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为推动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诉求在运行机制上接近正义目标,环境标准必须强化系统内、外耦合机制的打造。 首先,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中心地位。制度乃衡平协调人际利益关系的规范,健康、生
笔者以为,为推动环境标准的健康价值诉求在运行机制上接近正义目标,环境标准必须强化系统内、外耦合机制的打造。 首先,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中心地位。制度乃衡平协调人际利益关系的规范,健康、生态、经济是人类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价值要素。其中健康因其直接决定着生命的质量因而居于中心地位;生态则因维系着人体与外部的物质与能量交换关系,对人体健康具有直接影响,同时又是生物多样性的载体,因而在人的利益构造中居于次中心位置;经济则通过人为活动影响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的物质保障,它以生态环境为基础,服务于人的需要,理应居次于生态环境的基础地位。由此,环境标准形成一个“人体健康一生态修复一经济发展”由内向外的价值序列。确立健康价值在环境标准体系构建中的主导地位,对于打造环境标准的规范合力无疑具有提纲挈领的意义。
其次,以健康价值为纽带,重塑环境标准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媒介的系统性、整体性为出发点,对大气、水、土壤、海洋、人群聚集和生活起居场所环境质量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强化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之间的衔接。特别是在设计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该污染物在不同的环境介质中的迁移特征所带来的关联影响。例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大气污染物的迁移沉降特点,将可能受到污染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和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维护纳入到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执行的考量范围。同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的设计也要考虑到大气等环境媒介的污染扩散可能,并结合不同环境功能区对环境质量的不同要求,科学设计标准。
第三,以环境健康保障需要为目标,清理环境标准体系,填补标准空白。例如,环境基准是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依据,它是环境中污染物对特定对象(人或其他生物等)不产生不良或有害影响的最大剂量(无作用剂量)或浓度。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环境基准体系,环境质量标准制定过程中只能借鉴国外的环境基准加以适当改造,这使得我们环境质量标准没有针对自己所面临的环境健康保障需要专门设计,从而导致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不足,并进而影响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地方、行业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实际需要的环境基准,为制定我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奠定基础。再如,环境健康高风险区和儿童等敏感人群聚集地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这使得对环境健康敏感人群甚至是高危人群的风险预测和防范机制难以构建。此外,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因而各地面临的环境健康风险千差万别。因而迫切需要地方出台相应的地方环境标准,但绝大多数的高污染区都没有自己的环境标准。
最后,强化完善环境标准实施的配套工具。徒法不足以自行,环境标准的规范结构单一,其行为规范的自足性较弱,需要配套的法律责任和技术工具方能有效发挥引导环境利用行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规范作用。例如,建立以健康为导向的环境容量适时调查制度,科学核定、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健全许可证发放规范,实现排放许可证与环境标准间的无缝对接;强化环境监测机制,及时、准确、完整地搜集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信息,为环境标准的的执行情况提供评价考核依据。
注:本文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与美国NRDC合作项目《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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