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课堂教学中的方法与思考(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WWW.NYLW.NET) 作者:蒋红梅 发表于:2011-02-25 09:09  点击:
【关健词】回归社会;教育矫正刑;监狱行刑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模式的教育,是在矫正框架体系内针对罪犯需求的系统的教育项目的实施,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犯罪的关联度并不密切。因此,将监狱办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模式的教育,是在矫正框架体系内针对罪犯需求的系统的教育项目的实施,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罪犯的文化知识教育。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一个人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犯罪的关联度并不密切。因此,将监狱办成学校是对监狱本质职能的一种理想化的追求,在实际工作中会阻碍监狱矫正罪犯的效能。监狱教育,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教育,固然需要遵循教育的一般规律的特性,但针对罪犯的个别化和再社会化教育,需要从罪犯的个体特征和心理需求出发,以矫正罪犯的不良心理结构和行为为教育的主旨,因而,对罪犯的教育需要进行系统化的计划,通过对罪犯个体的生理、心理、认知和行为的测试,作出个别化的诊断结论,是教育的前提与基础。而这些需要运用现代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刑罚学等的最新成果,结合矫正技术的综合运用,才能使教育顺利进行,因而,监狱教育与一般意义上的教育相比,难度更大,成效的滞后性更强,需要监狱更多从社会效益出发来规范监狱的教育活动和各项矫正活动。
  
  三、认真审视罪犯劳动性质,是改革监狱行刑模式的关键所在
  
  劳动作为矫正罪犯的一个传统项目,一直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其实早期监狱的存在,强调的是对罪犯的惩罚与报应,因而劳动在其性质和表现形态上体现为劳役,折磨罪犯,让罪犯身心痛苦是劳役的性质所在,因而,劳动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矫正罪犯的功能。但是,由于劳动对于人类发展的属性,劳动从现代监狱改良开始就成为矫正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尽管在监狱的发展与变迁中,特别是不同时期国家矫正哲学与刑罚理念的变化,罪犯劳动的形态和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尤其在当今社会,西方国家的罪犯劳动更重视培养罪犯的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其经济功能已经大大减弱,劳动成为罪犯改造方式的一种自我选择,而且与罪犯本身的处遇挂钩,从而使劳动转化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矫正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问题一直是困扰监狱的一个重要因素。对罪犯劳动的经济性与矫正性(学习技能、培养习惯)就如钟摆一样,呈“u”形来回摇摆,从而使罪犯劳动蒙上了难以摆脱的阴影。现代矫正,需要准确定位罪犯劳动在罪犯矫正中的地位、性质、功能、作用和实践形态,发挥劳动作为矫正人、改造人的手段性效能,而不能无限扩大劳动的功效,把罪犯的改造等同于罪犯劳动。劳动是为整体的矫正目标服务的,其仅仅作为一个矫正罪犯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劳动改造刑,此行刑模式固然有其历史价值,但在新的历史阶段,转换劳动改造刑模式也是历史的必然。从劳动改造刑转向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矫正刑是解决我国当前行刑遇到的困境的有效路径,也是建立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当前监狱体制改革和司法实践看,解决罪犯的劳动问题成为改革的主要内容。笔者认为,改革罪犯的劳动问题,需要从立法到监狱多个层面的努力,在回归社会为导向的教育矫正刑模式内,对罪犯劳动的改革应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是罪犯劳动是在矫正的范畴内所开展的。罪犯劳动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性质与地位,而且这种性质与地位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需要体现在监狱实际执行上。我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是改造罪犯的手段。那么,罪犯劳动作为行刑的一个重要内容,对罪犯劳动的组织、安排、劳动项目的选择、劳动任务的分配等有关一系列问题都应该在满足罪犯矫正与改造的需要下进行。罪犯劳动在现代社会的惩罚性功能正在逐步丧失,而其改造性功能日益得到加强,这是人类自身文明发展的结果。在这样的背景下,科学、合理、有效组织罪犯劳动,就成为罪犯矫正的一个重要内涵。