严密的政府责任追究机制,是落实责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问责制是建设责任政府最重要的制度实现形式。当前,《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我国对各级行政官员和公务员实施问责和处分提供了依据。我国的行政问责尽管尚存在诸多不足,但整体上正朝着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但是仅靠行政问责的机制并不能支撑起责任政府的大厦,真正落实政府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治理念最终靠的是构建人民问责的政治责任机制。显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我国现有的而且是现实可行的责任政治和责任政府的组织形式。应该充分利用人大这一政治组织形式,积极发挥人大的立法职能,积极探索并制定出统一、完善的“政府问责法”,规范责任政府的相关制度建设,变“权力问责”为“制度问责”,从而真正促进责任政府的实现。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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