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完善(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郁金栋 发表于:2011-02-06 12:01  点击:
【关健词】党际民主;政治协商;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三、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的完善 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已经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但是,任何国家制度的设置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国的党际政治协商民主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实际运作或操作层面上,我国政治协商的实

  三、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的完善
  中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已经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但是,任何国家制度的设置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我国的党际政治协商民主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实际运作或操作层面上,我国政治协商的实效性还远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和人们期望的理想状态,对参与政治协商的各方,以及具体的协商机制,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这里重点就我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需要重点完善的三个方面做些探讨。
  (一)要大力增强党际政治协商民主制度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在现阶段,我国党际政治协商民主制度主要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是《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二)要逐步增强党际协商内容、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化、透明度
  不论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直接政治协商,还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社会公众尤其是党派成员都是非常关注的。但是,人们从新闻媒体的报道那里,通常只能看到或听到中共领导人说了什么,看不到和听不到民主党派领导人或代表人物在协商会上说了什么。由此,对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民主党派成员在客观上造成了这样一种印象:所谓协商会,其实是“单方面的情况通报会”,是一种“没有实质内容的形式”,民主党派只是一种“民主的摆设或装饰品”。更有人认为,所谓的民主协商其实是一种“大骗局”,“大忽悠”,“还不是共产党一党说了算”。从深层次上,这种观点反映了人们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党际政治协商民主真实性的怀疑或不信任。如果能够加大党际协商内容、过程以及结果的公开化、透明度,让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民主党派成员提高对政协协商知情的广度和深度,这不仅能够增强广大社会公众尤其是民主党派成员对党际政治协商民主形式的真实感,也更能增强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信心。
  (三)要努力提高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的质量和实效
  政治责任是政治民主的必要保障,也是政治民主的基本标志。政治责任是指任何具有政治权力的主体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向产生这一权力主体的成员及其组织负责。民主党派要进一步增强参与政治协商的政治责任意识。参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各民主党派的重大政治责任。在各层级的党际政治协商民主中,直接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各民主党派中的领导人即代表人物。在理论上,他们在政治协商中的言论和行为,都是代表组织的言论和行为。他们必须在协商会议上反映各自党派所联系和代表的群众的利益诉求,对协商议题提出本党派的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不能发表“个人意见”,更不能发表“不成熟的观点、看法或意见”。
  因此,不论是直接参加会议的党派领导人或代表人物,还是党派组织,都应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事先做充分的准备。这些准备包括必要的社会调查、党派成员座谈会、撰写调查报告或发言稿等。就时间来说,这样的工作,少则一两个星期,多则几个月。没有这样的充分准备,既是对党际协商的不负责任,更直接影响协商会的质量和实效,也影响党派的声誉和形象。在现实中,在党际政治协商民主中,民主党派仓促上马、临时应付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这既有执政党方面的原因,更有民主党派方面的原因。就执政党方面来说,执政党在具体组织党际政治协商会议时,往往是临时通知各民主党派组织。各民主党派组织者由于事前对协商会的主题、内容、要求和时间地点等都不知情,总感到会议来得很“突然”,有些“措手不及”的感觉。在这种情况下,参加协商会议的党派领导人或代表人物往往没有时间作充分的准备。
  为此,需要大力提高党际协商会的质量和实效。首先,在执政党方面,在协商会议的议题、时间等内容的确定和安排上,要提前周知各民主党派,使他们有充分的时间作准备。其次,各民主党派组织务必完善参与政治协商的内部机制。各民主党派要发挥组织的作用,以党派内部协商达成的一致共识为基础,以确保协商的组织意义或内涵,同时发挥代表人物的个人优势和特点。在党际政治协商中,民主党派要杜绝以下几种倾向:一是要防止由于没有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而在协商会议上当“听众”、不作为的现象。二是要防止缺乏政治责任感和勇气,在协商会上不能认真、准确反映本党派的利益诉求,不能坚持发表本党派认为正确的政策建议。三是要防止由于缺乏党派组织内部的有效约束,个别党派领导人或代表人物对党际协商民主形式进行不适当的运用,把个人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爱好,以党派组织的利益诉求和价值爱好的名义带入协商会议,误导其他与会者,并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甚至出现个别代表人物把参加党际政治协商作为捞取个人利益合法通行证的途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党际政治协商民主,既有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又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共同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民主形式;既具有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的基本特点和价值取向,又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与此同时,这种民主形式还在探索之中,在实践中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楼志豪,朱晓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专题讲座[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5:123.
  [2] 民盟举行四中全会决议接受共同纲领及停止使用民盟纲领拥护政府财政概算与发行公债[N].人民日报,1949-12-29.
均是如此。这不仅会造成对这些原则的解释的主观随意性比较强,而且会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出台一部《党派协商法》或《党派民主协商实施细则》之类的具体法规性文件,防止出现“因领导人及其意志的改变而改变”现象的发生。
  具体地说,要把协商主体的法律资格、协商主题、协商形式与程序等内容规定下来。谁能参与协商,谁不能参与协商;哪些议题是必须要协商的;由谁最终确定协商的议题;协商会主持人的资格是什么;协商会一般必须经过几个阶段;最后对协商的结果如何表决、认定等,都要一一注明。让参与各方一目了然,不能随意解释,使得政治协商的每个环节都是可操作的、可检查的。只有这样,党际政治协商民主才会多一些“正常的规定动作”,少一些“临时的自选动作”,使得党际政治协商更加有序、真实和有效。对于各民主党派来说,才会少一些“仓促应付”和“空话套话”,多一些“精心准备”和“有的放矢”、“言之有物”,从而提高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水平和质量,乃至提高整个政治协商的效率和效益。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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