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化行政审批强化项目监督 降低建筑业准入门槛,调整现有的资质要求,降低对专业人员、设备等要求,增加资金和资产实力的要求,使一些具有实际承建能力和资金实力的私人建筑商较快组建合法的建筑企业,迅速进
(三)简化行政审批强化项目监督
降低建筑业准入门槛,调整现有的资质要求,降低对专业人员、设备等要求,增加资金和资产实力的要求,使一些具有实际承建能力和资金实力的私人建筑商较快组建合法的建筑企业,迅速进入市场,同时简化企业资质的申报程序。事实上,由于现在建筑市场中人员的流动性加强,行政部门的资质审核无法反映真实的企业情况,但企业对每个投标项目配备的人员与设施设备相对固定,因此,考核每个项目的的配置情况是否满足项目的需求,比起大一统的企业资质审查更有实际意义。在企业层面上对申报资质材料的审核,特别是省部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应由申报人自己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项目层面上,主管部门应重点打击个人通过各种承包形式的挂靠行为,因此在继续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实现人力资源的相对独立的基础上,需要招投标过程中注重对拟配备人员的考核。
(四)鼓励并推动联合体
通过前文分析,企业间的挂靠行为不一定会构成对业主利益的损害,在当前市场形势下,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合作的形式引导企业间单纯的挂靠行为。总体来说,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多数是通不过形式审查的要求,相等资质的挂靠出于双方具有对方所不掌握的资源,因此以投标企业提供的资源配置与管理服务能否满足项目需求为根本出发点来衡量企业的资质与能力,通过鼓励企业间组建联合体的形式引导企业放弃挂靠等行为,促使企业采取优势互补的实际行为,而不是仅仅收取管理费的名义行为。
(五)处罚手段多样化,规范化
对于有损于建设项目实施的挂靠行为,只能采取必要的处罚手段进行处理。现行市场中,建设方出于建设项目既成事实并要保障项目进度的考虑,往往采用扣除工程款的惩罚措施。这种做法却收效甚微,有时甚至适得其反,有时促成了施工企业偷工减料,或是中途停工,结果反而使业主遭受损失,因此可以考虑多样化的处罚手段。首先是合同约定必须明确,如前文所述,合同与技术标应严格对应,处罚措施才有理有据;其次,可以要求施工方对管理人员的到场提供第三方责任担保,同时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必须调换,并将此种情况上报管理部门,记录在信用体系中,加大挂靠行为的综合成本;最后才考虑适当的经济处罚,并与施工方在项目管理后期中的表现相结合,而非一昧罚款。
(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建设企业、项目、个人的信息资料数据库,提高业主、企业的信用成本,是采用前文所述控制方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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