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古怪的有钱人在我熟悉的街区买了一栋房子。院子里有一棵古老而巨大的牛油果树为这栋房子遮阴,周围则是一片美丽的草地、树木和花朵。但是草地需要打理,花儿需要照顾,而房子的主人想要享受更多的阳光,于是他把那棵大树砍了,还给院子里铺上了沥青。毕竟这是他的财产,而且他对植物没什么兴趣。
这只是一件小事,一个小动作,却让我想起了阿巴拉契亚山脉上那一道道大型的采矿槽。在这样事件中,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当然都有理由,都可以援引财产权为其辩护。但我还是情不自禁地想:“什么样的人会干这种事?”最近一位地方长官为砍掉一片古老的红树林辩护,他说:“如果你曾经看到过一棵红树,那你就算见过所有的红树了。” 很多加利福尼亚人听到这话时也都有和我类似的反应。
类似这样的事件激起了环境主义者们的愤慨,也让一向不大关心政治的人们在道德上感到某种程度的不安。引发这些反应的原因显而易见:破坏自然环境剥夺了大量当代人及后代人的利用机会和快乐。动物也依赖自然环境,即使一个人不认同动物自身具有价值,但它们为人类所用的潜在价值也是无可估量的。植物除具备审美价值,大气的更新也需它们。对于是否损毁森林和花园,这些理由不但显而易见,而且从应用目的来说也是最具说服力的。但我还是会想,除了以上的因素外,我们那种不安的感觉后面是否还隐藏着其他原因呢?我们真的只关心森林对我们、后代、也许还包括动物潜在的应用价值和快乐吗?当我们目睹环境被破坏的现状,或者听到那些根据成本/收益分析为这些行为辩护时,就没有什么其他的东西让我们感到不安?
想象一下在我们所列举的这些例子中那些破坏自然环境的人。他们可能会详细地申辩说,即使考虑到后代人和动物,取代自然环境的利益仍然大于环境主义者们所列举的那些消极的功用。①毫无疑问,我们可以用事实说话,尽可能地表明对环境的破坏是短视的,申辩者低估了潜在的危害或忽略了某些相关的权利和利益。但这就是我们所能表达的全部吗?我们暂时假设,损毁红树林、森林和花园的功用与其对于自然爱好者和动物们潜在的使用价值相同;我们也可再进一步假设,如果涉及权利的话,支持和反对破坏的人权和动物权利完全相当;为了便于论证,我们还可再退一步想象,如果那些森林里没有具有潜在用途的动植物的濒危物种,那么我们是否就一定能得出结论:再没有什么需要道德进一步关心的问题了?当我们再看到自然环境遭到破坏时,我们是否就该在道德上感到漠然?
二
假设我们觉得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应该是否定的。换句话说,当面对破坏自然的行为时,我们道德上的不安无法完全用未能对自然资源进行最佳利用,或侵犯了某种权利等类似观念进行充分解释。那么,这种感觉的基础是什么?即在我们关于道德的规范性准则和价值的体系中,有什么能够解释这种仍然存在的道德上的不安?②
①当我使用“自然环境”一词时,我头脑中出现的是文章一开始例子中所提及的那些类型的自然。尽管我认为有必要区分花园与森林、原始森林与人工林、无法取代的自然现象与可复制的自然现象之间的区别,但这些区分对我的主要观点影响不大。还可能存在着更广泛意义上的自然,比如休谟和密尔曾指出的,除了奇迹,所有发生的事情都可以被看做是“自然的”。当然,在此意义上,带状矿槽也是“自然的”,就如同河狸为了筑坝而咬断树木一样。作为自然的一部分,我们不可能破坏“自然的”环境,而只能改变它。我后面会进一步表明,我是在较窄的、大家更习惯的意义上使用“自然的”一词。
②这个部分旨在对作为与元伦理相对的规范伦理的理论进行初步探讨。因此,尽管很难,但我想要论述清楚我们对特定道德判断的信念和价值观的基础。这个任务之所以很有难度和挑战性,不是因为要从道德基础出发对结论进行证明,而是要解释的道德判断从一开始就不符合我们最熟悉的那些道德原则(如功利主义或对权利的尊重)。
③我想,拥有权利预先假定了拥有利益,而这在某种意义上又预先假定了具有愿望、感受痛苦的能力。本文主要的关切点不在于此,对此观点的各种不同意见可参见:W.Murray Hunt, “Are Mere Things Morally Considerable?” Environmental Ethics, 2 (1980): 59-65; Kenneth E. Goodpaster, “On Stopping at Everything”, Environmental Ethics, 2 (1980): 288-94; Joel Feinberg, “The Rights of Animals and Unborn Generations”, in Philosophy and Environmental Crisis, ed. William Blackstone (Athens: Unversity of Georgia Press, 1974), 43-68; Tom Regan, “Feinberg on What Sorts of Beings Can Have Rights”,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Journal of Philosophy,(1978): 701-5; Scott Lehmann, “Do Wilderness Have Rights?” Environmental Ethics,2 (1981): 129-46。也许有人会想到诉诸植物的利益,甚至权利进行解释。他们会说,毕竟我们只是逐渐才承认人类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道德意义,我们关于动物福利(及权利)的良知,是在更近的时候才被唤醒的。按照逻辑,下一步应该是要承认将植物的福利(及权利)纳入道德考量的要求。按照这种观点,那些留下采矿槽的开发者、砍伐红树林的人或类似的环境破坏者,他们的问题不但在于忽略了人类和动物的福利和权利,而且在于他们没有给予植物生存和健康所应有的重视。
如果一个人认为所有的道德问题都毫无例外的只关乎行为的对与错,其判断也相应地完全依据该行为是否侵犯了那些直接受到影响者的权利和利益,那么做出这样的回答是可以理解的。按照这种假设,如果有什么原因能够引起道德关切,必定是因为有权利或利益受到了忽视;而如果人类和动物的权利和利益都已经得到考虑,那就一定是还有其他的相关利益被忽视了,比如植物的权利和利益。但是只要稍加思考,我们就会发现这种假设是错的。在任何情况下,植物具有权利或与道德相关的利益的说法都肯定是站不住脚的。我们的确会说什么对植物是“好的”,植物可以繁茂生长也可以被“杀死”,但这并不意味着植物具有任何道德相关意义上的“利益”。有些人显然相信,如果我们跟植物聊天的话,它们会生长得更好,但植物会感受苦乐、有愿望和厌恶感这样的想法显然超出了常识和科学的范围。为避免树木受到伤害,或者因为它们有生命权,因而应当保护森林的想法并非被广泛认同的道德意识,也称不上是个好理由。③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