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理论视野下的群体性事件及其防治

来源:网络(WWW.NYLW.NET) 作者:王销明 发表于:2011-05-23 10:28  点击:
【关健词】群体性事件;人民内部矛盾;群众观点;群众工作;防治对策
从马克思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其性质大多数是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发生的根源是官僚主义严重脱离群众;防治的根本之道是学会做群众工作,努力将尊重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教育群众和掌握群众贯穿于日常工作之中。

近年来,对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学术界分别从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学科进行了多角度研究,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进行系统研究的尚不多见。笔者认为,这些多学科多角度研究虽然不乏参鉴意义,但终究不能代替党的群众工作,而且也只有在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中才能发挥其效力。有鉴于此,本文拟从马克思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来解读群体性事件,分析其性质和产生根源,并提出防治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激化了的人民内部矛盾
  在国外,群体性事件一般称为“集群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1]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贬义词到中性词的演变过程,建国初期一般称为“聚众闹事”,20世纪80年代称为“群众性治安事件”,90年代称为“治安突发事件”,21世纪初称为“群体性治安事件”。[1]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颇多争议,如有人认为是“由利益要求、观念主张相同或相近的群众形成群体,聚众以非法的形式或手段来主张合法权益表达意愿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应依法妥善处置的事件”,[2]还有人认为是“由一定数量人参与并形成一定组织和目的的集体上访、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并对政府管理和社会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3]另有人认为是“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参与人员较多,以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甚至实施暴力为手段,以满足需要为目的,扰乱、影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总起来看,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一些利益诉求相同或接近的个体组成的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出现破坏公私财物,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局部社会事件。
  现阶段我国社会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较为复杂,但大多数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这是因为:第一,不是有预谋的。群体性事件虽然是某些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以高破坏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多数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而是突发性的,是由于社会利益冲突没有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而诱发的局部社会混乱。第二,不是政治性的。不管是“瓮安事件”还是“陇南事件”,基本上属于经济、民生方面的诉求,不带有政治目的。如“瓮安事件”中死者的家长一而再、再而三地向警方要求彻查和说明学生死亡的原因,“陇南事件”中的群众也是再三要求政府出面回答行政中心是不是搬离武都,这里涉及的“是经济利益,看不出政治目的或与此相关的政治意图”。[5]第三,不是对抗性的。在有些群体性事件中可能有人挑头,但事件初衷是寄希望于党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来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而不是寻求对立或对抗。
  当然,对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也要辩证理解。首先,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规定了解决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摒弃认知偏差,即把群体性事件界定为敌我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就盲目地调用警察和武警采取行动,寄希望于借助武力来解决问题。其次,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意味着群体性事件可以也必须在人民内部予以解决,但不意味着它不重要,更不能错误地认为既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就可以敷衍了事。其三,群体性事件的非对抗性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变化着的,如果处理不及时或不当,就会由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总体来看,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尽管其外在表现呈现出某些对抗的倾向,但“实际上是一种升级了的人民内部矛盾”。[6]这是理解和把握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对于妥善解决和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二、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官僚主义脱离人民群众
  当前各种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有着复杂的诱发因素与深层次的内在原因,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群众理论的视角来看,少数党政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又严重脱离群众,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1.政策不当损害群众利益。原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分析“瓮安事件”的原因时指出,“在过去的社会生活中,侵犯群众利益的政策屡有发生。”[5]有的政策后续配套措施没跟进,如一些企业因“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后不再享有原企业的福利,而社会保障措施又没有及时配套,这使得部分职工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的“新政策缺乏连贯性,没有充分考虑原来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状况”,[7]在实施中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还有的政策在制定时就没有很好地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总之,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政策方面的缺失和失误,都会造成部分群众的利益受损,并有可能引发局部社会冲突。
  2.群众利益诉求机制不畅通。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合理诉求的表达、反馈的渠道不畅通,长期无人理会,得不到及时答复和妥善解决,以至于部分民众与党政部门的矛盾持续累积而激化为群体性的对抗。如在反思甘肃“陇南事件”时有关领导就坦承,“对群众利益诉求的迫切性、群众情绪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事前对有关情况又不了解、掌握的很少。”[8]这就提出了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在利益诉求方面要特别关注那些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利益本来就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如果利益诉求的渠道再被梗阻,就很难防止他们不通过过激行为来维护自身利益。
  3. 某些党政部门的衙门作风。对群众反映的相关利益问题,如有些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停报,特别是离退休职工、伤残人员的生活费得不到应有保障等,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是相互协调并采取得力措施予以解决,而是相互推诿扯皮。一般来说,一些利益受损的群体初期大多是愿意通过正常渠道协商解决问题的,并对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来维护自身利益抱有莫大希望。只有当他们错误地认为通过政府有关部门这个正常渠道来解决问题已不再可能,或对政府协助解决问题失去耐心后,才会试图采取极端行动。
  4.对利益纠纷的处理有偏袒。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成分、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以利益为核心的矛盾纷争。在这些“群体利益冲突的协商解决中,政府扮演着居间调停的角色。其间,政府应保持中立,以公正的立场让各方信服”。[9]然而,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却没有妥善协调和公正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一种情况是,“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时,一些党员干部往往摆不正位置,没有站在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一边,不能做群众的主心骨、代言人,屁股很容易坐到比群众强势的既得利益群体一边”,[10]甚至不惜以牺牲广大群众的正当权益而谋取一己之私利;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置一些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不能秉公处置,从而引发民众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最终酿成群体性泄愤事件。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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