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探析(2)

来源:nylw.net 作者:文华良 发表于:2010-08-24 09:38  点击:
【关健词】正义;非正义;法权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揭露与批判就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的分析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的历史分析,确证了资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非正义的揭露与批判就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的分析基础之上的。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冲突——的历史分析,确证了资本主义制度已日益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和社会历史进步的障碍从而必然灭亡的命运。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资本主义自己敲响了自己的丧钟,无产阶级不过是它的掘墓人,它的死刑的执行者。马克思通过对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科学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和必然灭亡的命运。
三、法权视角下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传统上,正义概念一直在理性评价社会制度的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一般认为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都可以有的美德,而非正义是任何社会制度最严重的弊端,一直受到谴责,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根本上说,“正义”是一个法的概念或法律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据此法律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是从法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最高理性标准,而它归根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正如恩格斯指出:“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是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想的表象,即公平”。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而公平不过是法学家衡量各种法律体系中相同的东西的一种尺度,是法权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
  该观点一直以来被认为对理解和评价社会现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并不是说传统的西方社会思想本身从根本上说就是法的思想。根据西方传统,社会整体是“国家”或“政治实体”,在这个框架内人类行为由法律和政治过程调整。西方传统对社会的研究一直是对上述过程的研究。根据西方的传统,人类社会生活是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生活;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是与制定法律、保障权利和发布法律命令这些权力相联系的人。基于这种社会思想,很容易理解权利与正义应被视为根本的社会原则和所有社会行为的最高标准。不仅马克思对正义批判的源泉,而且他的社会思想的根本创造性,都在于他对这种社会政治或法律思想的驳斥。马克思在他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告诉我们,他的社会思想的来源在于他作为研究法律和法哲学的研究者对上述那种思想的不满意,特别是对黑格尔《法哲学》中的那种思想。我们可以在马克思1848年间写的文章和手稿中看到,他告诉我们,他的批判性分析“得出这样的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即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这个社会总体,即社会生活的完整具体的统一,在黑格尔看来,要到政治国家中去寻找,人类的物质生活发生在这个政治整体中,并且取决于它。马克思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他认为,人类社会是发展的集体生产活动的系统,目的是满足随历史发展变化的人类需要;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都是这种生产活动的反映。
  法律从属于经济基础,在资产阶级社会,有产者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法律支撑的正义都只能服从于经济持有者的意志,形式是法律正义的唯一内容,与生活有关的内容都存在于经济领域——支配法律及其功能的现实存在,法律即使代表实质正义,也只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象征。从法律角度论述正义其实已经趋于意识形态批判。对有产者而言,资产阶级的正义并非虚幻的梦呓,它能够以意识形态的方式换取利益。无产者如果认同资产阶级描画的正义图景,那就只有固守清贫一条路可走。在这个意义上,“他(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就其自身来说是正义的,但他也揭示了,从由资本主义自身中产生出来的社会主义的替代物的角度来看,这种正义是有限的、不足的”。
  总的说来,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在于:生产劳动和正义是人类社会创造财富的手段,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是剥削制度、非正义的制度,因为资本主义制度反映的是资产阶级的利益,资本主义所谓的“正义”只是资本的“正义”,是资本家的“正义”。而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正义应当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之一,即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非正义的社会现象,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的正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魏小萍.马克思主义与自由,平等和正义的话题[J].哲学研究,2003.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8][英]王尔德.重新思考马克思与正义:希腊的维度[J].世界哲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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