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员主体地位对党员“工具论”的超越(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龚少情 姚掌宏 发表于:2011-11-11 09:51  点击:
【关健词】中国共产党;党员主体地位;工具论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如果单纯以党员工具化为圭臬,将党员纯粹视作驯服的工具,其对党的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将不可小视。如若不能纠正这种认识和行为,党员主体地位将无以落实,不宁唯是,政党发展的动力也将大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如果单纯以党员工具化为圭臬,将党员纯粹视作驯服的工具,其对党的发展所带来的危害将不可小视。如若不能纠正这种认识和行为,党员主体地位将无以落实,不宁唯是,政党发展的动力也将大受顿挫,甚至党的前途和命运也将岌岌可危。其理由如下:
首先,党员工具化将极大地压抑党员的个性,从而损害党员的主体创造性,削弱党发展的动力。视党员为工具,也就是说,党员为政党的组织意志乃至领导意志所支配,党员个人的性格必被磨损,党员必不能拥有自我的思想、意志,这样的党员,其创造性又将从何而来。党员工具化使党员“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里。比较地说,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抱有的希望和恐惧是指向相同的对象的”[6]86。于是,党员的个性完全为党的共性所同化,组织的一致性完全窒息了党员的个性,使其思维方式僵化,失去创造性。
  个性是党员创造性的基础。个性在创造活动中有着巨大的意义,那种用一致性压制个性、扼杀个性的做法,“乃是要用压束的办法,像中国妇女裹脚那样,斫丧人性中每一特立的部分,把在轮廓上显有异征的人都造成碌碌凡庸之辈”[6]82。约翰•密尔曾经断言,天才即是个性的产物,个性是天才的母亲,“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的个性”[6]76。为着创造力的充分涌流,应该允许人的个性的充分成长。从民族比较的角度来看,几千年中国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近代以来之所以止步不前、走向没落,其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允许个性成长的土壤。而欧洲所以在人类文明征途上异军崛起,原因不在别的,“而是他们性格上和教养上的显著歧异”[6]86。密尔从其自由主义立场出发阐述了个性的重要性,其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中国共产党所不能同意的,但是,他对个性与创造性关联的论述,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认为,党员工具化极大地泯灭了党员的个性,从而使组织的持久创造力遭到挫折。
  不可否定,党员工具化盛行的年代,中国共产党也创造了历史的奇迹,但是,正如顾准在其文集中所反思的,这种建立在道德理想主义和人格魅力影响下的创造力只能发生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人群中,而不具有普遍性。[7]真正持久的创造性离不开党员的个性,党员的创造性需要党员的个性的成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性与个性是必须统一的,因为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党性如果离开个性,这样的党性将是无所寄托而又死气沉沉,并且不能持久。历史上,有许多这样的事例,其经验教训已经足够深刻。
  其次,党员工具论将弱化党员责任,从而导致党员主体地位的虚化,影响中国共产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责任意识与主体地位密不可分。如果我是这个家庭的主人,自然我就负有呵护这个家庭的责任,如果我是这个组织的主人,也就具有对于这个组织的责任。责任意识不可以凭空而来,也不可以强加,它是与自己在其中的地位相一致的。就理论而言,中国共产党负有带领公众走向理想社会、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之使命,它对公众的幸福与否负有当然的责任。可是,这种责任意识需要贯彻到政党意识、政党政策以及党员行为之中,否则,就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同。
  问题在于,怎么来确立党员责任呢?可以说,党员工具论无助于这样一种党员责任的确立,因为党员工具论将使党员主体地位难以真正落实。李强教授在谈到整体主义对于道德责任的排斥时有过较为中肯的相关论述。他认为,“整体主义的最大特征在于,他强调整体的利益本身具有道德力量,要求个体的服从,这个整体也许是一个家庭,也许是一个国家。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实际上失去了参与道德选择的机会……个人不再是道德行为的主体”。因此,在整体主义支配下,个人还只是对一种集体的决策表示服从,而没有自己的意志选择。这样,人的行为正当与否、合理与否、后果如何,这些问题似乎与己无关,而是集体的事情,他只是服从。如此,个体的责任意识就从集体行为中排除出来了。李强教授甚至断言,“一个长期在整体主义道德观笼罩下的民族必然是道德水平十分低下的民族”[3]170-171。党员工具论造成的党员责任的缺失,与此有着相似的逻辑。
  党员工具论内在的理论依据是整体主义,认为党员个体的利益、需求和意志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为这个整体让开大路,甚至根本就不应该有所谓党员个体的权利意识与需求意识,根本就不应该有党员个体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意志,因为工具是没有意识和意志的。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党员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出于党员个体的意志和自觉选择,政党目标与政党行为最终结局如何与党员个体无关。既然我只是一个工具,只是实现党的目的的手段,在党内活动中也没有什么权利,那么,这个党的命运究竟如何,就让那些使用工具的人去考虑吧,普通党员又有多大责任呢?显然,党员的工具意识确立了,党员的责任意识就弱化了。
  三、党员主体地位:对党员“工具论”的超越
  党员主体地位乃指这样一种状况,在党组织权力结构中,党员处于核心的地位而非边缘化的地位;在党组织的运作中,党员处于积极的参与地位而非袖手旁观的地位。党员主体地位体现了主体性所演绎出来的主体精神,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的主体性与共产党组织的规定性的综合。这种综合,就是具有主体精神的党员对党的指导思想、政治信仰、组织原则的自觉认同和为实现党的思想、信仰和原则而行使权利的自由意志。党员主体地位强调党员应真正成为组织中的积极的、富有创造性的主体性力量,从而实现对党员“工具论”的超越。
  首先,党员主体地位突出了组织的民主性。就政治发展的历史来看,只有在民主的政党组织中,可能才有所谓的党员主体地位,政党组织的民主程度越高,党员主体地位则愈加明显。任何民主不管其是国家层面的抑或社会层面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是认为权利属于全体成员,他们是主人。任何政党组织,只要是少数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左右整个组织,就不可能有所谓的党员主体地位可言。它的成员最多是组织领导达到自己目的的工具,他们或许有时也可以产生某种狂热的工作激情,但就其本质而言,他们始终处在被支配、被利用的地位。党员主体地位有效地表征了组织的民主性质,揭示了党员在党组织中的权利,既强调了党的组织统一性,又强调了党员的权利。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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