追求劳动的经济效益已经不是监狱劳动的终极目标,而劳动的教育功能和培养功能成为罪犯劳动的本质所在。因而,改革罪犯劳动,就是建立全新的理念,对劳动的性质、劳动的具体实施,在罪犯个体矫正测试的基础上,按照劳动对罪犯个体作用的差异程度,合理安排不同罪犯的劳动内容。当然,这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可以通过缩短监狱现行组织的劳动时间,加大罪犯习艺性劳动的份额,从劳动岗位的选择、劳动定额的分配、劳动效果的评价等方面建立适应罪犯个体特征的评估体系,在整体的矫正方案中来考虑罪犯的劳动安排。罪犯劳动的经济指标不是衡量的标准,而是把罪犯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劳动体验、劳动合作等作为罪犯劳动的重要目标。这需要通过体制与机制的改革来实现。令人欣喜的是,监狱体制改革已经纳入了国家计划并正在有序推进。在制度层面科学规定罪犯劳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也是劳动成为矫正手段的基本路径。
  二是罪犯劳动追求的是矫正效能。要真正实现罪犯劳动的矫正效能,难度非常大,这也是当前监狱改革的重点与难点。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劳动改造刑模式,使劳动在根本上成为监狱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来源。尽管从建立财政保障体系以来,这一情况有所好转,但由于分配机制、保障力度等原因,在短时期内实行劳动的根本转型难度很大。监狱在安排罪犯劳动时首先考虑的是经济效益,而且原有的生产规模、生产格局无法在短期内改变,这也增加了行刑模式转变的难度。解决罪犯的劳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西方国家200多年来的监狱改良对劳动问题一直非常重视,经历了多种罪犯劳动的历史类型。但就现代社会而言,在矫正界普遍认识到劳动的处罚功能已经丧失,或正在丧失。监禁就是对罪犯的惩罚,劳动更多成为罪犯的一种选择,并与处遇紧密相连,而且对劳动效益的分配、劳动报酬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劳动成为矫正的一种手段。追求劳动的矫正效能,就是要彻底转变通过罪犯劳动谋求经济效益的观念与分配制度,监狱管理人员的收入由财政全额保障,不得从罪犯的劳动中得到经济利益。对于劳动产生的效益,上缴国库、建立被害人赔偿基金和罪犯劳动报酬等制度,使劳动成为矫正与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不是成为追求经济效益的手段。劳动作为手段,只有与其他矫正罪犯的手段一起发挥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劳动改造的功效。这些手段在现代矫正技术的导引下,针对个体的差异,运用不同内容的矫正手段和方法,实现对罪犯个体的矫正。从我国的现状看,解决劳动问题的关键在于利益的调整,将罪犯劳动的收益,与监狱警察个人和单位的收益脱钩,才能转变劳动无限制追求经济效益的状况。
  三是妥善处理监狱企业。改革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改革的焦点。监狱企业在改革后能否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或股份制企业?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监狱企业是以罪犯为主体劳动力的企业。由于罪犯劳动的特定内涵,决定了监狱企业不能是纯粹意义上的企业,其主要功能是为罪犯劳动或习艺提供场所和岗位。罪犯劳动的法律属性表明了监狱企业不是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因而与一般意义上企业设置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在改革的初期阶段,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监狱与企业的分离是必要的,其主要目标是把监狱的大工业生产分离出去,形成现代监狱制度和运作机制,但从监狱的本质属性看,监狱不应该有现代意义上的企业。而监狱的生产组织体系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从监狱分离出去,监狱也不可能保持大规模的生产体系和生产格局。监狱与社会发展吻合,同态发展是监狱的历史必然,企图再坚持监狱的不适宜的生产规模,留恋历史的存在形态是对监狱发展的否定,对我国建立现代监狱体制也是十分有害的。因而,在改革中认清监狱企业的本质以及发展走向,是当前实施监狱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改革的重点应该根据罪犯劳动的本质属性,选择适宜罪犯劳动的岗位和工种,使劳动成为矫正罪犯的整个体系内的构成元素。而从目前劳动的现状看,罪犯劳动的岗位,可以选择有利于培养罪犯劳动纪律、劳动技能和谋生能力的岗位,加大对罪犯习艺性、实用性劳动技能的培训,使罪犯在劳动中得到矫正。因而,对罪犯的劳动除了由国家投入外,还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合作。对现在的规模型监狱企业,尤其是消耗资源为主的监狱企业,应该逐步从监狱体系中退出,而且这类劳动对罪犯的矫正也是不适宜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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