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生态的互动:当代中国的环境政治过程(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雷俊 发表于:2015-11-06 11:14  点击:
【关健词】国家-社会-生态,环境政治过程,环境利益
三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致的趋向,但是出于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政府对环境类的社会组织既促进又限制。目前环境NGO的工作重心在环保理念和政府环保措

  三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环境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着一致的趋向,但是出于对社会组织的管理,政府对环境类的社会组织既促进又限制。目前环境NGO的工作重心在环保理念和政府环保措施的宣传上,而在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各类环境抗争上,环境NGO的作用往往难以尽情发挥。
四是不同区域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之前的论述中提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环境利益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地方的经济利益与国家环境公共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体现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还体现在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突出表现为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政府间的环境利益冲突,东部发达地区以低廉的价格购买中西部的矿产类资源,在给当地造成环境污染之后又无实质性的生态补偿,这也是当前中国环境不正义的典型表征。在河流上下游之间同样存在着环境利益的博弈,上游迫于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压力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以至于破坏,下游地区只能被动接受上游带来的污染和环境恶化后果,上游地区经济越落后越是破坏环境,越是破坏环境经济也越落后,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有学者通过相关数据研究发现,我国东部和中西部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也带来了东部向西部的污染转移,而且对于西部地区来说,经济转移过程中引致的环境污染转移弹性甚至强于“世界-中国”传导机制 〔5 〕。
五是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环境利益关系。环境利益并不受国别的限制,相反,国际环境公共利益与每一个国际主体都紧密相关,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国际河流的保护等都涉及到多个民族国家之间环境利益的协商。目前国际环境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分配过程中存在着不正义,发达国家消耗了更多的资源,排放了更多的污染物,却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同等的环境负担,更有甚者,发达国家直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企业和污染物,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直接构成损害。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承受了发达国家要求减排的巨大压力,污染类企业的引进对中国的环境利益也带来了损害。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的环境政治过程中政府等公权力机关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民间社会力量的参与明显不足,民间社会组织的环境主张主要是通过提建议的方式来实现,难以通过结社等组织活动进行环境利益表达,公民个人环境利益表达的渠道有待拓宽。在国际环境利益的争夺中,受制于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中国应有的发展权和环境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合理限制。
从现实的环境状况来看,此类环境政治过程带来的环境治理状况并不理想。环保部发布的《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仅就空气质量而言,2013年京津冀和珠三角区域所有城市空气质量均未达标,长三角区域仅舟山六项污染物全部达标。《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在全国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161个城市中,仅有16个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标,145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耶鲁大学环境法律中心发布的2014年的环境绩效指标(EPI)显示,在178个国家中,我国排名第118位,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虽然根据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来看,一国经济发展初期,随着经济水平的改善,环境恶化程度会加剧,但仍不能忽视环境管理水平低下在导致环境恶化的众多诱因中的作用。有学者就认为,当今中国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在于高度集中的政治、高度放肆的经济、高度分裂的社会,正是由于这种“政经一体化”的存在导致环境在“保护”中恶化 〔6 〕。
显然,当代中国的环境恶化与环境政治过程紧密相关,中国的环境政治过程是导致环境污染众多诱因中至关重要的一个。从政府有效性角度出发,无论采取什么样的环境政治模式,只要能够维护和促进环境公共利益,那么这种环境治理路径便是可取的 〔7 〕。不同于环境个人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本身更多地表现为创建和维护环境政治制度。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利益还是本特利主张的集团竞争,这种环境公共利益本身的创建都是致力于创设一套有效的制度体系,通过高度制度化的组织机制完成环境公共利益的凝聚。当今中国环境政治过程的形成具有独特的历史和现实逻辑,值得认真探究。
三、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的动力机制
当代中国环境政治过程的形成机制复杂,回溯历史可以发现,这种独特的环境政治过程的形成与强国家传统紧密相关。这种强国家传统,经过“五四”时期的强化,到中国共产党的建立始终存在。从现实利益政治视角出发,环境政治过程的本质在于环境利益的分配,这种分配关系不仅包括国内政府与社会组织、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环境利益分配,还包括中国与发达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环境利益分配。多重环境利益的分配格局决定着各环境主体的行为方式和策略选择,最终型构了环境政治过程。
第一,国家社会生态关系视域下的政府主体间利益博弈是我国环境政治过程形成的重要诱因。根据拉斯韦尔对政府政策的理解,政策即为价值的权威性分配,因此环境政策本身便是环境价值和利益的分配,这种分配的主体从当代中国政府层面来看主要是中央政府以及各个地方政府。中国环境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是各级政府,围绕着环境议程,各政府主体间展开了竞争与合作,这种博弈的过程虽然受到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制约,但是各政府主体间的环境利益博弈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利益和观念的多元使得各地方政府主体具有更强的博弈动力和能力。

  这种博弈表现为两种主要形式,其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环境利益博弈。中央政府原则上负责全国范围内环境政策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本地方环境政策的制定以及执行中央政府的环境政策,二者之间虽然有着明确的隶属关系,但是在环境议程上常常存在着一定的竞争与合作,地方政府对国家环境政策的选择性执法便是这一博弈的典型表现。中央政府从对整个国家环境状况负责的层面制定环境政策,必然涉及各地方政府的环境利益,这种环境利益不仅表现为眼前利益,还包括长远利益,这种整体与部分、眼前与长远利益的协调过程极其复杂,因此在现实的环境政治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环境执法难度较大的问题。其二,地方政府之间的环境利益博弈。当代中国地方政府无论在环境问题的现状还是环境治理能力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环境问题本身并不局限于各行政区划一地,常常要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时各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协作,但如何协同治理环境问题不仅涉及环境治理的能力建设,更为关键的是各地方政府间环境利益和环境负担的分配,例如雾霾问题的治理以及跨区域河流等的治理都涉及到环境利益的分配。我国省际地方政府间的环境政策竞争具有如下两个特点:(1) 防守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即以固化本地资源和避免地方利益稀释为主要策略;(2) 从单一目标向多元目标的转化,即从只考虑直接影响的粗放型竞争策略向同时考虑直接和间接影响的集约型竞争策略转化 〔8 〕。政府主体间的博弈很大程度上受国家-社会-生态关系的影响,在强国家的影响下,中央无疑处于博弈的优势地位,但地方的特殊存在也不容忽视,各政府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成为中国环境政治过程形成的重要诱因。(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