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发展的历史就是人类进步与文明的历史。从报应刑、威慑刑到教育刑、矫正刑,再到恢复刑,以及在此理念下形成的各种行刑模式,使人们对监狱这一特定的机构内行刑的理念、内涵和路径的认识更加深刻、更为理性,行刑理念以及矫正哲学的变化引导着监狱行刑工作。研究行刑模式成为监狱行刑的关键所在。
一、以回归社会为导向,是监狱行刑模式的基本价值取向
罪犯来源于社会,回归社会。监狱矫正罪犯,从基本理念的确立到具体路径的选择,都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基本要求。从目前的实际行刑工作看,重视的是罪犯安全度过服刑时段,缺乏的正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引导与教育,这是造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国家惩罚罪犯,其目的是矫正罪犯,能够使其复归社会,特别是现代社会,矫正罪犯更是人类文明的要求,也体现监狱价值所在。在这样的价值取向下,如何促使罪犯回归就成为监狱的首要目标。在我国,监狱长期封闭和独立运作,监狱改造罪犯主要从维护监狱安全和罪犯在监狱内的劳动效益出发,对罪犯改造的具体评价指标和如何适应回归社会的矫正内容尚缺乏科学、有效的举措,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监狱一直在坚持改革创新,但矫正人、改造人的科学路径和方法,特别是对罪犯心理疾患等针对性的治疗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也是改造质量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罪犯的犯因性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但其社会化的失败是不容忽视的,因而矫正罪犯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如何解决罪犯与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况且,罪犯的监禁是有期限的,回归社会是监狱矫正的必然走向。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技能训练以及有关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处理技巧的培养,就是监狱矫正罪犯的本质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后立足社会的基本要求。
矫正是在监禁的状态下进行的。监狱的固有属性会产生“监狱化”问题,这会阻碍罪犯的社会化进程。监狱化是指罪犯接受监狱的规则、习惯和一般文化的过程,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唐纳德-克莱默在其经典性的著作《监狱社区》中提出来的。美国犯罪学家莫顿认为,将罪犯置于监狱加以改造,以期其能适应社会生活,就像将人类送上月球以学习适应地球生活一样的荒谬。“将一个罪犯数年之久关押在高度警戒的监狱里,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做的事情,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其成为一个模范公民,是不可思议的事情。”监狱化与监狱的目标追求是完全背离的。在监狱矫正中如何克服机构式矫正的弊端与不足,在此过程中,更多地围绕罪犯回归与恢复,促使罪犯再社会化,就成为引导罪犯矫正与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去监狱化的有效途径。回归的价值导向,决定了监狱矫正罪犯的内容和路径不能仅仅满足监狱自身的需要,而是应立足于罪犯回归社会的需要,通过对罪犯个体生理、心理、行为的科学认识,与罪犯共同制定矫正方案,执行矫正措施,发挥矫正技术与方法的综合效能,能够使罪犯在再社会化的进程内按照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学得基本的生存技能、工作技能和社会交往能力。监狱的矫正过程中,除了在矫正的内容上满足回归与恢复的需要外,监狱的环境设计、形态样式等也要尽量满足罪犯再社会化的要求,使罪犯在监狱内就了解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性。
二、以教育为核心,是监狱行刑模式的主导内容
从世界行刑发展态势看,现代社会尽管刑罚思想不断改变,但教育刑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兴盛不衰,究其原因,在于现代文明社会人们认识到教育对人类自身的作用,教育成为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人们在教育中从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对于罪犯而言,教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导致犯罪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社会的,也有个体的,但在人的社会化进程中,有的人走向犯罪,其决定性的因素是个体教育方面的原因。因而,对罪犯的矫正与改造,其本质的涵义就是通过教育,转变罪犯的心理结构,能够使罪犯学会基本的生存技能、文化知识、道德法律规范和社会交往能力。
自由刑为主宰的现代行刑体系,如何促进罪犯顺利复归社会,成为监狱追求的价值目标,更是监狱存在的角色体现。我国从清末监狱改良以来,一度开始改革刑罚制度,实施以教育和教诲为主的监狱行刑模式。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的是劳动改造刑,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行刑模式开始转型,从劳动到教育,从改造到矫正,特别是新时期监狱体制、机制和布局的调整,监狱行刑的目标更加清晰,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狱矫正罪犯的目的更加凸现。矫正罪犯的内容、路径、手段和方法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监狱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也是不断在实践层面大力创新的重要内涵。特别是针对罪犯个体的特定性和差异性,如何实施个别化矫正,提高罪犯的矫正质量,就显得更为关键。从改革开放后的监狱实践看,也是在这些方面进行重点的探索和突破,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矫正技术的运用、个别化矫正方案的制定、矫正质量评估等一系列对矫正科学化内涵的探索,为我国监狱进一步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对罪犯的矫正以教育为核心,应该如何确立教育的地位、内容、方法和路径,否则教育矫正刑的模式难以为继,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表现。通过对我国劳动改造刑的分析,建立真正的教育矫正刑,实行劳动改造刑在新的历史阶段的转型需要共同努力。以教育为核心,就是需要在罪犯矫正的全过程贯彻教育人、矫正人的宗旨,把对罪犯的教育融入到行刑与矫正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能够发挥教育的主导性作用。以教育为核心,就是需要突破传统的教育方法,依靠和运用现代矫正技术和手段,通过一系列科学的路径建立罪犯教育的评价与考核体系,保证教育对罪犯的身心起到全面的修正与调节作用,从而能够发挥教育持续的、潜移默化的功能。由此可见,对罪犯的教育,不能仅仅局限在文化教育,文化教育仅是监狱教育的基础环节,而是要把对罪犯个体的矫正作为教育的中心,这样,罪犯的犯因性问题就显得十分关键。通过对罪犯犯因性问题的科学分析,针对罪犯个体存在的缺陷以及形成这些缺陷的轨迹,在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和措施的基础上,运用现代矫正技术和方法,对罪犯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是教育矫正刑模式的内核所在。
在此基础上,建立对罪犯教育矫正的科学评估体系。监狱内教育的内容与罪犯回归社会紧密结合,根据复归社会的需求,不断修正矫正的方案,形成覆盖罪犯矫正全过程的系统的矫正计划。以教育为核心,就是要改变单一的被动型教育模式,形成监狱与罪犯共同参与的互动性教育模式。罪犯是教育矫正的主体,其对自身的矫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矫正计划、方案和各项矫正措施的实施中,就必须从发挥罪犯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出发,使教育的内容为罪犯所需要,教育的方法为罪犯所接受,能够使罪犯认识到改变犯因性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产生重新做人的动力,保证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