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维权型事件和泄愤型事件。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往往受到政府和社会的过度解读,因此在定性、处置时常常被冠以有预谋的社会动乱。事实上,真正典型意义上的泄愤型群体性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属于维权型事件和泄愤型事件。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往往受到政府和社会的过度解读,因此在定性、处置时常常被冠以“有预谋的社会动乱”。事实上,真正典型意义上的泄愤型群体性事件至今很少发生。即使被学界称之为典型泄愤事件的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也摆脱不了公众维权性特征。普通的维权型事件之所以最后演化为泄愤型事件,完全归因于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当社会条件变化、尤其是政府处置措施不当、丧失公信力的时候,在法律框架之内活动的‘维权事件’会迅速转变为社会‘泄愤事件’”[15]。由此看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社会公众需要维护自身权益,当体制内维权渠道不畅时,群体性事件便成为一种时下最为有效的方式。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言,为了让一个政府对公民的选择做出响应,所有的成年公民都必须拥有通过个人行动和集体行动向政府表明他们的选择[16]。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也只是希望借用这样特殊的非正常方式向政府表明他们的立场,而且其行为一般会嵌入在法律的框架内,即采取合作逻辑下的非对抗性抵制行为,以期产生出某些意想不到的社会和政治效应。
群体性事件虽然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后果,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对正常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心理都会产生巨大破坏作用,如若辩证地分析,它对于维护现存的社会结构、缓解社会中的不满与危机、增强社会适应性等方面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理论研究,在西方学界统称为社会冲突理论。关于社会冲突,达伦多夫认为,尽管人们可以把冲突加以引导,使之制度化,或者是消除激烈的冲突形式,但是冲突在人类社会中是永远不可能消除的。齐美尔也声称,只要有人群,就会有种种社会差异,也就会有社会冲突。结合当前我国实际,群体性事件应该成为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个极为常见的社会现象。对于群体性事件的积极作用,西方社会冲突理论也进行了深入地分析。科塞认为:“社会整合并非只有在无冲突的均衡状态中才是最佳的,即使从强调功能的观点来讲,社会冲突也能被视为对社会具有建设性的东西,它对社会的整合具有促进的功能。”[17]“对整个社会来说,冲突可以促进社会的整合水平和其适应外部环境能力的提高。冲突并非是‘一种破坏性的现象’、‘一种功能失调的现象’,冲突可以缓解社会中的不满和危机,增强社会适应性”[18]。达伦多夫也承认:“由于各种调节冲突的制度化方法的建立,社会流动性增强,以及经济、政治和其他形式冲突的制度性分离,都使西方社会权威关系的基本结构得以维护。”[19]根据以上西方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可知,群体性事件对于维护现存的社会结构、缓解社会危机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三、包容性民主:群体性事件的
解放性方案
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民主经历了从议会民主到街头民主,直至公众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和网络民主等更为广泛的社会民主形式[20]。同样民主发展过程中的一朵奇葩,希腊学者塔基斯·福托鲍洛斯则提出了另外一种崭新的民主形式,即包容性民主,并将这一新型民主形式用作克服现代社会危机的新途径。他认为:“当代多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现代性的两种主要制度,即市场经济和代议制民主制度动力的必然结果。”[21]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资本追求利益最大化逻辑产生的结果必然是利益格局的巨大变化,引发社会矛盾。而代议制民主将“雅典民主中的关键部分,即‘言论平等’被言论自由所代替。而且通过选举机制,权力被自愿地、合法地转移到政治精英手中”[22]。代议制民主制度本身包含着将整个社会力量排斥在政治过程之外的根本属性,从而它为社会矛盾危机的产生埋下了巨大隐患。在分析现代社会危机产生根源的基础上,塔基斯·福托鲍洛斯指出,走出现代危机的根本出路既不是自由主义者提出的“进一步市场化”也不是市民社会主义者提出的蕴含较高程度国家主义的“强化市民社会”主张,而是公民能够直接参与决策制定和执行的包容性民主。包容性民主源于古典民主和社会主义,它主要包含政治民主、经济民主、生态民主和社会领域的民主等四个基本要素。政治民主(又称直接民主)“建立在政治权力由所有公民平等分享的基础之上,是社会的自我制度化”[23]。经济民主意味着通过公民直接参与经济决策和决策的实施过程,确保经济权力在公民中平等分配,即在生产资料人民所有的制度框架中经济过程最终由人民控制[24]。社会领域的民主建立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二元划分的基础之上,保持和强化公私两个领域的自主性,强调“在家庭层面和社会领域引入民主的制度化安排的同时,也相应地加强政治和经济民主的制度化安排”[25]。关于生态民主,它重点关注了如何设计一个环境友好的制度框架。
改革开放之前,因随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行政体制层面上权力主要集中在少数精英手中,社会公众几乎不拥有任何权力。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号角的奏响以及随后的不断深入推进,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经济体制逐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并最终确立起来,另一方面行政体制改革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实质性转变,政府职能也因此逐渐由拥有超乎一切的全能型、管制型向有限型、服务型政府转变。但是,相对于突飞猛进的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公众对于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自觉,行政体制改革的步伐显然没能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社会公众仍然缺乏应有的政治决策权和执行权。诚然,在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权力亦在有意识地缩小运作的范围,同时也在不断地向社会公众领域转移,但事实上政府权力也一直游离在“控—放”之中。“中国改革所产生的困难就在于改革者总是担心社会力量的兴起,不敢真正赋权于社会,包括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一会儿分权,一会儿集权,但权力总是在不同阶层的政府间流动”“一个把社会力量排挤在政治之外的组织是没有任何向社会负责的内在机制的。即使产生了负责的机制,这个机制也只是浮在表面上的,没有实质性意义”[26]。“一个社会,只有在所有人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人们才能真正认真起来,社会才能和谐运转”[27]。而能够激发人们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而减少社会冲突变量的努力只能是不断地推进“直接民主”进程,将社会力量纳入政治决策体系之中,真正赋权于社会。“让民众能够充分有效地在体制内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国长期稳定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保障”[28]。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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