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众参与。我国环境公众参与的基本法律框架已有章可循,但实践仍存在许多不足:公众参与基本上限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末端参与;公众参与的渠道多为进行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学
2.公众参与。我国环境公众参与的基本法律框架已有章可循,但实践仍存在许多不足:公众参与基本上限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末端参与;公众参与的渠道多为进行各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开展各种形式的环境学术活动等间接参与方式;公众参与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之中,尚未具体化、制度化;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程序上的确定性,特别是公众参与权的行使程序和救济程序基本上付之阙如。为避免我国环境监管中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必须解决好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开辟公众参与的渠道以及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问题。
(五)宏观治理措施与微观治理措施的协同与整合
本项目既立足中国经验的获得,又关注国际经验的比较。在对美国的实地考察中,看到美国的城市、工厂经过几十年治理才取得的成效,使我们对重金属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此项工作绝非做一次排查、采取几次集中治理行动就可以奏效的,必须要准备花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全社会投入、全过程控制并且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才可能使问题真正得到解决。而这些都必须有赖于合理的制度安排、严格的执行手段、综合的治理方式、长效的管理机制。
但是,宏观的制度构建并不等于我们无所作为,微观的治理措施也许仅仅是小举措,但确有实效。以课题组调查中发现的铅污染问题为例,污染源可能是多方面的,除了冶炼厂的排放以外,矿石运输的扬尘、建筑涂料与儿童玩具等等,都可能成为儿童高血铅的诱因。为防止儿童血铅含量超标,可以对各种污染源采取措施,隔断铅进入儿童体内的途径。如企业除了减少烟尘排放以外,还可以对运输矿石的车辆进行密封与彻底清洗;市政可以对于铅矿石运输经过的马路进行冲洗;家庭注意卫生习惯的养成,进入室内更换鞋子,勤洗手,不购买含铅玩具,不使用含铅油漆装修,等等;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对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帮助居民了解铅污染的防治知识,推广实用技术,对环境及时进行监测并发布信息,还可以制定专门计划,对受到危害的居民实施搬迁、更换家庭土壤、进行农田生物治理等等,也可以指导居民合理治疗,减轻铅污染的危害程度,等等。但遗憾的是,这些立竿见影的举措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关注与推动。(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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